一、 各類公告、通知和提示
中國證券基金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于2019年9月10日在其微信公眾號上發布《關于發布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會員信用信息報告2019年第二季度相關數據的通知》稱,自2019年9月10日起,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本段下稱“管理人”)會員可通過協會資產管理業務綜合報送平臺(https://ambers.amac.org.cn)自行查閱其2019年第二季度信用信息報告。對于2019年第三季度新成為會員的管理人,協會將從2019年第四季度開始為其提供2019年第三季度及以后各期的信用信息報告。該通知同時指出,各管理人應當確保所報送信息真實、準確和完整。如對其信用信息報告存疑,在收到報告之日起1個月內可向協會提出書面查詢申請,協會將在收到申請后1個月內予以答復。
協會于2019年9月20日在其微信公眾號上發布《鄭重提醒投資者警惕冒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名義虛假審批私募基金違法行為的提示》稱,協會接到舉報,有不法分子冒用協會名義和公章,虛假制作《關于準予盈圣創投5年封閉運作戰略配售靈活配置混合型非證券類投資基金(LOFI)注冊的批復》,誘導和欺騙投資者。協會鄭重提醒廣大投資者注意:私募基金管理人完成登記和私募基金完成備案后將在協會官方網站進行公示,協會不出具批復函類證明文件。對于任何冒用協會名義開展違法活動的行為,協會請投資者,并要求各會員機構和私募基金管理人及時收集保存證據,立即向公安機關、監管部門和協會舉報。
二、新規簡述
深圳市私募基金協會于2019年9月5日發布《深圳市問題私募投資基金退出操作參考(試行)》(下稱“問題基金退出辦法”),對深圳市轄區的問題私募基金的有序退出進行了詳細規范,這是我國私募基金行業內的首個專門針對基金退出的法規,具有較強的指導意義。具體內容包括:
1.問題私募基金的類型
依據該辦法,問題私募基金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形:基金退出存在重大風險,且短期內按現有條件無法解決;基金各主體就基金退出無法達成一致意見,且存在重大投資損失;基金監管部門和行業自律協會發現基金存在重大問題;其他影響基金退出的重大風險。
2.基金退出所涉機構
依據該辦法,問題私募基金主要涉及以下幾個機構:
(1)清退組:清退組由基金管理人代表、中介機構代表組成,基金管理人代表不少于3人,中介機構代表應不少于2人(律師事務所和會計師事務所各1人)。須設置組長,原則上應由基金管理人的實控人或法定代表人擔任。清退組履行特定工作職責[1],決議須經全體成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2)投資者大會:私募基金退出中的權力機構,對事關全體投資者共同利益的重大事項(選舉投監會成員,確定退出方案及執行期限以及有利于推進退出程序的其他重大事項)進行表決。投資者自對剩余基金份額成功確認之日起成為投資者大會成員,享有投票、選舉和表決權。投票表決方式包括現場、網絡、通訊、郵寄等。投票表決須經持有基金份額占總投資金額不低于三分之二的投資者,參與表決的投資者所持基金份額不低于參與表決的投資者所持份額的三分之二,且表決事項須由參與表決的投資者人數不低于三分之二通過,即同時滿足三個“三分之二”。
(3)投監會:私募基金退出中的常設監督機構,代表投資者大會監督退出活動。成員經投資者大會選舉產生,原則上應由3-7人奇數位組成,并設置2-4人候補成員。投監會成員需具備一定的條件[2]。投監會候選人采取自薦方式,并經投資者大會選舉產生,成員人數由清退組依據投資者總人數確定,原則上不超9人。會長為必備職位,須經投監會成員三分之二以上投票通過。投監會成員在特定情形[3]下可被解除或免去職務。投監會履行特定工作職責[4],任何決議均須經全體成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3.基金退出程序
問題私募基金退出分一般程序和簡易程序。除基金規模在2億元以下且自然人投資者50人以下,或基金管理人的股東、實際控制人有意愿且有能力向全體投資者清償,且能夠與全體投資者達成和解協議,或存在其他有必要適用簡易程序的情形外,問題私募基金退出均應適用一般程序。根據問題基金退出辦法,我們梳理出退出的一般程序如下:
(1)清退組發出退出通知并進行基金份額確認(投資者未在指定期限內確認的,以管理人登記的信息為準);
(2)清退組進行清產核資,并組織出具《盡職調查報告》及《專項審計報告》;
(3)清退組牽頭制定退出方案,并留存供投資者查閱;
(4)清退組依法處置相關基金資產,管理人及其相關責任人應積極主動推動相關工作;原則上應繼續使用原基金托管專用賬戶進行投資款/投資收益的償付。
三、監管聲音
協會于2019年9月在其微信公眾號上轉載了證監會主席易會滿在《人民日報》上的撰文《努力建設規范透明開放有活力有韌性的資本市場》。易主席在文章中指出,應牢牢堅持服務實體經濟高質量發展的根本目標,在私募股權投資方面,應完善差異化監管制度和政策支持體系,大力發展創業投資基金和并購投資基金,促進創新資本形成。
協會會長洪磊在2019年中國母基金峰會暨首屆鷺江創投論壇上講話時指出,協會將:進一步提升登記備案標準化和透明度,提升合理預期與合規自覺;進一步做好信息公開公示,讓市場評判,接受社會監督;壓實中介機構責任,筑牢信義義務專業化市場約束;用好大數據信用工具,提升風險監測預警能力,夯實差異化、精準化管理基礎;更好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推動落實行業發展正當訴求;推動央地分工協調聯動,建立司法、行政和自律三位一體治理格局。
協會于2019年9月7日在其微信公眾號上轉載了協會黨委委員、秘書長陳春艷在2019年第二屆中小投資者服務論壇上的講話。陳秘書長在講話中指出,證券基金行業應在持續打造專業能力的同時,切實做好投資者保護和教育工作,提高投資者的滿意度,推動資本市場高質量發展。在證監會的領導下,協會通過健全自律規則體系、加強行業自律管理,提高風險監測和預警能力和加強投資者教育與行業宣傳等三個方面始終將維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放在首位。今后,協會將在投資者保護、服務和教育方面持續加大投入,從投資者合法權益出發推動制度建設,繼續推動“基礎資產-投資工具-財富管理解決方案”三層架構的建設,并發揮行業自律組織的領頭羊功能,推動投資者教育工作形成行業合力。
[1] 《深圳市問題私募投資基金退出操作參考(試行)》第九條 清退組履行如下工作職責:(一)對基金項目進行清產核資并出具資產情況說明,編制資產明細表;配合相關部門對私募基金產品、資金、數據等相關信息進行核查和監督;(二)管理基金合同、基金資產、財務帳冊、文書檔案、印章證照等相關資料;(三)向投監會就清退組設立和工作開展進行說明,公布清退組成員的名單、工作電話和工作郵箱;(四)組織投資者進行基金份額的確認和登記,組織召開投資者大會,組織投資者通過投票等方式對重大事項進行表決;(五)制定、執行退出方案;(六)定期向投資者進行信息披露、解答疑問;(七)收集、整理投資者及其他相關各方的意見,建立與投資者、投監會成員的溝通調解機制;(八)參與私募基金退出的其他工作。
清退組應于成立之日起六十日內組織清產核資,制定退出方案及退出工作時間計劃。
[2] 《深圳市問題私募投資基金退出操作參考(試行)》第十八條
投監會成員應符合以下基本條件:(一)應為自然人,自然人投資者應年滿十八周歲,具備完全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且為私募基金合同簽署人本人,或簽署機構委派的代表;(二)有時間和能力勝任投監會工作;(三)具備法律、會計、基金、證券、房地產等相關專業從業知識;(四)無違法犯罪記錄,近三年內無不良信用記錄;(五)不存在其他不適宜擔任投監會成員的情形。機構投資者至多可委派一名經合法授權的代表競選投監會成員,所委派代表需符合上述規定。
[3] 《深圳市問題私募投資基金退出操作參考(試行)》第二十條
投監會成員經查實確屬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投監會決議確認,可解除或免去其投監會成員職務:(一)被發現不滿足任職條件或怠于履行職責的;(二)履職期間因違法犯罪受到行政拘留及以上處罰的;(三)利用職權為自己或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四)因個人原因提出辭職的;(五)不能依法、公正履行職責或嚴重侵害其他投資人利益的。
[4] 《深圳市問題私募投資基金退出操作參考(試行)》第二十一條
投監會應履行如下工作職責:(一)對清退組的日常工作進行監督,如發現清退組有損害投資者利益的行為,及時予以糾正;(二)監督退出方案的實施;(三)提議召開投資者大會;(四)及時匯總投資者及其他相關各方意見,積極與清退組溝通;做好投資者內部溝通解釋工作,引導投資者理性維權;(五)不得利用職權牟取私利,或干涉清退組的正常工作;(六)投資者大會授權的其他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