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各類公告、通知和提示
中國證券基金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于2019年10月在其微信公眾號上發布《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集合資產管理計劃適用簡易備案核查程序條件清單》(以下簡稱“清單”)。根據《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計劃備案管理辦法(試行)》相關規定,同時符合清單所述各項條件的私募集合資產管理計劃適用簡易備案核查程序。清單的具體事項主要包括:產品存續期(3個月至10年)、產品結構(并非結構化/FOF/MOM產品且未聘請投資顧問)、投資標的(投資于境內標準化資產,不涉及以QDII/QDLP/QDIE等方式進行境外投資,不涉及員工持股計劃)、開放頻率(非每個交易日開放)、估值(為公允價值,不涉及攤余成本)和管理人(管理人回復開展私募資管業務滿半年)。
協會于2019年10月21日在其微信公眾號上發布《關于注銷山東龍元建投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等12家不能持續符合管理人登記要求的私募機構的公告》稱,根據《關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在異常經營情形下提交專項法律意見書的公告》相關規定,現有山東龍元建投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等12家私募基金管理人不能持續符合管理人登記要求,滿足注銷條件。協會將注銷該12家機構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并將上述情形錄入資本市場誠信檔案數據庫。
協會于2019年10月在其微信公眾號上發布《關于警惕冒用協會會員機構和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義進行違法活動的提示》稱,有不法分子冒用協會會員機構以及在協會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義進行違法活動,表現為冒用公司名稱、注冊商標,盜用從業人員肖像偽造非法APP、非法網站并實施違法宣傳和違法募集資金等活動。協會鄭重提示廣大投資者對此類違法活動要加強防范、注意辨別,建議通過登陸協會官方網站(www.amac.org.cn),查詢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信息,保護自身合法權益不受侵害。并且,投資者、協會會員機構和私募基金管理人一經發現相關侵權行為,應及時收集保存證據,并立即向公安機關、監管部門舉報,向協會報告。
二、新規簡述
國家發改委、央行、財政部、銀保監會、證監會和國家外管局于2019年10月19日聯合發布《關于進一步明確規范金融機構資產管理產品投資創業投資基金和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有關事項的通知》(“通知”)。根據通知,符合要求的創業投資基金(“創投基金”)和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政府投資基金”)接受資產管理產品及其他私募投資基金投資時,該兩類基金不視為一層資產管理產品。此前,《關于規范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資管新規”)規定,資管產品可以再投資一層資管產品,但所投資的資管產品不得再投資公募基金以外的資管產品,而有關創投基金和政府投資基金的政策將另行制訂。此次通知的出臺為已經或計劃投資于兩類基金的資管產品(或私募基金)提供了明確法規指引,即:投資于創投基金或政府投資基金的資產管理產品(或私募基金)將可突破“一層嵌套”的限制。此外,通知還指出,過渡期[1]內,對于僅投資于兩類基金的資管產品,其管理機構在向投資者充分披露并提示產品投資性質和風險的前提下,可將該產品整體視為合格投資者,不合并計算投資者人數。這無疑將大大改善該兩類基金的融資環境。具體而言,通知適用的兩類基金須符合下列條件:
1. 創投基金
是指向處于創建或重建過程中的未上市成長性創業企業進行股權投資,以期所投資創業企業發育成熟或相對成熟后,主要通過股權轉讓獲取資本增值收益的股權投資基金。適用通知的創投基金應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符合與創投基金相關的法律法規并已備案;投向符合宏觀管理政策;僅投資于未上市企業;不涉及債權融資(發債以提高投資能力的除外);存續期至少7年,無結構化安排(政府出資設立的創投引導基金作為優先級的除外);基金名稱/合同/招募說明書體現“創業投資”字樣或策略。
2. 政府產業基金
是指包含政府出資,主要投資于非公開交易企業股權的股權投資基金和創業投資基金。適用通知的政府產業基金應同時滿足以下條件:中央/省級/計劃單列市政府批復設立,且明確了政府出資;政府認繳出資不低于基金總規模的10%(黨中央、國務院批準設立的,不低于基金總規模的5%);符合與政府產業基金相關的法律法規;投向符合宏觀管理政策;不涉新增地方政府隱性債務。
三、監管聲音
2019年10月17日,證監會主席易會滿主持召開私募股權和創投基金座談會,與私募股權機構代表座談交流。會議認為,私募股權基金在支持科技創新、發展直接融資、助推產業轉型升級等方面,正發揮著日益重要的基礎性、戰略性作用。同時也要清醒地認識到,當前行業仍存在“多而不精”、“大而不強”的問題;一些機構合規意識不強,規范化運作水平不高;一些行業亂象尚未得到有效遏制,風險事件頻發。會議強調,要發揮各方合力,遵循私募股權基金發展規律,補短板,強監管,守底線,促發展:一是堅持行業定位,逐步出清“偽私募”。二是堅持刀刃向內,切實改進登記備案工作。三是堅持差異監管,提升監管的精準度。四是堅持發揮合力,支持行業創新發展。會議同時要求,私募股權基金行業要做到“四個聚焦”:一要聚焦服務實體,提高支持科技創新能力;二要聚焦投資主業,提升專業化水平;三要聚焦風險防控,堅守合規經營底線;四要聚焦守信履約,培育積極健康的行業文化。
協會會長洪磊在第六屆世界互聯網大會上講話時指出:創新資本形成能力是創新發展的必要條件,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是募集創新資本的有效工具,能夠為創新企業提供與其高風險特質相適應的資本金。一方面,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通過市場化的方式,將創新資本匹配給有創新發展潛力的企業,是“智慧的資本”;另一方面,為標的企業提供優化發展戰略、推薦優秀技術和管理人才、對接市場和政府資源等增值服務,陪伴企業成長的全生命周期,是“耐心的資本”。但在實踐中,在私募股權基金領域仍存在若干治理難題:一是部分政府引導基金考核機制不合理,市場化激勵不足,治理機制不符合基金運作規律;二是部分母基金和子基金關系不協調,利益沖突損害創新資本形成效率。針對這些問題,協會將于近期研究推出《私募股權及創業投資類FOF投資盡職調查指引》,促進提升行業專業化水平,推動形成倡導信義義務的行業文化。下一步,將積極研究總結海內外優秀政府引導基金的成功經驗,根據我國實際,推動行業建立正確的內部治理、業績評價機制,促進產業引導功能與市場選擇功能的有機統一,助力創新資本形成。
四、典型私募案例
1、基金合同何時生效? —— “應以合同約定為準,而非簽署即生效”
案件: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等與陳慧萍委托理財合同糾紛案【(2019)京02民終8082號】
主要事實:上訴人(原審被告)與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簽訂私募資管計劃管理合同并約定:上訴人1和上訴人2分別為涉案資管計劃的資產管理人和資金托管人,被上訴人為該資管計劃的投資者,資管合同自證監會書面確認資管計劃備案手續辦理完畢之日起生效。合同簽訂后,上訴人1并未備案涉案資管計劃,且挪用被上訴人的投資款并導致虧損(曾在合同履行期間向被上訴人支付了一部分本金和收益),上訴人2作為資金托管人執行了上訴人1的投資指令。故被上訴人訴至法院,要求判令上訴人1返還其剩余投資本金并賠償利息損失,并判令上訴人2對上訴人1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裁判觀點:二審法院經審理認定,本案所涉資管計劃募集完畢后,上訴人1未辦理備案手續,故合同約定的生效條件尚未成就,故本案合同應當認定為不生效。民事法律行為確定不發生效力后,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上訴人1在合同未生效的情況下管理和運用被上訴人的投資款并導致資金損失,屬于有過錯的一方,被上訴人對此并無過錯;上訴人2作為資產托管人,應當安全保管被上訴人交付的資金,應當審查本案合同的生效條件是否成就,現其在未審查合同生效條件是否成就的情況下,執行上訴人1的投資指令,對于被上訴人資金損失的產生存在過錯,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最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人上訴,維持原判,即判令:上訴人1向被上訴人返還剩余投資本金并賠償利息損失,上訴人2在上訴人1無法履行前述賠償責任時向被上訴人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2、管理人是否有權延長基金存續期? —— 以“合同約定+實際情況”為準
案件:黃星與山東創道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理財合同糾紛案【(2019)魯0103民初3849號】
主要事實:原、被告簽訂基金合同,約定由原告向被告管理的基金進行投資,并約定:被告有權在保證原告利益不受損的前提下,根據基金運行情況提前或延期終止基金,出現提前或延期終止基金的,被告需在其網站進行公示,或通過電話、短信、郵件通知等方式向原告發送通知。此后,因涉案基金所投標的公司的經營狀況未達預期,從而導致涉案基金出現逾期。為此,涉案基金所投標的公司制訂了基金延期方案,并與第三方保證人共同向涉案基金出具《還款承諾與擔保函》承諾:基金延期屆滿時標的公司將歸還本金和收益,否則由標的公司承擔全部損失,同時保證人就投資本金及收益歸還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在此情形下,被告決定延長涉案基金的存續期,并在其官網發布《基金延期通知》。但原告認為涉案基金合同已到期終止,并且被告并未提供能夠保證被告投資利益不受損的有效方案,因此合同延期不能成立,故訴請法院判令被告向其支付投資本金、收益以及逾期兌付利息。
裁判觀點:法院經審理認定,原、被告自愿簽訂涉案基金合同,該合同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應認定為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按照合同約定享有權利、履行義務。根據該合同約定,合同雙方賦予了被告在特殊情形下對涉案基金的存續期限變更的權利。被告按照合同約定將募集資金投入涉案標的公司,基金的保值、增值及后續兌付情況與該公司的運營情況密切相關。被告提交的《還款承諾與擔保函》記載了該標的公司目前的實際運營狀況,說明了基金逾期的情況并制定了基金延期方案,同時保證人對該基金投資款本金及收益的歸還自愿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基于該承諾及擔保,被告作為基金管理人決定將涉案基金存續期延長不違反合同的相關規定。因此,法院最終認定涉案基金合同仍處于繼續履行過程中,并駁回了原告的訴請。
3、基金未備案如何確定投資損失承擔方式? —— 未備案的私募基金并未合法成立,不宜根據私募基金的風險承擔機制確定損失承擔
案件:韋俊安、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廣州東方文德廣場支行合伙協議糾紛、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案【(2019)粵01民終8837號】
主要事實:上訴人1(原審原告)和被上訴人1(原審被告之一)簽訂合伙協議,并約定由上訴人1投資于被上訴人1擔任管理人的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此后,被上訴人1并未向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備案涉案的私募基金,并于涉案合伙協議簽署后不久被基金業協會注銷私募基金管理人資質。此后,被上訴人1將上訴人1的投資款用于投資并導致虧損,以至于到期無法返還本金和支付投資收益。故上訴人1訴請法院判令被上訴人1返還本金并支付投資收益。
裁判觀點:法院經審理認定,被上訴人1作為基金發起人和管理人,未對涉案基金進行備案,且在基金募集后,向基金業協會申請注銷其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并獲準許,使該基金再無備案可能。而上訴人1等投資人是否符合私募基金法規有關合格投資人的規定也無證據予以證實。因此,涉案私募基金并未合法成立,在設立過程中各方達成的合意或單方允諾也不能發生其既定的法律效力,明顯不能依照有關私募基金的風險承擔機制確定損失承擔者。而被上訴人1挪用資金財產,侵犯上訴人1權益,導致其損失,應以侵權行為追究相關方的損害賠償責任。
[1]過渡期為資管新規發布之日起至2020年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