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私募基金行業自律相關公告
中國證券基金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于2019年7月1日在其微信公眾號上就基金從業人員后續培訓管理事項發布公告:自2019年7月1日起,協會將繼續下調遠程培訓收費標準(由15元/學時降至12元/學時,團購價格由12元/學時降為10元/學時),為從業人員提供更加多元的培訓服務,還將進一步豐富免費培訓內容(包括更多法律法規、職業道德方面的免費面授及遠程培訓)。
協會于7月3日在其微信公眾號上發布《關于公布第四批私募基金服務機構名單的公告》稱,協會根據《基金法》及《私募基金服務業務管理辦法》等私募基金法律法規要求,正式公布第四批完成登記的私募基金服務機構名單(包括中國銀行、中國國際金融有限公司等8家機構),并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委托在協會完成登記并入會的服務機構提供私募基金服務業務。
協會于7月4日在其微信公眾號上發布《關于基金從業人員資格注冊有關事項調整的通知》稱,要求在2015年12月31日前通過協會組織的科目一《基金法律法規、職業道德與業務規范》、科目二《證券投資基金基礎知識》考試,以及證券業協會組織的《證券投資基金》、《證券市場基礎知識》和《證券投資基金銷售基礎知識》考試的基金從業人員,于2019年12月31日前由所在任職機構向協會申請基金從業資格(含基金銷售業務資格)注冊。逾期申請注冊的,則需補齊近兩年的后續培訓30個學時,或重新參加基金從業資格考試。
協會于7月23日分別在其官網和微信公眾號上發布《關于失聯私募機構最新情況及公示第二十九批疑似失聯私募機構的公告》,稱協會在自律核查工作中發現包括北京欽一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等在內的81家疑似失聯機構,協會通過該等機構在資產管理業務綜合報送平臺中登記的固定電話、手機號碼、電子郵件等聯系方式無法與其取得有效聯系。如該等機構在公告發出后5個工作日內仍未與協會聯系,將被認定為失聯機構并在協會官網予以公示,公示滿三個月后仍未主動聯系協會并提供有效證明材料的,將被注銷管理人登記。
協會于7月26日分別在其官網和微信公眾號上發布《關于注銷上海紫槐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等17家不能持續符合管理人登記要求的私募機構的公告》,稱現有上海紫槐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等17家機構達到公示期滿三個月且未主動聯系協會并提供有效證明材料的注銷條件。協會將注銷該17家機構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并將上述情形錄入資本市場誠信檔案數據庫。已注銷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相關當事人,應當根據基金法、協會相關自律規則和基金合同約定,妥善處置在管基金財產,依法保障投資者的合法利益。
此外,協會近期發現有公眾傳媒公開發表文章,報道和宣傳某些私募基金產品業績和業績排名。因此,協會于7月25日在其微信公眾號上鄭重提醒廣大投資者警惕公開報道、宣傳私募基金業績的行為,并號召廣大投資者訪問協會微信公眾號和協會網站了解相關法律法規,核實私募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產品的公示信息,保護自身合法權益。協會同時呼吁公眾傳媒在開展涉及私募基金的報道和宣傳時,堅持從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角度出發,促進投資者適當性原則的落實,推動公平、公正市場環境的建設。
二、首個基金行業法律法規檢索小程序上線
協會于2019年7月25日上線首個面向基金從業人員和廣大投資者的基金行業法規檢索小程序——中國基金業法律法規庫,旨在進一步加強行業法制建設,提升法律法規查詢便捷性。小程序包含基金行業相關法律法規550余部,共分為行業綜合、公募基金、私募基金、資產管理、托管銷售、從業人員六個大類、24個方向,包括法律檢索、分類展示、熱點聚焦、搜索統計四大功能,并擁有搜索便捷性、展示系統性、熱點及時性,以及統計可視性四大特點。
三、 科創板啟航,私募支持企業達92%
7月22日,首批25家科創板企業正式登陸上海證券交易所,經協會初步統計,首批25家科創板企業中,共23家企業得到了私募基金投資,占比達92.0%。私募基金在投產品共231只,為23家科創企業提供資本金約128億元。其中,私募產品投資最集中的企業有多達41只產品投資,10只以上產品投資的企業共9家,占比39.1%。投資最集中的企業獲得約25億元的資本金投資,獲得10億元以上投資的企業共6家,占比26.1%,獲得2億元以上投資的企業共12家,占比52.2%。
四、上海市發布政策進一步鼓勵創投行業發展
7月15日,上海市政府發布《關于促進上海創業投資持續健康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意見》(“《意見》”),推出四大類共二十條政策措施,對進一步發揮政府引導、加強市場主導,建立完善國資創投企業市場化運作,加強創投與科創板和各類金融機構聯動,推動創投和產業、區域發展形成合力,以及加強創投人才和政策保障等內容作出具體規定。值得一提的是,《意見》進一步鼓勵創業投資“引進來”和“走出去”,《意見》指出,應按照內外資平等原則,鼓勵外資擴大創投規模,鼓勵符合條件的創投企業赴海外投資,擴大外商股權投資企業(QFLP)試點范圍,深化合格境內有限合伙人(QDLP)試點,探索開展境外機構投資人參股人民幣基金一次性結售匯試點,進一步簡化外資參股人民幣創投企業相關行政審批程序。
五、基金業協會負責人講話
7月18日,《全球創投風投行業年度白皮書(2019)》《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年報(2019)》發布暨青島科創母基金成立揭牌儀式,在青島市隆重舉行,協會會長洪磊在致辭中指出,基金行業要認清主業,按照基金的規律依法合規經營,在專業能力建設上求新圖強,在服務投資者需求上精益求精,通過良好的信用筑牢行業發展根基。股權創投基金應堅持從投資人利益出發,充分發揮買方對賣方的約束作用,通過精選標的、構建合理的資產組合來匹配投資人的風險收益目標。
六、典型私募股權投資糾紛簡述
投資人出資義務
—— “投資人履行協助融資義務并非標的公司實現上市的前置條件”
案件:邱建賀等與上海中嘉興華創業投資合伙企業(有限合伙)合同糾紛案((2019)京03民終5744號)
主要事實:原告與被告1(被投企業)和被告2(被投企業的控股股東)簽訂增資協議約定原告對被告1進行增資。同時,原告還與被告1和被告2簽訂補充協議約定了被告1的業績目標,并同時約定:原告保證在約定期限內協助被告1完成第二輪融資,否則由于資金缺口問題造成無法完成任務時被告1和被告2無需承擔該經營目標的對賭承諾。此外,如發生被告1未能在約定期限內實現上市等情形,原告有權要求被告2回購原告持有的被告1的股權,并且,被告1應對被告2的回購義務承擔連帶擔保責任。如被告2未能按原告要求完成回購,則需向原告支付違約金以及因其違約行為而產生的公證費、律師費、訴訟費、仲裁費等合理支出。上述協議簽訂后,原告向被告1支付了首輪增資款。其后,原告未按約協助被告完成第二輪融資,被告1也未能如約完成上市,亦未實現約定的業績目標,故原告訴請法院判令被告2依約履行回購義務,并要求被告1承擔連帶責任。
裁判觀點:一審法院認為,原被告簽署的增資協議及補充協議并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系合法有效。根據查明的事實,被告1至今未能完成上市,被告2對此也不異議,故已符合補充協議約定的股權回購情形。一審法院最終判令被告2履行回購義務,被告1對此承擔連帶責任。一審宣判后,被告1和被告2不服,提起上訴并辯稱:被上訴人(即一審原告)未履行完成第二輪融資的義務,導致被告1不能正常生產經營,不能完成相關業績,故主張被上訴人違約并承擔不能上市的責任,請求駁回被上訴人的全部訴訟請求。二審法院經審理認定:根據補充協議約定,被上訴人是否協助上訴人(一審被告1)完成第二輪融資,系對上訴人承諾達到的業績目標具有影響,上述融資金額是否到位并非上訴人(一審被告1)準備上市的必要條件,且無證據證明上訴人(一審被告1)未按約定完成上市存在可歸責于被上訴人的情形,故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違約并承擔不能上市的責任,缺乏事實依據,不予支持。故二審法院最終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