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關于創業投資企業個人合伙人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創投通知”)
創投基金迎利好,投資所得稅負少。財政部、國稅總局、國家發改委和證監會于2019年1月10日聯合發布,并于2019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創投通知,旨在進一步支持包括創投基金在內的創業投資企業(以下簡稱“創投企業”)[1]。創投通知明確,創投企業個人合伙人來源于創投企業的所得,可選擇按單一投資基金或按企業年度所得整體計算個人所得稅應納稅額,具體規定為:
? | 按單一投資基金核算(以下簡稱“單一核算”) | 按企業年度所得整體核算(以下簡稱“整體核算”) |
概念 | 單一投資基金(包括不以基金名義設立的創投企業)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從不同創業投資項目取得的股權轉讓所得和股息紅利所得分別核算納稅。 | 將創投企業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后,計算應分配給個人合伙人的所得。 |
稅率 | 統一為20% | 按經營所得,即5%-35%超額累進稅率 |
可扣除的成本和費用[2] | 1.單個投資項目的股權轉讓所得:扣除股權原值和轉讓環節合理費用; 2.單一投資基金的股權轉讓所得:扣除一個納稅年度內各投資項目的損失(如有),如扣除后的余額為零,則當年該基金轉股所得為零,但不得跨年結轉; 3.符合規定條件[3]的,可按被轉讓項目對應投資額的70%抵扣個人合伙人應從基金年度股權轉讓所得中分得的份額后再計算應納稅額,當期不足抵扣的,不得向以后年度結轉。 | 1.符合規定條件(詳見腳注3)的,可按被轉讓項目對應投資額的70%抵扣個人合伙人應從基金年度股權轉讓所得中分得的份額后再計算應納稅額,當期不足抵扣的,不得向以后年度結轉; 2.如無綜合所得,可依法減除基本減除費用、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以及國務院確定的其他扣除;如從多處取得經營所得,應匯總計算個人所得稅,只減除一次上述費用和扣除。
|
?
此外,創投企業選擇按單一核算的,應在該創投企業完成備案的3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進行核算方式備案,否則視同選擇按整體核算。2019年1月1日前已備案的創投企業,如需按單一核算,應在2019年3月1日前向主管稅務機關進行核算方式備案。創投企業選擇一種核算方式后3年內不得變更,滿3年后需調整的,應在滿3年的次年1月31日前,重新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
2.證監會及基金業協會負責人講話
?
證監會副主席閻慶民在第十七屆中國經濟論壇上的講話中指出,自《國務院關于加快培育和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的決定》發布以來,證監會不斷加大對戰略新興產業企業的支持力度,充分發揮了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促進創新驅動發展的基礎性作用,目前私募基金投資于未上市未掛牌企業股權項目數量達9.5萬個,為實體經濟形成股權資本金5.2萬億元。
2019年1月11日,中國私募基金行業高峰論壇暨系列百人論壇及私享匯活動在江蘇南京成功舉辦。協會會長洪磊在致辭中表示,截至2018年底,私募基金行業的管理規模達12.8萬億元,較上一年增長15.1%;2018年前三個季度,私募基金為境內未掛牌未上市企業新增形成9656億元資本金,有力支持了實體經濟創新發展。此外,協會在2018年取得了重要工作進展:一是持續完善私募基金的登記備案管理(包括升級AMBERS系統,更新私募基金備案須知和管理人登記須知等);二是深化市場化信用積累與信用博弈機制(包括引入法律意見書和經審計的年度財務報告,實行會員信用信息報告制度等);三是在服務會員方面取得重大突破(包括多次與相關部門溝通協調行業稅收政策,成功推動相關建議被采納)。
3.2018年私募基金行政處罰及登記備案綜述
協會轉載了證監會發布的《2018年行政處罰綜述》,其中,私募基金領域違法案件處罰共10起,主要涉及內幕交易、信息披露、違規備案等方面。
協會還發布了《2018年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綜述》,截至2018年底,已登記私募基金管理人和已備案的私募基金數量同比增長分別達8.92%和12.38%;累計14561家私募基金管理人辦理注銷,28697只私募基金辦理清算;私募基金管理人會員數量總計3428家,數量顯著提升;累計公示139家不予登記的申請機構及所涉114家律師事務所、246名律師,要求317家異常經營私募基金管理人出具專項法律意見書,不予備案194只不屬于私募基金備案范圍的基金;累計對外公示24批失聯機構,涉及私募基金管理人509家;將3202家未按規定提交年度經審計財務報告或累計兩次未按時履行季度更新義務的私募基金管理人進行對外異常公示,其中,1556家管理人已完成整改,整改率達48.59%。
此外,為保障私募基金管理人有足夠時間落實私募基金產品信息報送工作,以便為全國經濟普查提供盡可能可靠的數據來源,協會將2018年第四季度私募基金信息更新和私募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季度報告備份的報送截止日期延長至2019年1月31日。并且,為配合本次經濟普查,AMBERS系統對私募基金管理人財務信息填報模塊進行了升級,基金管理人應于2019年4月底之前,通過AMBERS系統填報經審計的2018年度財務報告,否則將被列入異常機構名單并對外公示。
作者簡介
楊春寶律師,北京大成(上海)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TMT業務組牽頭人。執業24年,系上海最早的70后高級律師。楊律師連續入選國際知名法律媒體China Business Law Journal“100位中國業務優秀律師”,榮獲Lawyer Monthly“2018中國并購律師大獎”和“2018中國TMT律師大獎”,多次榮獲Finance Monthly“中國TMT律師大獎"和“中國并購律師大獎"等大獎,系Asia Pacific Legal 500和Asia Law Profiles多年推薦律師,具有上市公司獨立董事任職資格,系復旦大學法學院兼職導師、華東政法大學兼職研究生導師。出版《企業全程法律風險防控實務操作與案例評析》《完勝資本2:公司投融資模式流程完全操作指南》《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風險防控操作實務》等13本專著。楊律師執業領域為:公司、投資、并購和基金,TMT,房地產和建筑工程,以及上述領域的爭議解決。電郵:chambers.yang@dentons.cn
孫瑱律師,北京大成(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孫律師在執業前先后在美國沃茨、英格索蘭和阿爾卡特朗訊等全球500強企業擔任全球、亞太區或中國區總裁或副總裁執行助理,積累了豐富的企業運營管理經驗,并具備非常優秀的中英文雙語溝通和協調能力。孫律師出版《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風險防控操作實務》并發表數十篇并購、基金領域的文章。孫律師擅長領域為:私募股權投資、企業并購、電商和勞動法律事務。電郵:sun.zhen@dentons.cn
[1]是指符合《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或《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關于創業投資企業(基金)的有關規定,并按照上述規定完成備案且規范運作的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基金)。
[2] 除此之外,包括基金管理費和業績報酬在內的其他支出,均不得扣除。
[3] 《關于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5號)(二)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以下簡稱合伙創投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直接投資于初創科技型企業滿2年的,該合伙創投企業的合伙人分別按以下方式處理:
2.個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對初創科技型企業投資額的70%抵扣個人合伙人從合伙創投企業分得的經營所得;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