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行業法律動態(2021年12月/總第46期)

一、楊春寶律師團隊法律服務動態

1、團隊專著《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風險防控操作實務(第2版)》出版

楊春寶律師、孫瑱律師合著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風險防控操作實務(第2版)》近日由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發行。楊春寶律師自1995年執業以來,始終注重總結實務經驗,并與業界分享。這是楊春寶律師團隊的第16本專著(含再版)。詳細內容請查閱《16本!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風險防控操作實務(第2版)出版

2、楊春寶律師受邀為昆明律師講授對賭實務

1211日,楊春寶律師應昆明市律師協會與大成昆明辦公室之邀專程前往春城昆明,為昆明律師講授《對賭法律實務問題面面觀》。

3、楊春寶律師應邀參加“投資基金論壇”并演講

1222日,楊春寶律師應邀參加中國技術經濟學會中小企業分會指導舉辦的“投資基金論壇”,并以《對賭法律實務問題面面觀》為題發表主題演講。

二、政策法規動態

1、銀保監會放寬保險公司投資私募股權基金限制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于20211217日發布《中國銀保監會關于修改保險資金運用領域部分規范性文件的通知》,其中關于私募基金規范性文件的修改內容主要包括:取消了“保險資金投資的股權投資基金,非保險類金融機構及其子公司不得實際控制該基金的管理運營,或者不得持有該基金的普通合伙權益的限制性規定;取消了保險資金投資創業投資基金單只基金募集規模不得超過5億元的限制性規定;取消了保險資金設立的私募基金,發起人及其關聯的保險機構出資或認繳金額不低于擬募集規模的30%”的限制性規定。

2、權益性投資的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一律適用查賬征收

財政部、稅務總局于20211231日發布《關于權益性投資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公告》,自202211日起施行。核心內容有以下兩點:

一是持有股權、股票、合伙企業財產份額等權益性投資的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以下簡稱獨資合伙企業),一律適用查賬征收方式計征個人所得稅。

二是獨資合伙企業應自持有上述權益性投資之日起30日內,主動向稅務機關報送持有權益性投資的情況;公告實施前獨資合伙企業已持有權益性投資的,應當在2022130日前向稅務機關報送持有權益性投資的情況。稅務機關接到核定征收獨資合伙企業報送持有權益性投資情況的,調整其征收方式為查賬征收。

3、推進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跨境投資試點

近日,國家外匯管理局召開2022年全國外匯管理工作會議,會議部署了2022年外匯管理重點工作,其中包括擴大跨國公司本外幣一體化資金池試點,推進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跨境投資試點,推進外債便利化改革。建設開放多元、功能健全、規范運行的外匯市場。

三、基金業協會自律管理動態

1、懲戒

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于20211210日發布公告稱,現有海佑財富(上海)投資有限公司等15家私募基金管理人存在異常經營情形,且未能在書面通知發出后的3個月內提交符合規定的專項法律意見書,協會將注銷該15家機構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并將上述情形錄入資本市場誠信檔案數據庫。同日,協會發布公告稱,現有上海騰云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等8家管理人不能持續符合管理人登記要求。協會將注銷該8家機構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并將上述情形錄入資本市場誠信檔案數據庫。已注銷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相關當事人,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協會相關自律規則和基金合同約定,妥善處置在管基金財產,依法保障投資者的合法利益。

2、關于征集2022年度基金從業人員后續培訓建議的通知

協會于20211214日發布《關于征集2022年度基金從業人員后續培訓建議的通知》稱,協會擬制定2022年度基金從業人員后續培訓計劃,為了更好地滿足行業后續培訓需求,持續提升后續培訓質量,現向各會員機構征集相關培訓建議。

3、會員管理辦法和會費收繳辦法

協會于20211217日發布公告稱,協會對《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會員管理辦法》(“管理辦法”)和《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會費收繳辦法》(“收繳辦法”)進行了修訂,已經協會第三屆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并向證監會備案,現予發布,其中《管理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收繳辦法》自202211日起施行。《管理辦法》對會員類型、會籍管理、日常管理、獎勵與懲戒等方面的內容進行了全面修訂。《收繳辦法》的主要修訂內容包括普通會員和聯席會員的會費標準和對繳納會費會員的處置措施。

4、投資基金糾紛調解規則

協會于20211230日發布公告稱,為切實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不斷推動基金行業糾紛多元化解機制提質增效,協會對《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投資基金糾紛調解規則》進行修改,自202211日起施行。修改后的《調解規則》共分五章,主要修改內容如下:

一是規范調解工作程序,提升調解協議效力。《調解規則》進一步明確調解委員會與調解工作部門的職責分工;明確調解案件受理范圍及不予受理情形;明確調解協議效力確認途徑,通過司法、公證、仲裁等方式提升調解協議效力,保障調解協議有效履行;對于存在不履行生效調解協議等失信行為的自律管理對象記入誠信記錄,樹立行業誠信經營理念。

二是豐富多元解紛手段,拓寬糾紛解決渠道。《調解規則》新增基金業協會與人民法院、仲裁機構、信訪部門、公證機構以及投資者保護機構等建立溝通對接機制,豐富多渠道救濟措施;進一步明確糾紛調解方式,除基金業協會自行組織調解外,可以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調解,或者進行聯合調解,提高行業糾紛解決專業性。

三是引入小額速調機制,提高小額糾紛處理效率。吸收小額速裁”“小額速調等制度優勢,借鑒其他調解組織經驗,《調解規則》中新增小額速調機制,行業機構可以基于自愿原則與基金業協會事先簽訂協議,承諾在一定金額內無條件接受基金業協會提出的調解建議方案,便利行業小額糾紛快速解決,進一步提高糾紛解決效率。

四是增加示范判決+委托調解,推動化解群體性糾紛。對于系列性或群體性糾紛,《調解規則》規定,人民法院做出生效示范判決后,基金業協會可以接受人民法院委托,參照生效判決文件進行集中調解,促進同案同判,降低投資者維權成本,推動群體性糾紛及時化解。

五是確立無爭議事實記錄,強化訴訟與非訴訟聯動。《調解規則》規定,對于當事人未達成調解協議的,在征得當事人同意后,基金業協會可以書面形式將調解過程中當事人無爭議事實進行記錄,在訴訟過程中,除涉及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外,當事人無需對調解過程中確認的無爭議事實舉證。進一步促進訴訟與非訴訟程序聯動。

5、投訴處理辦法

協會于20211231日發布公告稱,協會對《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投訴處理辦法》(以下簡稱《投訴辦法》)進行修改,自202211日起施行。本次修改后的《投訴辦法》共分五章,主要修改內容如下:

一是清晰界定投訴處理范疇,通過列舉方式說明不屬于投訴的范疇,將投訴與舉報、咨詢等進一步區分,使基金業協會投訴受理范圍更加明晰,突出了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工作目標和根本宗旨。

二是規范投訴處理工作流程,探索建立投訴轉辦制度。《投訴辦法》明確了基金業協會的投訴受理標準、來訪投訴要求、投訴辦理方式等內容,完善了投訴處理時效要求。對于被投訴機構存在經營異常等特定情形的,基金業協會可以決定自行辦理投訴。對于轉交行業機構辦理的投訴,行業機構應當按照《投訴辦法》以及《投訴指引》等規定及時辦理。

三是壓實行業機構主體責任,明確投訴辦理基本要求。《投訴辦法》要求行業機構建立投訴處理工作制度,明確內部投訴處理流程、職責分工、考核評價等事項,對于重大投訴風險及時向基金業協會及相關主管部門報告。

四是強化自律管理程序銜接,豐富行業多元解紛機制。《投訴辦法》規定,在投訴辦理過程中,基金業協會可以通過組織調解或者促進當事人自行和解等方式辦理投訴,加強投訴處理與調解程序有效銜接;投訴處理過程中,發現投訴對象涉嫌違反自律規則,基金業協會按照自律管理程序處理;涉嫌嚴重違法違規的,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6、團體標準管理辦法(試行)

協會于20211231日發布公告稱,協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團體標準管理規定》、《關于培育和發展團體標準的指導意見》和《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章程》等規定,結合實際,研究制定了《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團體標準管理辦法(試行)》,經理事會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該管理辦法共分為六章,主要包括團體標準的組織管理、制修訂程序、知識產權管理、推廣與應用等內容。

7、關于發布2021年第三季度私募基金管理人會員信用信息報告的通知

協會于20211230日發布《關于發布2021年第三季度私募基金管理人會員信用信息報告的通知》稱,根據協會發布的《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會員信用信息報告工作規則(試行)》、《私募股權、創業投資基金管理人會員信用信息報告工作規則(試行)》相關工作要求,自20211231日起,私募基金管理人會員可通過協會資產管理業務綜合報送平臺(https://ambers.amac.org.cn)自行查閱本會員2021年第三季度信用信息報告。

8、私募基金登記備案與自律管理監督員工作會議

近日,協會在北京召開私募基金登記備案與自律管理監督員工作會議。會議通報了協會近期圍繞優化私募基金登記備案與自律管理工作、提升行業服務水平所開展的工作情況,介紹了私募基金登記備案與自律管理監督員工作相關安排和要求。

四、典型判例

1.基金管理人將一般投資者的投資款作為特定投資者的贖回款使用不構成違約;投資人要求基金管理人披露基金成立前形成的盡職調查資料缺乏合同依據;基金尚在清算中,投資人主張基金管理人未盡投后管理義務缺乏依據。

案件:孫曉泉與北京恒宇天澤基金銷售有限公司等委托理財合同糾紛二審案件【(2021)74民終477號】

主要事實:2016928日,孫曉泉作為投資人,恒宇天澤公司(下稱“恒宇天澤”)作為基金管理人,國信證券公司(下稱“國信證券”)作為基金托管人,三方簽署《基金合同》,成立亞馬遜五號基金(下稱“基金”)。關于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基金合同》約定:A類投資者指一般投資者,T類投資者指特定投資者,當期基金成立后,A類投資者存續期內不可贖回其基金份額,但T類投資者存續期內可視情況贖回。根據《產品認購/申購確認函》,孫曉泉屬于A類投資者,投資金額為101萬元(本金100萬元,基金認購費1萬元)。而201677日基金成立后,部分A類投資者的投資款(包括孫曉泉的投資款)被用于T類投資者的基金份額贖回。關于投資范圍,《基金合同》約定:“本基金將主要通過認購上海旭珩卡棣投資中心(有限合伙)LP份額,最終認購F1公司非上市股權”,同時《旭恒卡棣中心合伙協議》及補充協議約定由恒宇天澤代表基金,入伙后成為旭恒卡棣中心的有限合伙人。后基金到期但旭珩卡棣中心暫時無法處置持有的F1公司股權以變現,故恒宇天澤向旭珩卡棣中心的擔保人北大未名公司(第三方)主張權利,第三方并未回復。孫曉泉起訴至法院,請求判令恒宇天澤返還全部投資款101萬元及利息損失,被一審法院駁回遂上訴。

裁判觀點:一審和二審法院經審理均認為,本案爭議焦點為恒宇天澤在履約過程中是否存在根本違約行為,導致基金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第一,就恒宇天澤將A類投資人的投資款作為T類投資人的贖回款使用是否構成違約,一審法院認為:首先,T類投資者在基金合同約定的開放贖回期間,贖回其持有的案涉基金T類份額合約合規。理由在于,《基金合同》明確約定案涉基金的運作方式為定期開放(有條件開放本基金份額的參與和退出),還約定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基金運作需求在基金成立后三個月內增設臨時開放日,臨時開放日只接受投資者(A類)申購,不接受投資者(A類)贖回,接受投資者(T類)申購及贖回。其次,T類投資人的贖回并未對案涉基金財產及全體A類投資人的權益產生任何不利影響,理由在于T類投資人贖回份額的款項金額與申購時支付的款項一致,T類投資人并未從案涉基金財產中獲得任何溢價。二審法院支持一審法院的觀點,認為涉案基金系開放式基金,投資者根據合同約定在定期內進行贖回并未違反合同約定。第二,就恒宇天澤是否履行盡職調查和投后管理義務,二審法院認為,首先,恒宇天澤作為基金管理人并以自己的名義入股旭珩卡棣中心成為有限合伙人,其并不執行合伙事務,對于第三方的盡職調查資料系在涉案基金成立前形成的,不涉及基金管理人對于基金財產的管理處分及運用,孫曉泉要求恒宇天澤披露基金成立前形成的盡職調查資料缺乏合同依據。其次,涉案基金尚在清算中,恒宇天澤亦通過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方式推動訴訟的進行,其并未有怠于向第三方主張權利的行為,孫曉泉主張的其未盡投后管理義務的意見,不應被采信。

2. 基金管理人改變資金用途,屬于重大違約行為,應當承擔賠償投資人投資款本息的違約責任,且上述給付義務不應以基金清算為前提。

案件:上海馬洲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與呂學端證券投資基金回購合同糾紛民事二審案件(2021)74民終663

主要事實:2018130日,呂學端(投資人)與馬洲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A公司(基金托管人))簽訂《基金合同》,約定“投資禁止行為包括違反規定向他人貸款或提供擔保。2018314日,馬洲公司與呂學端簽訂《保證與回購協議》,馬洲公司自愿為主合同(《基金合同》)項下的全部義務向呂學端承擔不可撤銷的連帶責任保證擔保,保證擔保的范圍為呂學端依據主合同享有的未獲清償的所有款項;回購條款為基金到期后若未達到主合同的本息收益,呂學端有權要求馬洲公司按照所列公式回購其所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額。基金投資期間,馬洲公司已向呂學端支付2期收益,尚余2期未付。另外,馬洲公司曾與B公司簽訂《投資協議》,并于2018315日向B公司轉賬830萬元(其中包括呂學端投資的500萬元),該投資協議被法院判決確認為借款協議。后回購條件觸發,呂學端起訴至法院請求判令馬洲公司支付剩余2期投資收益并支付基金份額回購款,一審法院支持了呂學端請求支付回購款的訴訟請求,認為回購價款包含本金及2期未兌付收益。呂學端同時主張收益分配及回購價款,系重復主張,對重復部分,一審法院不予支持。馬洲公司不服判決上訴。

裁判觀點: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在《保證與回購協議》中,馬洲公司向投資者呂學端就《基金合同》下的投資認購款、利息等,作出了明確固定回報的承諾以及連帶責任保證。上述約定顯然為剛性兌付約定,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第三十四條的強制性規定,為無效約定。呂學端請求馬洲公司支付回購款缺少合同依據。一審法院的有效認定,本院予以更正。但是,因馬洲公司將呂學端的投資款實際并未用于股權投資而是用于出借,改變資金用途,違反了《基金合同》的約定,屬于重大違約行為,馬洲公司應當承擔賠償呂學端投資款本息的違約責任,且上述給付義務亦不應以基金清算為前提。

最后編輯于:2022-05-14 1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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