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行業法律動態(2021年8月/總第42期)

一、楊春寶律師團隊法律服務動態

 

1、為客戶就私募投資中的“土豆條款”等條款提供風險防范設計

 

某人工智能企業在接受諸多私募投資人數十億元投資的過程中,其創始人配偶被要求簽署《同意函》、含有“土豆條款”等條款的確認文件。大成王佳、楊春寶等律師為客戶詳盡解讀了上述條款、文件的產生背景、意義以及風險,并就私募投資中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與風險防范提供法律意見,就配偶、子女及家族利益的保障與風險規避等設計應對方案。

 

2、楊春寶律師團隊代理的商事信托合同糾紛仲裁案、私募回購糾紛仲裁案相繼開庭

 

某知名保險公司認購了某信托公司的一款受讓醫藥公司應收賬款的信托產品,豈料該應收賬款從開始就是一個騙局,而且信托經理直接參與了詐騙。

某電商代運營公司在與投資人對賭失敗后,其創始股東百般抵賴,以不知情、簽字不真實、協議簽字頁系套印等借口企圖逃避回購責任。

 

二、基金業協會各類提示、通知和公告

 

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分別于202186日和2021年8月20日發布《關于注銷海天賦動力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等10家不能持續符合管理人登記要求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的公告》和《關于注銷上海五牛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等9家不能持續符合管理人登記要求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的公告》,并稱:現有海天賦動力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上海五牛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等19家管理人不能持續符合管理人登記要求。協會將注銷該19家機構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并將上述情形錄入資本市場誠信檔案數據庫。

 

協會分別于2021813日和2021年8月27日發布《關于注銷深圳市瑞益日盛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等8家期限屆滿未提交專項法律意見書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的公告》和《關于注銷北京瑞保投資基金有限公司等9家期限屆滿未提交專項法律意見書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的公告》,并稱:現有深圳市瑞益日盛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和北京瑞保投資基金有限公司等17家私募基金管理人存在異常經營情形,且未能在協會書面通知發出后的3個月內提交符合規定的專項法律意見書,協會將注銷該17家機構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并將上述情形錄入資本市場誠信檔案數據庫。

 

協會于2021820日發布《關于失聯私募機構最新情況及公示第四十一批疑似失聯私募機構的公告》稱:近期,協會在日常工作中發現上海晏煜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等8家疑似失聯私募機構,協會通過該8家私募機構在Ambers系統中登記的聯系方式無法與其取得有效聯系。疑似失聯私募機構應當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與協會主動聯系,并按要求提供簽章材料。逾期未與協會取得有效聯系的,將認定為失聯(異常)私募機構,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分類信息公示頁面進行公示,并在私募基金管理人機構誠信信息欄目標識。失聯(異常)私募機構滿三個月仍未與協會取得有效聯系的,協會將注銷其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

 

三、監管動態

 

近日,協會召開了第三屆會員代表大會,中國證監會主席易會滿在會上發表了重要講話。他在講話中指出:

私募股權和創投基金對于促進創新資本形成,支持科技創新和產業結構調整,助力提升直接融資比重都具有十分重要的基礎性、戰略性作用。截至今年6月底,私募基金投向各類股權項目本金7.6萬億元,其中投向中小企業、高新技術企業、種子期和起步期企業本金占比分別達28%、26%和33%。試點注冊制以來,超過八成的科創板上市公司、超過六成的創業板上市公司都獲得過私募股權和創投基金支持。基礎設施領域公募REITs試點平穩落地,首批產品運行平穩,對于盤活存量資產、提高資本運用效率起到了積極作用。創新科創、新三板主題等權益類基金產品,助力多層次資本市場發展?;饦I綠色投資力量快速成長,投向綠色領域的基金規模超過4800億元,在支持“雙碳”戰略方面進行了積極嘗試。

基金行業的高質量發展需要把握好以下幾個原則:第一,更加突出處理好規模、結構與發展質量的關系。就私募基金而言,從私募行業結構看,前些年基金管理人登記數量呈井噴式增長,經過清理優化,已初步實現進出有序。但行業仍然存在多而不精、大而不強、魚龍混雜等情況,亟需正本清源,加快優化行業結構。第二,更加突出抓規范、促創新和防風險的統籌平衡。要繼續嚴格落實資管新規,加快推進整改,確保按期完成。當前,私募股權基金正處在轉型發展的關鍵時期,能不能有效治理各種亂象,能不能推動行業規范水平有一個質的提升,這是關系到行業創新發展的前提和基礎。第三,更加突出行業自身發展和客戶價值增長的同提升、共進步。第四,更加突出回歸行業本源,堅守“真私募”定位。國內一些機構在發展中偏離了應有的定位,以私募之名變相發行公募產品,隨意設立資金池,違規變相吸儲、放貸,甚至擅自自融自用、侵占挪用基金資產。行業發展在一定程度上出現了真私募與偽私募并存,優秀管理人與“偽”管理人并存,接受登記管理和市場無序生長并存等亂象。私募股權基金必須回歸私募定位和支持創業創新的根本方向,堅持私募姓私,嚴格規范募投管退全鏈條各環節運作。第五,更加突出厚植行業文化,促進健全發展生態。兩年前,我們提出要加快建設“合規、誠信、專業、穩健”的行業文化,基金業積極踐行這一理念,進行了許多富有特色的探索,有很多經驗值得總結。但行業快速發展中,也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有的機構經營理念不端正、管理粗放、急功近利;有的機構考核機制不合理,旱澇保收與過度激勵并存;有的機構基金銷售過度娛樂化,為博眼球打擦邊球,等等。這些現象與我們倡導的行業文化理念是格格不入的,必須堅決予以糾正。

作為監管部門,我們將堅守監管的主責主業,推動適時出臺私募基金條例,持續完善基金監管制度體系,推動發展各類機構投資者,不斷壯大資本市場長期投資力量,進一步改進監管服務,堅決維護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秩序,切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加強與有關方面的信息共享和政策協同,主動與市場溝通交流,著力構建有利于基金業高質量發展的良好生態,為行業機構發展創造良好外部環境。

 

四、典型判例

 

1. 非《入伙協議》等相關協議約定的責任主體實際承擔部分責任(包括但不限于各類支付行為)的行為,不應視為該(等)主體系《入伙協議》等相關協議約定的責任主體,該(等)主體無需為責任主體向權利主體承擔連帶責任

 

案件:大連賽伯樂綠科投資中心(有限合伙)等與濰坊賽伯樂綠科股權投資有限公司等合伙合同糾紛案【(2021)京01民終4703號】

 

主要事實:2016年3月29日,大連賽伯樂中心(甲方、新有限合伙人)與新余銘沃中心(乙方、合伙企業)、賽伯樂綠科公司(丙方、普通合伙人)、余濤(原有限合伙人)簽訂一份《入伙協議》,協議各方同意甲方以1000萬元的價格入資到乙方成為乙方的有限合伙人,同時,甲方同意丙方作為乙方之執行事務合伙人代表乙方執行合伙事務。此外,乙方、丙方已與德威公司簽署《平行基金合作協議》,約定由丙方或丙方后續指定方作為平行基金管理人對乙方和德威公司設立的基金進行共同管理和運作,組建平行基金投資結構。協議還約定,甲方出資對應的權益為利海資源公司項目的相應股份的投資收益。甲方有權申請在利海資源公司定向增發完成之日起計(如定向增發未能于2016年5月31日完成,則以2016年6月1日起計)一年期滿時的第一個交易日退出,如退出時標的股份價格低于0.1港元/股,則德威公司將以甲方實繳出資加年化8%的利率回購甲方權益對應的標的股份。如德威公司未能履行該義務的,丙方將代為履行。此后,大連賽伯樂中心向新余銘沃中心轉賬支付1000萬元。2017年5月,大連賽伯樂中心向賽伯樂綠科公司發送郵件,要求按照合伙協議及投資條款退出合伙。2017年8月和9月,新余銘沃中心向大連賽伯樂中心合計轉賬840萬元,前述轉賬用途載明的內容均為退投資款。大連賽伯樂中心向一審法院提出若干項訴訟請求,包括判令賽伯樂綠科公司退還大連賽伯樂中心投資本金160萬元,并判令新余銘沃中心對上述款項向大連賽伯樂中心承擔連帶付款責任。

 

裁判觀點:一審法院認為,大連賽伯樂中心與新余銘沃中心、賽伯樂綠科公司簽訂的《入伙協議》系各方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應屬合法有效,對雙方具有約束力。關于大連賽伯樂中心要求新余銘沃中心、濰坊賽伯樂公司承擔連帶付款責任的主張,《入伙協議》中并未約定退伙時由新余銘沃中心承擔退款責任,故大連賽伯樂中心僅以已收到的840萬元系新余銘沃中心支付即要求新余銘沃中心承擔連帶付款責任,無事實及法律依據,不予支持。大連賽伯樂中心不服上訴,二審法院駁回其此項訴請,維持原判。

 

2. 司法機關依職權調低回購利息和違約金的四個判斷依據:其一,回購義務人未按時支付回購款給權利人造成的損失是否僅為資金占用期間的損失;其二,約定的回購利息及違約金是否具有補償損失和一定懲罰功能;其三,回購權利人主張的利息及違約金是否明顯過高,而回購義務人是否就此提出過高抗辯;其四,回購權利人是否提供證據證明其因回購義務人的違約行為產生的實際損失

 

案件:天津天源通股權投資合伙企業(有限合伙)與劉波等合同糾紛案【(2021)京02民終10192號】

主要事實:2015年4月1日,天源通合伙與劉波、黃莉、虞鋒、深圳華康公司、云峰新創合伙、南海成長合伙、同創偉業合伙、海捷全景合伙簽訂《增資及轉股協議》,約定虞峰向天源通合伙、云鋒新創合伙、同創偉業合伙、南海成長合伙、海捷全景合伙轉讓深圳華康公司在協議簽署日的注冊資本的12%。股權交割時,先轉讓注冊資本,再進行增資,增加的注冊資本由股權受讓方全部認購。股權轉讓和增資完成后,天源通合伙持有深圳華康公司6%的股權。此后,天源通合伙作為深圳華康公司的股東簽署了相關股權置換重組協議,各方同意,深圳華康公司股東以其轉讓給深圳億家公司的股權作為對價,分別認購深圳億家公司新增資本。再后,天源通合伙與深圳華康公司的創始股東劉波、黃莉簽署《協議書》,約定在滿足一定條件的情況下(包括在2019年4月30日前,股權置換重組協議約定的深圳億家公司收購深圳華康公司的交易未達成等),天源通合伙有權要求創始股東回購天源通合伙持有的深圳華康公司股權。創始股東應在天源通合伙提出回購請求之日起三十日內共同且連帶向天源通合伙指定賬戶支付全部回購價格款項和回購利息(為12%年復合利率),逾期支付的,應額外按應付未付的萬分之五/日支付違約金,直至付清為止?,F《協議書》約定的股權回購條件已達成,但創始股東至今未予履行,因此,天源通合伙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判令劉波、黃莉按《協議書》約定支付投資本金的回購價款及回購利息和違約金。

裁判觀點:一審法院經審理后,將回購利息和違約金標準調整為12%/年,天源通合伙不服提出上訴。二審法院認為,關于一審法院未支持回購日之后的回購利息及將回購之日后的違約金標準調整為12%是否妥當。盡管涉案2019年1月2日《協議書》中明確約定回購利息計算至回購款實際支付之日,逾期支付應額外按應付未付金額的萬分之五支付違約金,但其一,回購義務人未按時支付回購款,給天源通合伙造成的損失為資金占用期間的損失;其二,天源通合伙主張的回購利息及違約金具有補償損失和一定懲罰功能;其三,天源通合伙主張的利息及違約金達合計達到年利率30%以上,明顯過高,回購義務人亦就此提出過高抗辯;其四,天源通合伙亦未提供證據證明其因回購義務人的違約行為產生的實際損失。在上述情況下,一審法院將回購之日后的回購利息與違約金一并予以考慮,確定回購之日后回購義務人按照年利率12%的標準向天源通合伙支付違約金,并無不當。

最后編輯于:2022-05-14 1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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