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行業法律動態(2023年5月/總第63期)

一  楊春寶律師團隊法律服務動態

劉蓉蓉、楊春寶、徐彥杰等律師為某央企下屬二級子公司混改提供專項法律服務

某央企上市公司多年前獨資設立了一家子公司,經過多年發展,現擬對該子公司進行引進戰略投資人、實施員工持股等混合所有制改革,為此聘請大成上海辦公室劉蓉蓉、楊春寶、徐彥杰等律師團隊為本次混改提供專項法律服務

二  基金業協會各類公告和報告

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于2023年5月12日公布《紀律處分決定書》稱,經協會調查,信泉和業(濟南)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存在未向投資者披露可能存在的利益沖突情況、未按基金合同約定履行投資者適當性義務、投資者退出和認購基金通過管理人銀行賬戶違規劃轉的違規事實。鑒于上述基本事實、情節以及協會的審理情況,協會決定對信泉和業進行書面警示,并暫停受理其私募基金產品備案三個月。

 

協會于2023年5月12日發布公告稱,現有深圳華矩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等14家私募基金管理人存在異常經營情形,且未能在書面通知發出后的3個月內提交符合規定的專項法律意見書,協會將注銷該14家機構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并將上述情形錄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數據庫。

 

協會于2023年5月15日發布《關于私募投資基金電子合同服務機構登記系統上線的通知》稱,一、關于電子合同服務機構登記:提交辦理業務的機構,應按照《私募投資基金電子合同業務管理辦法(試行)》第七條和第八條的要求,參考《電子合同服務機構登記材料清單》要求,登陸協會資產管理業務綜合報送平臺(以下簡稱AMBERS系統)進行材料填報。二、關于法律意見書:提交辦理業務的機構應當根據《私募投資基金電子合同服務機構法律意見書指引》的要求,在登記系統中上傳法律意見書。

 

協會于2023年5月27日發布通知稱,自2023年5月29日起,私募基金管理人會員可通過協會資產管理業務綜合報送平臺自行查閱本會員2023年第一季度信用信息報告。協會向2023年第一季度前成為協會會員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2023年第一季度信用信息報告。協會會員對協會的信用信息報告結果有疑問的,在收到信用信息報告之日起一個月內可向協會提出書面查詢申請。

三  監管動態

2023年5月5日,協會發布消息稱,第三屆托管與運營委員會2023年第一次工作會議在北京召開。會議認為,基金托管和服務機構要推動完善基金托管制度;促進基金服務業務發展;推動基金托管和服務業務數字化轉型;持續推動資管產品的凈值化管理;不斷推動基金行業稅收政策完善;加大基金托管和服務方面的宣傳,涵養健康的行業文化。

 

2023年5月16日,協會發布消息稱,協會私募股權及并購投資基金委員會2023年第一次工作會議在成都召開。會議強調,委員會將充分發揮專業咨詢智庫與行業示范引領作用,聚焦國家重大戰略部署,圍繞服務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強、提高直接融資比重等目標展開工作,加強行業“急難愁盼”問題的前瞻性研究,深化行業文化建設和正面宣傳。

 

2023年5月27日,協會黨委書記、會長何艷春在中國創投大會上致辭指出,協會將推動出臺私募基金條例、完善私募糾紛裁判規則和刑事罪名適用政策;持續深化登記備案改革;切實防范重點領域風險;推動健全基金托管、服務外包和份額登記、估值、轉讓等制度,加快電子合同落地,加強信息披露和數據治理;完善商事登記、清算注銷等機制,大力發展契約型基金;推動健全中長期資金支持創投相關政策,出臺符合股權投資特點的稅收中性制度和投早、投小、投新、投科技的稅收激勵機制等。

四  典型判例

1. 私募投資基金專有賬戶內的基金財產具有獨立性。在私募投資基金尚未清算的情況下,即便私募投資基金的投資者因自身基金合同解除要求取回其投資,尚不能當然產生立即以基金財產向投資者返還的法律后果。非因私募投資基金財產本身產生債務的申請執行人,更不宜對基金財產強制執行。

案件

王某與北京恒宇天澤基金銷售有限公司申請執行人執行異議之訴【(2022)京民終13號】

主要事實

因王某與恒宇天澤公司、國信證券簽署的《恒宇天澤鳳凰山四號私募投資積極-基金合同》產生爭議,王某申請仲裁。貿仲裁決解除《基金合同》、恒宇天澤公司向王某返還投資款以及利息損失。該裁決書生效后,因恒宇天澤公司未履行,王某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一中院凍結恒宇天澤公司案涉賬戶內相應金額的存款。恒宇天澤公司以案涉賬戶的款項系其管理的華泰并購基金的資金故不能依法執行為由提出執行異議。一中院作出裁定,裁定異議成立,中止執行案涉賬戶內款項。王某遂提起執行異議之訴,主張賬戶內資金是恒宇天澤公司的自有財產,不具有專有性,應予執行。北京市一中院駁回了王某的訴請。王某不服,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補充查明,中信銀行開立單位銀行結算賬戶申請書載明:存款人名稱為華泰并購基金,……賬戶性質為專用。國信證券出具的《托管賬戶信息確認函》載明,案涉賬戶戶名為華泰并購基金。協會公示信息顯示:華泰并購基金系在中基協正式備案的私募投資基金,恒宇天澤公司為管理人,國信證券為托管人,華泰并購基金尚未清算完畢。王某提交證監會行政復議決定書擬證明案涉賬戶內的資金與恒宇天澤公司的自有資金混同,但法院審理查明,雖然中國證監會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書予以維持的中國證監會北京監管局作出的行政監管措施的決定認定恒宇天澤公司等公司在運作私募基金管理時,存在將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于基金財產從事投資活動等行為,并對梁某、楊某某采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但該復議決定書查明事實主要涉及的私募基金及項目未包括案涉賬戶內的華泰并購基金。

裁判觀點

關于案涉賬戶的性質問題。綜合協會公示信息、中信銀行開立單位銀行結算賬戶申請書、國信證券出具的《托管賬戶信息確認函》等證據可以認定, 案涉賬戶確系華泰并購基金的專有賬戶,且案涉賬戶內的賬目清晰,故該賬戶內財產屬于基金財產,基金財產具有獨立性,并非管理人的固有財產

關于王某主張該賬戶內的資金與恒宇天澤公司的自有資金存在混同的問題。首先,王某申請強制執行的依據非因該賬戶內基金財產本身而產生;其次,王某提交的證監會行政復議決定書,并非直接針對該賬戶。在華泰并購基金尚未清算的情況下,即便華泰并購基金的投資者因自身基金合同解除要求取回其投資,尚不能當然產生立即以基金財產向投資者返還的法律后果。王某作為非因華泰并購基金財產本身產生債務的申請執行人,更不宜目前即對華泰并購基金財產強制執行。

2. 投資者與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入伙協議中約定通過設立有限合伙企業設立基金建立合伙關系,但管理人并未依約完成基金(合伙企業)的登記備案,以致該合伙企業未注冊登記和依法成立的,不能依據合伙關系確定雙方的權利義務。

案件

亞投財行投資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李某某等合同糾紛【(2023)遼05民終284號】

主要事實

郭某某是亞投財行董事長。亞投財行分別于2017年5月,2017年8月,2018年8月(兩次簽訂),四次與李某某簽訂《亞投財行年豐理財計劃--遼寧藝境影視傳媒有限公司(藝境影視城)基金(有限合伙)入伙協議書》及風險提示函、承諾書、認繳出資支付協議等協議書。協議書內容基本一致,其中未寫明投資數額,李豐君每期實際投入資金金額不同,分別為20萬元、37萬元、52萬元和52萬元,逾期年化收益率(費后收益)分別為8%、12%、11%和11%。雙方對前三期協議項下的資金均按照合同約定的年化收益率進行返還,返還方式根據相對方的選擇,既可以清場結算本金和年化收益,也可以繼續進行合同的履行,只返還收益不返還本金。但在第四份協議約定期限屆滿之日,亞投財行未按照約定給付李某某款項。在李某某多次催要下,郭某某出具承諾書承諾:在2021年8月份如無法兌付,屆時在2022年元旦,其將觀山悅公館289平方米的房子,按每平方米柒仟元的價格抵頂,但郭某某亦未履行承諾。李某某、郭某某雙方協商未果,李某某認為主張雙方到期還本付息的交易模式實際為借貸關系,起訴請求判令亞投財行、郭某某償還其借款52萬元及其利息。一審法院支持了李某某的訴請。亞投財行不服,提起上訴。

裁判觀點

關于亞投財行與李某某之間的法律關系如何確定問題。李某某與亞投財行所簽訂的入伙協議明確約定李某某為涉案基金的有限合伙人,且在《風險提示函》中亦載明李某某涉案基金的投資人。但雙方簽訂協議至今,亞投財行作為案涉基金的管理人,并未按照入伙協議約定完成該基金的工商注冊和登記備案,雙方之間約定的以企業形式設立私募基金至今尚未執行。因此,案涉基金(即合伙企業)尚未依法成立,不能依據合伙關系確定雙方的權利義務。

關于亞投財行是否應當返還李某某資金問題。在雙方約定設立的有限合伙企業尚未依法成立、李某某的基金有限合伙人身份并未備案登記的情形下,亞投財行主張雙方之間因存在合伙關系而不應返還李某某投資款理據不足,法院無法采信。關于亞投財行主張郭某某出具的承諾書無效一節,該承諾書雖然因郭某某無權處分財產而導致以物抵債的承諾無法履行,但承諾返還投資的意思表示并未失效。李某某請求亞投財行返還本金理由成立,一審法院支持其訴訟請求并無不當,應予維持。

最后編輯于:2023-07-09 2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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