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行業法律動態(2023年7月/總第65期)

一、楊春寶律師團隊法律服務動態

 

1楊春寶律師與智拾網合作推出私募股權投資風控條款課程

 近日,楊春寶律師與智拾網合作推出線上課程《私募股權基金投資中十大風險防控實務解析》,課程講授了十大私募股權基金投資風控條款的法律依據和實踐適用。智拾網是智合旗下的國內知名在線法律實務教育平臺。

 

2、楊春寶律師、郭澤坤律師助力高特佳投資旗下基金完成對鑫康合生物的領投

 近日,蘇州鑫康合生物醫藥科技有限公司宣布完成超億元新一輪融資,由高特佳投資領投,北京生命園創投、廣州鑫泰、揚州豐晟、荷塘創新、北極光創投、辰德資本等知名金融機構跟投。楊春寶律師、郭澤坤律師作為高特佳投資的法律顧問,協助其旗下基金完成本次投資。

鑫康合生物成立于2015年,創始人為國際著名免疫學家董晨院士,Th17細胞發現者。公司專注于自身免疫性疾病和免疫腫瘤領域大分子藥物的開發,依托全球知名的科學顧問委員會和深耕抗體藥物領域十余年的海歸研發核心團隊,公司已建成高水平的創新型抗體研發核心技術平臺,通過扎實的基礎科學與轉化醫學相結合,已擁有多個自主知識產權的研發項目,產品管線在自身免疫與腫瘤領域覆蓋豐富的適應癥。

 

 

二、基金業協會各類公告和報告

 

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分別于2023年7月14日和2023年7月28日發布公告注銷浙江牧容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和上海龍五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等14家不能持續符合管理人登記要求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并于2023年7月14日發布公告注銷正昊(廣州)私募證券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等12家期限屆滿未提交專項法律意見書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并將上述情形錄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數據庫。

 

協會于2023年7月26日發布《關于填寫2023年度基金管理人〈綠色投資自評表〉的通知》稱,現面向各資產管理機構開展2023年度自評估調查,自評表填寫對象為有綠色投資戰略、綠色投資研究或綠色投資實踐的機構。同一管理人兼營證券投資和股權投資業務的,可以同時填寫兩個版本;母子公司可以分別獨立填寫自評表。問卷調查截止時間為2023年8月18日。

 

 

三、監管動態

2023年7月9日,國務院正式公布《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條例》(以下簡稱“私募條例”),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私募條例共七章,包括總則、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托管人、資金募集和投資運作、關于創業投資基金的特別規定、監督管理、法律責任和附則的內容。關于私募基金監管條例中創業投資基金專章的內容,楊春寶律師團隊結合監管層此前就創業投資基金出臺的各項規定,對與創業投資基金相關的各項政策和法規進行解讀,詳見《結合私募基金監管條例聊聊創投基金那些事兒》。(https://mp.weixin.qq.com/s/Cizd2RKQ5VWgw76gFucr1w)

 

協會于2023年7月14日發布《私募基金管理人失聯處理指引》并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指引》規定了私募基金管理人聯系方式和信息報送的基本要求以及違反后果,明確了失聯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認定流程和對失聯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處理流程,包括失聯公示、失聯公示程序終止、注銷登記、因失聯被注銷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普通合伙人、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伙人及其委派代表、負有責任的高級管理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等。《指引》后附失聯私募基金管理人基本情況報告信息清單。

 

協會于2023年7月14日發布《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計劃備案辦法》并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19年6月發布的《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計劃備案管理辦法(試行)》同時廢止。與被廢止的試行辦法相比,本次備案辦法的主要修訂內容包括:強調管理人主動管理職責;明確資管計劃聘請投資顧問的原則性及具體要求;強調不得直接或間接參與結構化發行債券,要求產品投資于單一債券占比超過 50%的,杠桿比例不得超過 120%,同時明確管理人應審慎選擇債券投資策略、重點關注異常債券交易,有效識別結構化發債;細化關聯交易管控,要求管理人應審慎評估各類關聯交易;進一步強調明確不得保本保收益、不得開展與資產管理相沖突行為等禁止性行為;允許股權投資的封閉式資管計劃可以擴大募集規模,原則上擴募的新增總規模不得超過成立時募集規模3倍,但明確養老基金參與等情形可適當豁免3倍限制;明確員工跟投股權投資的資管計劃,可豁免組合投資專業投資者、最低起投金額1000萬元要求,但仍應滿足100萬元基本起投金額要求;優化嵌套層數規則,股權投資的資管計劃通過特殊目的載體(SPV)間接投資標的股權,該SPV不計入嵌套層數;允許股權投資的資管計劃在計劃財產中列支盡職調查等合理費用等。

 

協會于7月14日發布《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自律檢查規則》,該規則適用于協會會員、經協會登記機構、產品備案機構、基金從業人員及其他自律管理對象,明確協會根據檢查工作需要確定合適檢查方式及檢查手段以及現場檢查和非現場檢查的具體規則。

 

2023年7月4日,協會發布資訊稱,近日,創業投資基金委員會2023年度第一次工作會議在南昌成功舉辦。會議強調,國務院近期審議通過的《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條例(草案)》標志行業的發展進入了新階段,委員會將聚焦服務實體經濟、服務國家戰略、服務資本市場,圍繞促進行業深度交流與合作、加強研究解決難點痛點問題、強化行業文化建設和正面宣傳等重點工作。

 

2023年7月13日下午,協會召開《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條例》座談會。證監會副主席方星海在講話中指出,首先,私募條例的出臺,是貫徹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的重要舉措、進一步夯實行業法治基礎的迫切需要和實現行業高質量轉型發展的重要保障。其次,私募條例在市場準入、展業要求、登記備案、資金募集、投資運作、監督管理、責任配置等方面作出了一系列制度安排,呈現出明確登記備案制度、設定各類市場主體的行為規范、健全市場化約束機制等的亮點。最后,要做好法規的宣傳、教育,抓緊開展一次全方位的規章制度清理重構,拓展私募基金募資渠道以及強化行政監管和自律管理。

 

 

四、典型判例

 

1. 私募資管產品管理人根據自身專業判斷做出的運作措施如果不違反合同約定、法律法規及金融監管部門的規定,且已經為投資者爭取現階段最大利益的,,投資人不能任意干涉管理人正常行使管理職責

 

案件:王某某與平安財富理財管理有限公司等私募基金合同糾紛【(2022)滬0115民初50460號】

 

主要事實:2015年4月,王某某與平安財富簽訂《理財服務協議》,協議第一條載明平安財富為王某某提供綜合理財服務,協議簽署之日,平安財富妥善向王某某提供了綜合理財服務,平安財富無需再進一步履行其他的服務內容。同日,王某某與財通資管(資產管理人)簽訂《資管合同》,購買案涉資管計劃,購買金額500萬元。《資管合同》約定:本資產管理計劃主要投資于上海鼎軻樂評投資合伙企業(有限合伙)(“鼎軻樂評”)的有限合伙財產份額,根據鼎軻樂評《合伙協議》約定,有限合伙企業的存續期限為自初始交割日起5年。其中,自初始交割日起滿3年為基金運作期,有限合伙企業主要以境外投資方式向境外基金進行股權投資,或以其他法律法規允許的方式進行投資。此外,鼎軻樂評《合伙協議》還約定平安鼎創為普通合伙人,財通資管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的管理職權包括但不限于以投資、收購、持有、管理、出售、轉換或其他方式處理合伙企業持有的股權、權益或其他財產。除本協議另有約定外,合伙企業投資及投資退出等相關全部事項應根據普通合伙人的決策進行。王某某于次日向案涉資管計劃賬戶支付500萬元。后鼎軻樂評投資境外基金,并通過境外基金間接投資于案涉項目。2017年7月,境外基金管理人向平安鼎創發送《退出意見征詢函》,隨后平安鼎創回函同意境外基金提前退出案涉項目,而后做出鼎軻樂評退出決策。王某某認為,其投資的案涉資管計劃于案涉項目上市前退出,而平安鼎創、財通資管主導發行的另一款資管產品“平安新翼資管計劃”卻于案涉項目上市后退出,后者退出價格明顯更高。王某某遂起訴主張平安鼎創和財通資管違法處置資管計劃的投資,且對投資同一標的不同投資人實行差別性對待,導致其利益的損害,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裁判觀點:法院經審理認為,第一,關于提前退出是否造成王某某收益損失的問題。根據《合伙協議》之約定,有限合伙企業的存續期限為自初始交割日起5年,前3年為基金運作期,而后至存續期屆滿的期間為退出期。案涉合伙企業之退出,符合合同約定。首先,股權投資具有相當的風險,市場環境與監管政策等不可控因素會給案涉資管計劃及其底層資產運作帶來極大的不確定性,如果平安鼎創拒絕境外基金的退出征詢,可能導致境外基金主體錯過本次穩健退出機會,無法獲得利益最大化的退出方案。其次,平安鼎創作為鼎軻樂評的管理人,無論是從《合伙協議》的約定來看,還是基于上述論述而言,都具有一定決策的權利。最后,王某某在本案中并未存在實際投資損失,而是因平安鼎創的退出決策獲得了可觀的理財收益。對于假設未提前退出所取得的更多收益則實質上屬于期待性利益,而非投資損失。因此,平安鼎創所作出的退出決策并未侵犯王某某的投資收益權利。

第二,關于平安鼎創、財通資管是否存在對投資者差別對待的問題。財通資管設立“平安新翼資管計劃”與案涉資管計劃作為兩款獨立運行的投資產品,無論是底層項目的投資時間、投資成本、預計收益、存續時間以及收購價格等均存在顯著差異,兩者在退出時間方面并不具有可類比性。具而言之,底層項目的投資時間不同,存續期屆滿日亦不相同,在存續期內能否完成退出的概率也大不相同。另一方面,股權投資具有極高的風險性與不確定性。假使“平安新翼資管計劃”在案涉項目上市后退出出現了虧損,王某某則不會提出平安鼎創、財通資管存在差別對待投資者的主張。可見,以未來可能的預計收益評判投資的可能性收益并不具有與投資風險相匹配的合理性。因此,王某某以并不完全相同的基金項目進行類比的訴稱理由,法院不予采納。故王某某要求平安鼎創和財通資管賠償其理財損失及利息的訴請,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2. 基金合同系基金委托人與管理人、托管人對基金投資管理的一系列權利義務安排,如私募投資基金合同約定基金份額的轉讓須經基金管理人同意,未經基金管理人同意而僅向其發送轉讓通知并不發生基金份額轉讓的法律效果,受讓方不具有基于基金合同起訴基金管理人的主體資格

 

案件:董某某與利得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糾紛【(2023)滬0115民初52795號】

 

主要事實:2018年1月,利得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設立并發行“利得政8號貴州西南交投私募投資基金”,利得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為基金管理人,上海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市南分行為基金托管人。2018年12月,王某某與利得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簽訂《基金合同》,出資100萬元申購基金份額。2023年2月,王某某將上述投資款100萬元及其相關權益全部轉讓給董某某并通知利得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董某某主張利得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自2021年7月以后無故不分配投資收益,份額到期后也未能退出并返還投資款,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利得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返還其100萬元投資款及投資收益。審理中,利得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對董某某的訴訟主體資格提出異議,認為根據其與案外人王某某簽訂的《基金合同》約定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的基金份額經基金管理人同意可以進行轉讓,本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而且根據相關管理規范,基金份額轉讓也需經托管人同意。此外,管理人并非債務人,無法通過發送債權轉讓通知的方式轉讓基金份額,請求法院裁定駁回起訴。

 

裁判觀點:法院經審理認為,提起民事訴訟的原告應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董某某主張案外人王某某已將其與利得公司簽訂的《基金合同》中的投資款100萬元及其相關權益全部轉讓給其,故其有權提起訴訟。然而根據《基金合同》的約定,在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情況下,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的基金份額經基金管理人同意可以進行轉讓,本合同另有約定除外。現利得公司明確對董某某的訴訟主體資格提出異議,表明涉案基金份額的轉讓并未經基金管理人同意,而且涉案基金合同系基金委托人與管理人、托管人對基金投資管理的一系列權利義務安排,并非基金委托人可單獨轉讓的債權,在未經基金管理人同意的情況下,并不發生債權轉移的法律效果,因此董某某對本案并無直接的利害關系。最終,法院裁定駁回董某某的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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