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賭協議案例之私募基金(PE)投資中的對賭協議糾紛法律服務

上海某著名股權投資公司2007年底與鎮江某公司達成投資協議,以溢價方式投資該公司,同時也在投資協議中約定了對賭條款,包括根據2008年的利潤額調整股份比例以及若不能在三年內獲準發行上市的法律后果。2008年,該鎮江公司受到金融危機影響,遠遠沒有達到雙方約定的利潤目標,上海公司因此提出根據協議約定調整股份比例,而鎮江公司卻消極應對。

為此,楊春寶高級律師及其服務團隊根據上海公司的要求為其全面分析了對賭協議的效力及其法律定位、對方可能根據法律和投資協議提出的各種抗辯及應對方案、訴訟風險分析及訴訟策略等。上海公司采納了楊春寶高級律師以打促談的建議,經過馬拉松式的多輪談判,雙方最終達成了調整股份的和解協議。

最后編輯于:2018-10-07 2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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