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為上海第一起外商投資企業特別清算案。該公司采用典型的中外合作模式,即中方合作者以房屋使用權為合作條件,外方合作者以資金、設備為合作條件;外方負責經營管理,中方獲得保底利潤。遺憾的是雙方合作不久就分歧不斷,終至仲裁。仲裁裁決終止合作合同,清算合作公司。雙方經多輪談判,無法就清算中的若干問題達成一致,遂申請特別清算。經上海市外資委批準,虹口區外經委組成了特別清算委員會。該委員會聘請楊春寶律師等作為專業人士參與清算。
最后編輯于:2018-10-07 2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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