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網絡傳播權的法律保護(《中國青年報》2003)

20世紀90年代以來,隨著國際互聯網的迅猛發展,社會、政治、經濟、生活的各個方面都受到了強烈的沖擊,著作權法律制度也不例外。由此也引發了激烈的爭論,爭論的焦點在于傳統的著作權法律制度是否適用于新興的網絡世界,如果適用,應如何保護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

互聯網初興之時,這個虛擬世界幾乎完全脫離了現實世界的法律約束,一些業內人士也不主張法律介入互聯網,擔心法律管制會妨害信息流通,扼殺互聯網這樣的新生事物,最終阻礙信息產業的發展乃至人類文明的進步。由于網絡具有方便快捷和信息傳播量大的特點,一時間網絡世界幾乎成了盜版天堂,這種消極影響至今未能消除。令人欣慰的是,更多的人主張互聯網只是一種全新的媒體,它仍應接受法律的規范,如果著作權在網絡世界得不到有效保護,必將導致著作權人失去創作動力,信息產業的發展將因此受到阻礙。

雖然人們普遍認為著作權保護應當同樣適用于網絡世界,但是由于當時的相關國際公約和我國著作權法均產生于網絡出現之前,不可能涉及作品的網絡傳播,因此,應如何保護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又成了另一爭論焦點。對于作品的網絡傳播,有的解釋為發行,有的解釋為復制,還有的解釋為播放權。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11月22日頒布的《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在明確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包括各類作品的數字化形式的基礎上,認為將作品通過網絡向公眾傳播,屬于《著作權法》第十條規定的使用作品的方式,也就是說不是勉強地將網絡傳播權歸入業已存在的某項權利之中,而是視網絡傳播為使用作品的一種方式,從而將其納入著作權法規范之中。事實上,這種解釋正是因應網絡傳播的特點,借鑒國際立法的結果。在此之前,《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著作權條約》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表演和錄音制品條約》已經確立了“向公眾傳播權”。2001年10月27日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修改著作權法的決定,也確認了該項權利,并稱之為“信息網絡傳播權”。

根據修改后的著作權法,信息網絡傳播權是指以有線或無線方式提供作品,使公眾可在某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據此可以看出它有四個基本特征:其一,該項權利由著作權人享有,只有其本人或經其授權才可以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未經作者許可,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作品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如果損害公共利益的,還將受到行政乃至刑事處罰。其二,作品的傳播是以有線或無線方式進行,也就是說不僅限于互聯網,還包括業已存在和可能出現的其他網絡。其三,作品的網絡傳播是公開的,任何公眾均可以獲得,電子郵件等點對點的傳播應排除在外;其四,作品的網絡傳播是交互性的,公眾可以在某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公眾是主動獲得,而不是被動接受。著作權法不僅賦予著作權人(作者)以信息網絡傳播權,同時賦予鄰接權人如表演者、錄音錄像制作者該項權利。

顯然,將作品直接上載發表在網絡上是一種信息網絡傳播方式,須由作者本人行使或者授權他人行使。網絡媒體使用在傳統媒體上發表的作品以及網絡媒體使用在其他網絡媒體上發表的作品是否也需征得著作權人同意呢?2000年1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就此對著作權法關于報刊轉載的規定作了擴大解釋,該解釋第三條規定:“已在報刊上刊登或者網絡上傳播的作品,除著作權人聲明或者上載該作品的網絡服務提供者受著作權人的委托聲明不得轉載、摘編的以外,網站予以轉載、摘編并按有關規定支付報酬,注明出處的,不構成侵權”,也就是說網絡媒體使用傳統媒體或網絡媒體上的文章無須征得著作權人同意。但是,在此司法解釋出臺后,全國人大常委會修訂著作權法時并沒有修改報刊轉載的規定,修改后的著作權法第32條仍然只是規定,“其他報刊可以轉載或者作為文摘、資料刊登”,顯然報刊不包括網絡媒體,國務院隨后發布的《著作權法實施條例》也沒有對此作出擴大解釋。筆者認為,修改后的《著作權法》既已確認信息網絡傳播權為作者的一項獨立權利,那么任何一種通過網絡傳播作品的方式均屬于作者專有的權利,也就是說,網絡媒體使用其他媒體文章時仍需征得作者的同意,即使相關媒體之間有合作協議,也不能侵害著作權人的信息網絡傳播權。

探究最高人民法院和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立法本義不難看出,最高人民法院試圖為網絡媒體創造一個寬松的環境,給予網絡媒體自由轉載的權利,以促進信息產業的發展。但是,由于作品數字化后處理便捷,轉載、摘編都非常容易,同時網絡傳播速度快、傳播面廣,且轉載、摘編的文章很容易從網絡上刪除,顯然不利于保護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這兩者矛盾的實質是如何尋找在著作權人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之間的最佳平衡點,顯然,《著作權法》更側重于著作權人的利益,只有著作權人的利益得到有效保護,才能真正促進信息產業健康發展,社會整體利益才能得到保障。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10月12日發布的《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也已根據這一原則修正了其觀點,該解釋第十七條明確規定:著作權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轉載,是指報紙、期刊登載其他報刊已發表作品的行為。該解釋不但將網絡媒體使用傳統媒體或者其他網絡媒體發表的文章排除在合法轉載之外,同樣將傳統媒體使用發表在網絡媒體上的文章排除在合法轉載之外。除了報刊之間可以無須征得作者同意相互轉載外,以其他任何方式轉載已發表的文章均需事先征得作者的同意。

最后編輯于:2018-10-13 11:24
  • 本站聲明:本站所載之法律論文、法律評論、案例、法律咨詢等,除非另有注明,著作權人均為站長楊春寶高級律師本人。歡迎其他網站鏈接,但是,未經書面許可,不得擅自摘編、轉載。引用及經許可轉載時均應注明作者和出處"法律橋",并鏈接本站。本站網址:http://www.xabzw.com。
  •  
  •         本站所有內容(包括法律咨詢、法律法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本站不對資料的完整性和時效性負責。您在處理具體法律事務時,請洽詢有資質的律師。本站將努力為廣大網友提供更好的服務,但不對本站提供的任何免費服務作出正式的承諾。本站所載投稿文章,其言論不代表本站觀點,如需使用,請與原作者聯系,版權歸原作者所有。

發表回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