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楊春寶律師團隊接受某國有控股上市公司的委托,為其與某基金管理人合作設立基金事宜提供基金架構設計、對基金管理人進行法律盡職調查、起草合伙協議及附屬協議等全面法律服務。
二、證監會發布函復支持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引入長期資金
證監會于2023年2月24日發布《關于政協十三屆全國委員會第五次會議第2894號(財稅金融類190號)提案答復的函》。該答復主要包括三個方面:第一,為私募股權市場引入更多源頭活水,積極推動引入長期資金,改善行業募資環境;第二,加強對政府引導基金的頂層設計,平衡行政管理與市場競爭、資金安全與使用效率等問題;第三,深化股權投資和創業投資份額轉讓試點工作,行政機關積極進行引導并完善規則體系,推動試點工作順利開展。
三、基金業協會各類公告和報告
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于2023年2月8日發布《2022年度基金業協會自律案件辦理情況綜述》,該綜述包括以下板塊:一、“零容忍”打擊違規行為,護航基金業高質量發展。二、聚焦治理重點問題,促進行業回歸本源;協會重點懲處私募基金非專業化經營、嚴厲打擊突破信義義務底線行為、持續強化重大事項信息披露管理和精準識別并打擊違規保本保收益。三、緊盯“關鍵少數”,壓實高管人員責任;協會緊盯“關鍵少數”的主體責任,對違規機構和相關高管人員一同追責。四、持續夯實制度基礎,全面提升執紀質效。協會于2022年12月30日正式發布實施《自律管理和紀律處分措施實施辦法》,搭建了立體化、多層次、漸進式的自律管理和紀律處分措施體系,持續提升自律管理工作的標準化和透明度。
協會于2022年2月22日發布《2023年度基金從業人員后續培訓工作計劃》,明確了2023年基金從業人員培訓的面授、直播和遠程培訓課程上線計劃的具體安排。計劃載明,面授和直播培訓計劃包括20期職業道德與合規風險類培訓、16期投資研究類培訓、2期托管運營類培訓,1期基金投顧及銷售業務類培訓、5期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類培訓和6期綜合服務類培訓。此外,還公布了遠程培訓課程的課程類別、名稱、課時數量和上線時間。
協會于2023年2月23日發布《關于發布2022年第四季度私募基金管理人會員信用信息報告的通知》。通知稱,協會向2022年第四季度前成為協會會員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2022年第四季度信用信息報告。自2023年2月24日起,私募基金管理人會員可通過協會資產管理業務綜合報送平臺(https://ambers.amac.org.cn)自行查閱本會員2022年第四季度信用信息報告。各私募基金管理人會員應當確保信息報送真實、準確、完整。各會員對本機構信用信息報告結果有疑問的,在收到信用信息報告之日起一個月內可向協會提出書面查詢申請,相關申請材料請發送至pf@amac.org.cn,協會將在收到查詢申請后盡快予以答復。
協會于2023年2月24日發布公告稱,大連亞聯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璞全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天風匯盈(武漢)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新華聯潤石(北京)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含光投資有限責任公司5家機構不能持續符合管理人登記要求。協會將注銷該5家機構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并將上述情形錄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數據庫。協會提醒投資者持續關注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誠信合規情況,謹慎做出基金投資決策,通過基金合同約定的糾紛解決機制和相關法律渠道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四、協會自律規則
1. 《不動產私募投資基金試點備案指引(試行)》
為促進資本市場支持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落實中國證監會開展不動產私募投資基金試點要求,規范私募投資基金從事不動產投資業務,協會于2023年2月20日發布《不動產私募投資基金試點備案指引(試行)》(以下簡稱“《不動產私募基金指引》”)并自2023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不動產私募基金指引》共二十一條,具體而言:
1、試點先行,新舊規并行
參與試點的管理人可按指引要求開展不動產投資業務,不參與試點的管理人原有業務模式及登記備案不受影響。但后者不能享受《不動產私募基金指引》所規定不動產私募基金享有的更大的投資范圍、更寬松的杠桿比例設置、更自由的后續募集安排等方面的特殊優惠條件。除此之外,協會新設“不動產私募投資基金”產品類型,遵照試點指引設立的基金產品應備案為該類型。
2、明確投資范圍,松嚴并舉
《不動產私募基金指引》明確了不動產私募投資基金的投資范圍,具體包括特定居住用房(包括存量商品住宅、保障性住房、市場化租賃住房)、商業經營用房、基礎設施項目等。但指引對于存量商品住宅的要求較為嚴格,需已經取得“五證”,已實現銷售或者主體建設工程已開工。
3、明確管理人要求,試點門檻較高
《不動產私募基金指引》明確了管理人參與此次試點的要求,具體而言,除兜底情形外,管理人需要符合以下九個條件:
(1)系在協會登記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不含私募創業投資基金)管理人;
(2)出資結構穩定,主要出資人及實際控制人最近兩年未發生變更;
(3)主要出資人及實際控制人不得為房地產開發企業及其關聯方;
(4)具有完善的治理結構、管理制度、決策流程和內控機制;
(5)實繳資本不低于2000萬元人民幣;
(6)具有不動產投資管理經驗,在管不動產投資本金不低于50億元人民幣,或自登記以來累計管理不動產投資本金不低于100億元人民幣;
(7)具有3個以上的不動產私募投資項目成功退出經驗;
(8)具有不動產投資經驗的專業人員,投資部門擁有不少于8名具有3年以上不動產投資經驗的專業人員,其中具有5年以上經驗的不少于3名;
(9)最近三年未發生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同時,根據《不動產私募基金指引》起草說明所提到的不動產投資管理規模的計算口徑,僅計算已經備案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不動產投資管理規模;管理規模僅包括擬申請管理人自身,不包括關聯方管理人或管理人高管在其關聯方管理人名下的管理規模;僅計算基金實繳且投向項目的股權本金金額。我們理解,試點門檻整體較為審慎和嚴格,可以較好地防范監管風險,體現讓頭部管理人先行先試并發揮示范帶動作用的新規立意。
4、明確適格投資者及基金運作要求
《不動產私募基金指引》規定,不動產私募基金投資者首輪實繳出資均不能低于1000萬元,并且,自然人投資者的合計出資金額不得超過基金實繳金額的20%。以合伙企業、契約等非法人形式,通過匯集多數投資者的資金直接或者間接投資于不動產私募投資基金的,應穿透核查。
此外,《不動產私募基金指引》還從基金首輪實繳規模、基金合同必備條款、信息披露、定期報告等方面,明確不動產私募投資基金運作要求。
5、適度放寬股債比及擴募限制,提升運作靈活度
《不動產私募基金指引》對符合試點要求的不動產私募投資基金適度放寬股債比限制,具體體現為,有自然人投資者的基金,在持有被投企業75%以上股權前提下,最低股債比為1:2;全部為機構投資者的基金,滿足持有被投企業75%以上股權,或者持有被投企業51%以上股權且被投企業提供擔保,可實現資產控制要求的,可由基金合同約定股債比。并且試點基金可以通過申請經營性物業貸款、并購貸款等方式擴充投資資金來源。此外,在投資期內履行相應程序的不動產私募投資基金,可在備案完成后開放認、申購(認繳)。
6、防范風險,加強事中事后監測
《不動產私募基金指引》明確不動產私募投資基金應強制托管;要求管理人勤勉盡責,有效控制不動產私募投資基金風險;嚴禁管理人使用基金財產投向其實際控制人控制的企業或項目;對于存在單一投資標的、分級安排、抵質押、股東借款等特殊風險的,應進行特殊風險揭示;并按季度向投資者進行信息披露以及向協會報送運作情況。
2. 《私募投資基金登記備案辦法》及配套指引
為進一步優化登記備案和自律管理工作,引導私募基金行業高質量發展,基金業協會于2023年2月24日發布修訂后的《私募投資基金登記備案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及配套指引,新規將于2023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修訂后的《辦法》共六章八十三條,主要內容包括:一是適度完善登記規范標準,對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出資人、實際控制人、高管人員等關鍵主體作出規范要求。二是明確基金業務規范,把握募、投、管、退等關鍵環節,強化行業合規運作。三是健全制度機制,強化穿透式核查,加強信息披露和報送等事中事后自律管理。四是實施差異化自律管理,落實扶優限劣理念,增加行業獲得感。五是完善自律手段,加強對“偽、劣、亂”私募的有效治理,遏制行業亂象,凈化行業生態。
對于修訂后的《辦法》,楊春寶律師團隊在結合相關法條依據的基礎上,進行了逐條解讀,詳見我們的系列文章《附依據逐條解讀私募基金登記備案新規》。
五、典型判例
1. 如投資者在購買私募基金產品時,銷售機構已對其進行風險提示并告知風險等級,且投資者已書面確認其知悉并愿意承擔投資風險,此外,其還有購買該銷售機構類似風險等級產品的記錄,結合該等情況,可視為該銷售機構已履行告知說明義務和適當性義務
案件:孫某、上海浦東發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烏魯木齊克拉瑪依東路支行合同糾紛【(2022)新民申1834號】
主要事實:2017年2月,孫某在浦發銀行克拉瑪依東路支行(下稱“浦發銀行克東支行”)處購買其代銷的理財產品,2017年8月,孫某再次到浦發銀行克東支行處欲購買某私募基金產品,在浦發銀行克東支行的工作人員徐某介紹了案涉基金后,孫某在個人業務申請清單上抄錄“本人已閱讀本業務相關的權益須知及業務提示,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曉本產品的風險,愿意承擔相關風險”的內容,并通過錄音錄像確認浦發銀行克東支行已告知產品風險等級,并進行了投資風險提示。此后,孫某發現投資虧損,認為浦發銀行克東支行未盡到適當性義務和告知說明義務,故起訴請求浦發銀行克東支行賠償其購買理財產品本金和收益。一審和二審法院均駁回孫某的訴請,孫某不服,申請再審。
裁判觀點:再審法院認為,本案焦點為浦發銀行克東支行在銷售案涉理財產品時是否盡到告知說明義務和適當性義務。原審法院已查明孫某在個人業務申請清單上抄錄“本人已閱讀本業務相關的權益須知及業務提示,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曉本產品的風險,愿意承擔相關風險”的內容,浦發銀行克東支行也通過錄音錄像告知產品風險等級,并對孫某進行了投資風險提示。浦發銀行克東支行個人業務申請清單上亦載明基金風險等級為E-高風險,客戶風險等級為E-進取型,客戶未超風險購買。結合孫某過往購買該行高風險產品的事實,其對理財產品具有一定的風險認知能力和風險承受能力。原審法院認定浦發銀行克東支行已履行告知說明義務和適當性義務并無不妥。
2. 未經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將委托人委托其代持的私募基金份額轉委托給第三人,委托人因此解除合同的,即使代持的私募基金份額尚未退出,受托人亦需返還委托人投資款和利息,并賠償因轉委托導致委托人無法行使私募基金份額持有人權利的損失
案件:郭某與劉某委托合同糾紛【(2022)京02民終13563號】
主要事實:2016年5月,劉某作為甲方與郭某作為乙方簽署《委托投資協議書》約定甲方自愿對壹壹阿爾法科技私募基金出資人民幣20萬元,并以乙方作為名義投資人代為行使相關投資人權利。甲方委托乙方代為行使的權利包括由乙方作為名義出資人在出資人登記名冊上登記以及代為行使契約型基金產品合同授予投資人的其他權利。甲方作為上述投資的實際出資者,有權在投資退出后獲得相應的投資收益以及承擔相應投資虧損;乙方僅得以代為持有該投資所形成的投資權益,不得將此權益轉讓及質押。同日,郭某作為甲方與作為乙方的高某簽訂《委托投資協議書》,合同內容同劉某與郭某簽署的《委托投資協議書》內容一致,在該合同中,明確約定甲方出資20萬元。劉某得知郭某轉委托后,起訴郭某要求返還投資款及利息,并賠償損失。此外,劉某投資的20萬元基金尚未退出。在一審中,劉某于2022年9月13日當庭明確表示要求解除合同,郭某對此知悉。一審法院確認雙方訂立的委托理財合同解除,支持劉某返還投資款項及利息的請求,并對于劉某因郭某轉委托而導致的損失予以酌定。郭某不服,提起上訴。
裁判觀點:二審法院認為,劉某與郭某簽訂的《委托投資協議書》具有委托合同的性質,且協議明確約定,由郭某作為名義出資人在壹壹阿爾法科技私募基金的出資人登記名冊上登記,但郭某將劉某交付的款項另行委托案外人高某代為持有,因此郭某并未依約履行持有私募基金份額的義務。郭某未提供證據佐證劉某明確知曉高某代持的情況,鑒于此,一審法院以郭某未完成委托事項為由確認雙方訂立的委托合同于2022年9月13日解除并由郭某向劉某返還相應費用,并無不當。二審法院最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