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TMT產業[1]近十幾年來在全世界范圍內迅猛發展,外有谷歌、亞馬遜等全球知名品牌,內有阿里巴巴和騰訊等迅速崛起的互聯網巨頭。一邊在亞馬遜上購物,一邊聊著微信,沒準還能騰出眼睛瞄一眼愛奇藝上熱播的各種劇,毫不夸張地說,TMT產業已經融入了人們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而近年來人工智能(Artificial Intelligence)、區塊鏈(Block Chain)、云計算(Cloud)、大數據(Big Data)風起云涌,以ABCD為代表的互聯網時代的下半場已經到來,將深刻改變人們的生活方式和工作方式。
新技術、新產業的不斷誕生,對既有的監管和規則提出了強有力的挑戰,各國均因此不斷制定各種法律法規以順應技術創新,我國也出臺了大量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一方面促進TMT產業的發展,另一方面也加強對TMT行業的監管以趨利避害。
楊春寶律師團隊自本世紀初即深度關注TMT產業的發展,積極介入TMT法律服務,為了幫助廣大TMT產業從業者、投資者、關注者了解與該產業相關的最新政策法規及司法實踐,我們將按季度更新TMT行業法律動態,歡迎關注。
一、技術
《科學技術進步法(修訂草案)》
全國人大常委會于2021年8月20日發布《科學技術進步法(修訂草案)》,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修訂草案對于科技成果轉化過程中的知識產權安排、科學技術人員兼職、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的設立和運營、科研機構與企業的聯合研發等要點問題,都進行了詳細規定,為科研機構的科技成果轉化提供了重要法律依據。
二、互聯網
(一)與電子商務相關的規定
1. 《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的決定(征求意見稿)》
為加強知識產權保護,規范平臺經濟秩序,促進電子商務持續健康發展,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于2021年8月31日發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的決定(征求意見稿)》,擬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四十三條、第八十四條作出修改:
一是延長反通知后等待期。將“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在轉送聲明到達知識產權權利人后十五日內,未收到權利人已經投訴或者起訴通知的,應當及時終止所采取的措施”修改為“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在轉送聲明到達知識產權權利人后二十個工作日內,未收到權利人已經投訴或者起訴通知的,應當及時終止所采取的措施?!?/span>
二是為了緩和反通知等待期過長帶來的可能的交易損失問題,增加一款規定:平臺內經營者提出擔保,用于賠償潛在的知識產權侵權所造成的損失的,則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可以暫時中止所采取的措施。
三是增加一款規定:平臺內經營者提交虛假的不存在侵權行為的聲明、導致權利人損失擴大的,加倍承擔賠償責任。以與既有規定“惡意發出錯誤通知,造成平臺內經營者損失的,加倍承擔賠償責任”相平衡。
四是在第八十四條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對平臺內經營者實施侵犯知識產權行為未依法采取必要措施的法律責任中增加“情節特別嚴重的,有關部門可以限制其開展相關網絡經營活動,直至吊銷網絡經營相關許可證?!?/span>
2.《直播電子商務平臺管理與服務規范》(征求意見稿)
針對直播電子商務當前存在的相關主要問題,同時,為了進一步引導和促進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依法履行主體責任并營造良好的電子商務消費環境,通過規范和明確直播電子商務過程中“人、貨、場”等之間的相互關系與權責,以促進直播電商中各參與方相互良好協調協作,以進一步規范和促進直播電子商務健康發展,商務部于2021年8月18日發布《直播電子商務平臺管理與服務規范》(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關于該征求意見稿的具體內容,詳見楊春寶律師團隊的原創文章《直播電商平臺新規來了!》。
3. 《關于2021年增補國家電子商務示范基地的通知》
商務部于2021年8月30日發布《關于2021年增補國家電子商務示范基地的通知》稱,根據國家電子商務示范基地《綜合評價指標體系》和《綜合評價辦法》,商務部對現有國家電子商務示范基地和各地推薦的65家其他優秀電子商務園區進行了綜合評價。根據綜合評價結果,經綜合考量,并通過網上公示等程序,決定增補山西慧谷產業園等16家優秀電子商務園區為國家電子商務示范基地。
4. 《關于全面推廣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退貨中心倉模式的公告》
為便捷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退貨,近日,海關總署發布《關于全面推廣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退貨中心倉模式的公告》。《公告》提出,退貨中心倉企業開展退貨業務時,應劃定專門區位,配備與海關聯網的視頻監控系統,使用計算機倉儲管理系統(WMS)對退貨中心倉內商品的分揀、理貨等作業進行信息化管理,并按照海關規定的方式與海關信息化監管系統聯網,向海關報送能夠滿足監管要求的相關數據,接受海關監管。
(二)與網絡安全、數據安全相關的規定
1.《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條例》
國務院于2021年7月30日發布《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條例》,并自2021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稐l例》共六章51條,對關鍵信息基礎設施保護系列制度要素作了具體規定,涵蓋總則、關鍵信息基礎設施認定、運營者責任義務、保障和促進、法律責任等諸多方面。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使用人臉識別技術處理個人信息相關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27日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使用人臉識別技術處理個人信息相關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并自2021年8月1日起正式實施。該規定明確了人臉信息的法律屬性(即個人敏感信息中的生物識別信息)、應用人臉識別技術的合法性原則(明示處理個人信息的目的、方式、范圍,征得單獨同意,采取技術或相關措施,不得違法/違約向他人提供等),以及受侵害者的救濟方式(提起侵權/違約之訴,公益訴訟等)。楊春寶律師團隊就該新規對物業服務企業的影響進行了具體分析,詳見《淺析人臉識別新規對物業服務企業的影響及應對之策》。
3.《網絡產品安全漏洞管理規定》
為了規范網絡產品安全漏洞發現、報告、修補和發布等行為,防范網絡安全風險,工信部、國家網信辦和公安部于2021年7月21日聯合發布《網絡產品安全漏洞管理規定》。
該規定主要規定了網絡產品安全漏洞的監管主體(網信辦負責統籌;工信部負責綜合管理(電信和互聯網行業的相關監督管理);公安部負責監督管理,依法打擊相關違法犯罪活動),網絡產品提供者和網絡運營者應履行的網絡產品安全漏洞管理義務,以及發布網絡產品安全漏洞信息應遵守的相關規定等。對違反該規定的行為,應按《網絡安全法》的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4. 《網絡安全審查辦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
國家網信辦于2021年7月10日發布《網絡安全審查辦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具體內容詳見楊春寶律師團隊的原創文章《圖解網絡安全審查新規(修訂草案)》。
5.《汽車數據安全管理若干規定(試行)》
國家網信辦、國家發改委、工信部、公安部、交通運輸部于2021年8月16日發布《汽車數據安全管理若干規定(試行)》,并自2021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這是中國第一部針對汽車數據安全所制定的法規,該規定通過界定汽車數據和監管主體,對數據處理原則做出了規定,同時明確了數據處理者的義務,并制定個人信息保護和跨境數據傳輸規則,初步建立了中國汽車數據安全的合規框架。
該規定將汽車數據定義為“涉及汽車設計、制造、銷售、使用、運行和維護的個人信息或關鍵數據”,“汽車數據處理者”指開展汽車數據處理活動的組織,其中包括汽車制造商、零部件和軟件供應商、經銷商、維修機構以及出行服務企業等。
6. 《關于加強車聯網網絡安全和數據安全工作的通知》
2021年9月16日,工信部發布《關于加強車聯網網絡安全和數據安全工作的通知》?!锻ㄖ芬?,要落實安全主體責任。各相關企業要建立網絡安全和數據安全管理制度,明確負責人和管理機構,落實網絡安全和數據安全保護責任。《通知》強調,要加強車聯網網絡安全防護。加強車聯網網絡設施和網絡系統安全防護能力,保障車聯網通信安全,鼓勵相關企業、機構接入工信部車聯網安全信任根管理平臺,協同推動跨車型、跨設施、跨企業互聯互認互通。
(三)與信息服務相關的規定
1.《互聯網信息服務算法推薦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
為了規范互聯網信息服務算法推薦活動,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互聯網信息服務健康發展,國家網信辦于2021年8月27日發布《互聯網信息服務算法推薦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該意見稿對算法推薦技術的定義,算法推薦服務提供者應履行的義務(包括制定/公開相關管理制度和規則,加強信息內容、用戶模型/標簽、版面頁面生態管理,向用戶提供選擇/修改/刪除用于算法推薦服務的用戶標簽的功能等)和禁止性行為(包括利用算法實施流量造假、流量劫持、干預信息呈現、實施自我優待、不正當競爭、影響網絡輿論或規避監管,向未成年人推送可能影響其身心健康的信息內容,利用算法在交易條件上實行差別待遇等),互聯網信息服務算法備案系統備案,以及違反該規定的法律責任(撤銷/注銷備案、警告、通報批評、責令整改、罰款、責令暫停信息更新,直至追究刑事責任)等內容都進行了詳細規定。
2. 《關于進一步壓實網站平臺信息內容管理主體責任的意見》
2021年9月15日,國家網信辦發布《關于進一步壓實網站平臺信息內容主體責任的意見》?!兑庖姟肥状蜗到y提出網站平臺履行信息內容管理主體責任的工作要求。《意見》首先從4個維度明確把握主體責任的內涵,然后從完善平臺社區規則、加強賬號規范管理、健全內容審核機制、提升信息內容質量、規范信息內容傳播、加強重點功能管理、堅持依法合規經營、嚴格未成年人網絡保護、加強人員隊伍建設等9個方面,對網站平臺履行主體責任提出具體要求。
3.《禁止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規定(公開征求意見稿)》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于2021年7月21日發布《禁止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規定(公開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值得一提的是,該規定不僅對傳統的不正常競爭行為在互聯網領域延伸的情形加以規制(包括通過直播營銷、話題營銷、平臺推薦、網絡文案等方式作虛假或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等),還對利用技術手段實施的不正當行為(即屬于互聯網領域特有的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了詳細規定。該等技術手段包括流量劫持、妨礙干擾、惡意不兼容等情形,楊春寶律師團隊的原創文章《案析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之一:流量劫持》對在司法實踐中,審判機關對該等不正當行為的認定和裁判依據進行了具體分析。
(四)與虛擬貨幣相關的規定
1. 《關于整治虛擬貨幣“挖礦”活動的通知》
發改委、中宣部等11部門于2021年9月3日聯合發布《關于整治虛擬貨幣“挖礦”活動的通知》指出,加強虛擬貨幣“挖礦”活動上下游全產業鏈監管,嚴禁新增虛擬貨幣“挖礦”項目,加快存量項目有序退出,促進產業結構優化和助力碳達峰、碳中和目標如期實現。《通知》還明確,要區分虛擬貨幣“挖礦”增量和存量項目。嚴禁投資建設增量項目,禁止以任何名義發展虛擬貨幣“挖礦”項目;加快有序退出存量項目,在保證平穩過渡的前提下,結合各地實際情況科學確定退出時間表和實施路徑。
2. 《關于進一步防范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
2021年9月24日,人民銀行等十部門聯合發布《關于進一步防范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明確,比特幣、以太幣、泰達幣等虛擬貨幣不具有法償性,不應且不能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屬于非法金融活動,境外虛擬貨幣交易所通過互聯網向我國境內居民提供服務同樣屬于非法金融活動?!锻ㄖ芬螅鹑跈C構和非銀行支付機構不得為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提供賬戶開立、資金劃轉和清算結算等服務,不得將虛擬貨幣納入抵質押品范圍,不得開展與虛擬貨幣相關的保險業務或將虛擬貨幣納入保險責任范圍。
三、文化傳媒
1.《網絡表演經紀機構管理辦法》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于2021年7月27日發布《網絡表演經紀機構管理辦法》,并于同日正式施行。管理辦法規定了網絡表演經紀機構對表演者的責任(包括采取有效手段核實表演者身份,與表演者簽訂協議,加強對簽約網絡表演者的約束,以及對表演者加強教育培訓),明確了直播平臺與網絡表演經紀機構的關系(直播平臺負責人員管理和內容審核,網絡表演經紀機構負責人員管理,二者對主播在網絡直播過程中的違法違規行為均需承擔責任),還規定了“網絡表演經紀人員與所簽約網絡表演者人數比例原則上不低于1:100”。
2.《國家廣播電視總局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文藝節目及其人員管理的通知》
為進一步加強管理,從嚴整治藝人違法失德、“飯圈”亂象等問題,國家廣播電視總局于2021年9月2日發布《關于進一步加強文藝節目及其人員管理的通知》。通知指出,應堅決抵制違法失德人員、堅決反對唯流量論、堅決抵制泛娛樂化、堅決抵制高價片酬、切實加強從業人員管理、開展專業權威文藝評論、充分發揮行業組織作用,(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應)切實履行管理職責。
3.《醫療美容廣告執法指南(征求意見稿)》
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于2021年8月27日發布《醫療美容廣告執法指南(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根據該意見稿,監管部門擬對違反藥品、醫療器械、廣告等法律法規規定,對未經藥品管理部門審批或者備案的藥品、醫療器械發布廣告;以及宣傳診療效果或者對診療的安全性、功效做出保證性承諾等違法行為予以重點打擊。
4.《關于停止播出“美容貸”及類似廣告的通知》
2021年9月27日,廣電總局發布《關于停止播出“美容貸”及類似廣告的通知》指出,近期發現,一些“美容貸”廣告以低息甚至無息吸引青年,誘導超前消費、超高消費,涉嫌虛假宣傳、欺騙和誤導消費者,造成不良影響。為此,廣電總局決定,自即日起,各廣播電視和網絡視聽機構、平臺一律停止播出“美容貸”及類似廣告。
5. 《廣播電視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征求意見稿)》
為貫徹落實好新修訂的《行政處罰法》,結合近年來國家廣播電視總局職責調整和行政處罰工作實際,在對現行的《廣播電影電視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進行全面修改的基礎上,總局起草了《廣播電視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征求意見稿)》,于2021年8月16日發布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四、TMT行業典型案例
(一)網絡直播案例
1.全國首例:“借名”直播虛擬財產侵權糾紛案宣判
2016年,王嘉以其身份證號在酷狗直播注冊了直播帳號,注冊后一直由表妹張宜使用,直播收入打入王嘉名下銀行賬戶,但銀行卡由張宜持有。帳號目前擁有30.6萬粉絲,財富等級為“神皇”,明星等級為“歌神5”,主播榮譽為2019年大獎季軍、2019年最佳才藝獎冠軍等。2020年1月31日,張宜向繁星公司申請變更案涉帳號的實名認證信息,后繁星公司變更實名認證信息為張宜。王嘉認為,張宜因違規直播不能注冊帳號,故一直使用王嘉的帳號。繁星公司與張宜惡意串通,直接變更帳號的實名認證人,嚴重侵犯了其虛擬財產權益。王嘉遂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繁星公司將案涉直播帳號的實名認證人重新更改為王嘉。
法院經審理認為,在未有明確法律規定情況下,對于網絡虛擬財產的權屬問題應依據當事人之間合法的約定予以確認。對此,王嘉與繁星公司簽訂的《用戶服務協議》,僅約定王嘉享有帳號的使用權。后王嘉將帳號交由張宜使用,構成違約,繁星公司終止王嘉繼續使用帳號系根據用戶協議的約定和相應規則所采取的合理措施,不構成對王嘉帳號使用權的侵害。繁星公司基于與張宜之間的合意訂立新的合同,重新約定案涉帳號的使用權由張宜享有,該行為亦未違反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
其次,侵權的前提是王嘉享有該部分權益,但實際上王嘉不享有該權益。一是王嘉在注冊帳號后,未勾選簽訂《酷狗直播開播協議》,亦缺乏通過直播獲取添附的財產權益的意思表示。二是案涉帳號是經過張宜長期運營,才產生了新的財產性內容,比如“粉絲關注數量”等無形的數據,該部分財產內容主要源于用戶對張宜及其直播內容的肯定,建立在張宜的勞動與經營之上,并非是帳號本身的原始價值,具有一定的人身依附屬性。將相關財產權益分配給創造者,符合勞有所得的價值導向,也符合公平原則的實質要求。
綜上,繁星公司變更實名認證人的行為,不屬于與張宜惡意串通實施的共同侵權行為,也未給王嘉造成虛擬財產損失,不構成侵權。
(二)涉及互聯網的知識產權侵權案例
1.違反 GPL 協議賠償 50 萬
近日,一起關于GPL版權糾紛案的裁判文書公示。在一審中,法院指出GPL 3.0協議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具有合同性質,可認定為授權人與用戶間訂立的著作權協議,屬于我國《合同法》調整的范圍。
法院稱,被告使用了附帶GPL3.0協議的開源代碼,卻拒不履行GPL3.0協議規定的使用條件,根據GPL3.0協議第8條自動終止授權的約定及《民法總則》第一百五十八條的規定,被告通過該協議獲得的授權已因違反協議而自動終止。被告因失去權利來源而構成侵權。一審判定兩侵權被告公司賠償原告公司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費用共計50萬元,并停止侵權行為。
GPL是GeneralPublic License的縮寫,即通用性公開許可。此判例稱得上是國內首個明確GPL3.0協議的法律效力的案例。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明確違反開源軟件許可證的侵權法律責任,一方面可以及時制止侵權行為,防止他人對開源軟件的不正當利用;另一方面能夠有效保護授權人的利益,使他們保有繼續創作的動力,促進源代碼共享和知識的傳播。
2. 愛奇藝卡通形象撞臉“皮皮蝦吉祥物”構成侵權
近日,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結一起涉知名卡通形象“皮皮蝦吉祥物”著作權侵權糾紛案,二審認定愛奇藝等公司使用的卡通形象構成侵權,須承擔停止侵權并賠償經濟損失等法律責任。
在該案中,福建皮皮跳動科技有限公司系涉案作品著作權人,其發現北京愛奇藝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小果視訊有限公司制作、使用的愛奇藝卡通形象涉嫌與其作品構成實質性相似,遂將二公司起訴至法院。一審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訴作品與涉案作品構成實質性相似,愛奇藝與小果視訊使用被訴作品的行為侵犯了皮皮跳動就涉案作品享有的著作權,須停止侵權并賠償經濟損失5萬元。對于一審判決,愛奇藝與小果視訊不服,上訴至福建高院。福建高院經審理后維持了一審判決。
(三)技術相關案例
1.搜狗因搜索百度網跳轉異常判賠55萬
近日,百度網訊與搜狗公司等不正當競爭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公開。原告百度方訴稱用戶使用搜狗搜索百度后,顯示網址仍為搜狗網,且可根據提示下載搜狗搜索APP。法院認為,此舉違背用戶意愿,使百度網無法直接正常展示,且易造成用戶對百度網產生誤解,為搜狗搜索APP獲取競爭優勢,搜狗公司構成不正當競爭。判決結果為,搜狗公司賠償百度55萬元。
2. 杭互法院宣判一涉平臺算法規則網絡服務糾紛案
在網絡上投放商品鏈接是一種常見的推廣手段,但是部分推廣者為了獲取收益,采取不當方式吸引用戶點擊。日前,杭州互聯網法院對一起網絡服務糾紛案作出判決,法院認為,平臺服務協議和交易規則具有權利義務上的一致性,平臺自治程序具有正當性。小張借助某公司平臺的大數據分析實行“一對多”推廣并因此獲利,而平臺借助大數據分析維護正常交易秩序、制裁違規推廣行為,在平臺規則事先明示的情況下,平臺公司有權判定用戶存在違約行為并開展治理活動。在平臺自治過程中,用戶有權對自動化決策提出質疑和申訴,進一步知曉算法邏輯構造;面對用戶質疑,在算法契約披露不充分的情況下,平臺應對算法邏輯構造作出合理解釋。
五、行政處罰/約談
1.市場監管總局公布第二批網絡不正當競爭執法典型案例
2021年7月28日,市場監管總局公布第二批網絡虛假宣傳不正當競爭典型案例,涉及四種不同類型的刷單方式,對“直播帶貨”中虛構關注度、流量,雇傭專業團隊、“刷手”,虛假交易拍A發B,“寄空包”等方式“刷單炒信”行為進行曝光。此前,市場監管總局公布了第一批網絡虛假宣傳不正當競爭典型案例,共涉及三種不同類型刷單方式,對利用“網紅效應”虛構評價,組織員工、親友等熟人,雇傭專業團隊或“刷手”等方式“刷單炒信”的行為進行曝光。
2.五部門聯合約談高德、曹操出行等十一家網約車平臺公司
日前,交通部、中央網信辦、工信部、公安部、市場監管總局等交通運輸新業態協同監管部際聯席會議成員單位,對T3出行、美團出行、曹操出行、高德、滴滴出行、首汽約車等11家網約車平臺公司進行聯合約談。約談強調,各平臺公司要強化公平競爭意識,不得利用資本惡性競爭、無序擴張,不得排除和限制競爭,特別是不能以虛假宣傳誘導駕駛員加入,更不能把經營風險轉嫁給駕駛員;要認真履行個人信息保護責任,未征得用戶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提供用戶個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