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TMT產業[1]近十幾年來在全世界范圍內迅猛發展,外有谷歌、亞馬遜等全球知名品牌,內有阿里巴巴和騰訊等迅速崛起的互聯網巨頭。一邊在亞馬遜上購物,一邊聊著微信,沒準還能騰出眼睛瞄一眼愛奇藝上熱播的各種劇,毫不夸張地說,TMT產業已經融入了人們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而近年來人工智能(ArtificialIntelligence)、區塊鏈(BlockChain)、云計算(Cloud)、大數據(BigData)風起云涌,以ABCD為代表的互聯網時代的下半場已經到來,將深刻改變人們的生活方式和工作方式。
新技術、新產業的不斷誕生,對既有的監管和規則提出了強有力的挑戰,各國均因此不斷制定各種法律法規以順應技術創新。我國也出臺了大量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一方面促進TMT產業的發展,另一方面也加強對TMT行業的監管以趨利避害。
楊春寶律師團隊自本世紀初即深度關注TMT產業的發展及相關法律監管的最新趨勢,并已為眾多TMT公司提供了各種類型的法律服務。為了幫助廣大TMT產業從業者、投資者、關注者了解與該產業相關的最新政策法規及司法實踐,我們將按季度更新TMT行業法律動態,歡迎關注。
一、互聯網、軟件及信息技術
(一) 算法
《互聯網信息服務算法推薦管理規定》
2022年3月1日起,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下稱“國家網信辦”)發布的《互聯網信息服務算法推薦管理規定》(下稱“《算法規定》”)開始施行。
根據《算法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應用算法推薦技術提供互聯網信息服務(以下簡稱“算法推薦服務”),均適用本規定?!端惴ㄒ幎ā分饕☉盟惴ㄍ扑]技術的定義、算法推薦服務的原則、算法推薦服務提供者的行為規范、用戶的權益保護、對于算法推薦服務的監督管理以及算法推薦服務提供者的法律責任六個方面的內容。
《算法治理藍皮書》
2022年1月20日,中國信息通信研究院和新華網大數據中心聯合發布《算法治理藍皮書》,展望算法綜合治理工作未來方向。
《算法治理藍皮書》緊密結合近日國家網信辦等四部門聯合發布《互聯網信息服務算法推薦管理規定》的立法背景和核心內容,從信息內容安全、數據共享利用、市場競爭秩序、社會公共治理四大視角切入,分別梳理算法的典型應用風險、內部機理分析及各國發展態勢,對算法治理問題進行逐一剖析和全景化展示。
(二) 網絡與數據安全
《網絡安全審查辦法》
2022年2月15日,《網絡安全審查辦法(2021)》正式開始施行,具體內容詳見團隊文章《一分鐘看懂網絡安全審查新規》。
《網絡安全審查辦法》答記者問
2022年1月4日,國家網信辦有關負責人就《網絡安全審查辦法》從《網絡安全審查辦法》修訂背景、網絡平臺運營者赴國外上市申報網絡安全審查的可能結果、對網絡安全審查中涉及的數據處理活動的理解、網絡平臺運營者何時申報赴國外上市網絡安全審查以及赴國外上市網絡安全審查如何提交申報材料五個方面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未成年人網絡保護條例(征求意見稿)》
2022年3月14日,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發布《未成年人網絡保護條例(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條例》),再次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條例》共七章六十七條,分為總則、網絡素養培育、網絡信息內容規范、個人信息保護、網絡沉迷防治、法律責任、附則共七章。《條例》在規范和制止網絡欺凌行為、落實未成年人信息保護、防治未成年人網絡沉迷等方面加以規定,還對智能終端產品制造者和銷售者、重要互聯網平臺服務提供者提出了特別要求。
(三) 相關標準與技術指南
《信息安全技術 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App)生命周期安全管理指南》(征求意見稿)
2022年2月8日,全國信息安全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發布《信息安全技術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App)生命周期安全管理指南》(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App生命周期安全指南意見稿》”)?!禔pp生命周期安全指南意見稿》指出,App的生命周期主要包含七個階段:需求分析階段、開發設計階段、測試驗證階段、上架發布階段、安裝運行階段、更新維護階段和終止運營階段;App可能面臨的安全風險包括但不限于被惡意程序攻擊的風險、侵害用戶權益時被通報或者下架的風險及其安全漏洞可能會被攻擊者利用的風險。《App生命周期安全指南意見稿》從App生命周期過程和風險監測處置過程兩方面出發搭建了App生命周期安全保證框架。
(四) 互聯網與不正當競爭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2022年3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自2022年3月20日起施行。
在厘清“強制進行目標跳轉”的認定方面,《解釋》規定“未經其他經營者和用戶同意而直接發生的目標跳轉,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二條第二款第一項規定的“強制進行目標跳轉”。僅插入鏈接,目標跳轉由用戶觸發的,人民法院應當綜合考慮插入鏈接的具體方式、是否具有合理理由以及對用戶利益和其他經營者利益的影響等因素,認定該行為是否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二條第二款第一項的規定?!?/span>
在網絡侵權管轄地方面,《解釋》規定“當事人主張僅以網絡購買者可以任意選擇的收貨地作為侵權行為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五) 互聯網宗教
《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管理辦法》
2022年3月1日,于2021年12月3日公布的《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開始施行。
《辦法》共五章三十六條,明確從事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應當向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提出申請,并對許可條件、申請材料、使用名稱、受理時限等作了規定。明確網上講經講道應當由取得《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許可證》的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和寺觀教堂組織開展。明確除《辦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在互聯網上傳教,不得開展宗教教育培訓、發布講經講道內容或者轉發、鏈接相關內容,不得在互聯網上組織開展宗教活動,不得直播或者錄播宗教儀式。明確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在互聯網上以宗教名義開展募捐。
(六) 區塊鏈
《關于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案件中區塊鏈電子證據效力的批復》
2022年3月18日,國家知識產權局發布《關于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案件中區塊鏈電子證據效力的批復》(以下簡稱“《批復》”)。
《批復》明確,為促進行政司法標準統一,在行政裁決中,如有當事人提交區塊鏈等相關電子證據,可參照《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辦案指南》以及《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的相關規定進行認定。
(七) 電子商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網絡消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一)》
2022年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網絡消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一)》(以下簡稱“《規定》),自2022年3月15日起施行。
《規定》共二十條,主要對網絡消費合同權利義務、責任主體認定、直播營銷民事責任、外賣餐飲民事責任等方面作出規定。
《規定》提出了電子商務經營者提供的格式條款無效的五種情形,明確了網絡直播營銷平臺經營者與運營者的對消費者的責任承擔以及二者在相關情形下的責任分配。同時,《規定》也指出了網絡餐飲服務平臺經營者與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承擔連帶責任的情形。
《關于進一步規范網絡直播營利行為促進行業健康發展的意見》
2022年3月25日,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發布《關于進一步規范網絡直播營利行為促進行業健康發展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
《意見》明確了網絡直播平臺加強網絡直播賬號注冊管理、加強網絡直播賬號分級分類管理以及配合開展執法活動的管理主體責任;在規范稅收管理,促進納稅遵從方面,《意見》指出,網絡直播平臺、網絡直播服務機構應當依法履行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義務。
《關于加強網絡預約出租汽車行業事前事中事后全鏈條聯合監管有關工作的通知》
2022年2月7日,交通運輸部辦公廳等部門發布《關于加強網絡預約出租汽車行業事前事中事后全鏈條聯合監管有關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通知》明確,對于網約車平臺公司存在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經依法依規處理后仍拒不改正的,地級及以上城市相關部門報經當地人民政府同意后,可組織發起聯合監管,逐級上報提請采取責令暫停區域內經營服務、暫停發布或下架App、停止互聯網服務、停止聯網或停機整頓等處置措施。
二、文化與傳媒
《文化和旅游市場信用管理規定》
2022年1月1日,于2021年10月25日文化和旅游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的《文化和旅游市場信用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開始施行。
《規定》共九章三十七條,重點建立并完善了嚴重失信主體的認定與管理、輕微失信主體的認定與管理、信用信息公開與共享、信用修復、權利保障五方面的信用管理制度。
三、TMT行業典型案例
(一) 網絡主播相關
主播帶假貨,平臺依約管理獲支持
案件主要事實:原告運營某直播平臺并推出某小店業務。被告通過注冊為原告平臺用戶,與原告簽訂網絡服務協議。期間,某主播使用被告賬號與另一主播進行PK帶貨。后原告收到用戶投訴,稱被告銷售的商品系假冒偽劣產品。經原告核實,涉案商品商標授權文件確系偽造。原告認為,被告銷售假貨,違反網絡服務協議約定,給原告造成商譽損失,請求法院判令被告賠償經濟損失。
裁判觀點:北京互聯網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作為賬號的注冊人,應對其賬號行為負責,根據原被告雙方約定,被告賬號銷售假貨的行為構成違約,判決被告向原告賠償經濟損失15萬元。一審宣判后,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判決已生效力。
典型意義:本案明確了網絡用戶在直播平臺銷售假貨,構成對于平臺方的違約,應承擔相應違約責任,依法規制了新商業模式中的不誠信經營行為。
干某某訴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要求退還打賞案
案件主要事實:2016年3月至2019年2月,沈某某使用被告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運營的直播平臺觀看直播節目,陸續用本人名下銀行卡、支付寶、微信充值了6個賬號。被告沈某某在近三年期間內,經常進入被告林某直播間并長時間逗留,觀看直播、互動、沖榜,并向林某發送虛擬禮物(如火箭、飛機、噴泉、沖鴨等),價值總計達到了744,004元。沈某某的配偶干某某以沈某某無權單方贈與林某金錢為由,訴至法院。一審法院對干某某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原告不服,提起上訴。
裁判觀點:二審法院認為,本案應界定為被告沈某某與被告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構成服務接受者與服務提供者之間的網絡服務合同法律關系。對于因涉及處分夫妻共同財產,應如何界定被告沈某某的充值、發送虛擬道具的行為效力的問題,法院認為,當作為家庭內部關系的夫妻財產權利的保護與作為社會外部關系的交易安全的保護發生沖突時,而應當根據案情具體考量。本案中,因充分考慮到充值金額、充值次數、充值時間、持續周期、平臺義務等多種原因,故認定被告沈某某的充值、打賞行為未超出夫妻共同財產處分權范圍,應為有權處分。且本案中三被告的行為均未違反公序良俗的民法基本原則,故不影響被告沈某某充值、打賞的行為效力。
有據于此,涉案合同應界定為網絡服務合同,該合同已實際履行完畢,且不存在效力瑕疵或合同無效的情形,應認定有效。對原告干某某要求確認贈與合同無效并要求被告林某、被告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返還充值、打賞金額的訴訟請求,法院難以支持。
(二) 游戲運營相關
游戲運營商封禁使用“腳本外掛”賬戶具有合理性
案件主要事實:原告是某游戲玩家,被告是游戲運營商。被告根據后臺數據認為,原告存在多次連續數日內不間斷對局、明顯不符合人類正常生理曲線的游戲行為,且游戲軌跡及道具使用分析亦符合“腳本外掛”軟件自動運行特點,故以原告使用非法“腳本外掛”為由永久封禁賬號并拒絕退還賬戶余額。原告主張被告此舉違反合同約定,請求法院判令被告賠償原告游戲賬號等值金額1萬元。
裁判觀點:北京互聯網法院審理查明,被告采用充分合理的方式告知用戶不得使用外掛軟件進行游戲,且提交的后臺數據顯示原告存在“腳本外掛”的作弊行為,最終認定被告的“封號”措施符合約定,因此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一審宣判后,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該判決已生效。
典型意義:游戲領域中的“外掛”行為給使用者帶來不同于一般玩家的游戲體驗以及更多的游戲獎勵,但卻破壞了整體游戲規則和游戲生態。本案在網絡游戲中使用“腳本”這一行為給予了法律上的否定性評價,對網絡服務提供者根據協議約定禁止網絡用戶違背誠信原則參與網絡活動行為采取封號的形式給予了確認,維護了案外廣大游戲消費者的權益和公平的網絡游戲環境,保障了游戲產業的健康發展。
(三) 知識產權相關
全國首例算法推薦案——今日頭條傳播《延禧攻略》構成侵權
案件主要事實:原告愛奇藝公司訴稱,其系在線視頻平臺“愛奇藝”的經營者,經授權依法享有熱播影視作品《延禧攻略》(以下簡稱延劇)在全球范圍內獨占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并為此支付了巨額的版權費用,有權針對侵權行為依法進行維權。延劇在愛奇藝平臺進行全網獨家播出期間,播放量超過150億,產生了巨大的熱播效應。字節公司未經授權,在延劇熱播期間,通過其運營的今日頭條App利用信息流推薦技術,將用戶上傳的截取自延劇的短視頻向公眾傳播并推薦,侵權播放量極高,其中單條最高播放量超過110萬次。愛奇藝公司認為字節公司在應知或明知侵權內容的情況下,未盡到合理注意義務,存在主觀過錯,侵害了愛奇藝公司對延劇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請求判令字節公司賠償經濟損失2921.6萬元及維權開支78. 4萬元。
字節公司辯稱,愛奇藝公司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對延劇享有獨家信息網絡傳播權。涉案短視頻由用戶自行上傳,字節公司僅提供信息存儲空間服務。字節公司作為網絡服務提供者,已盡到合理注意義務,不存在任何侵權的主觀過錯,不構成侵權。
裁判觀點:經審理,法院認定字節公司具有充分的條件、能力和合理的理由知道其眾多頭條號用戶大量地實施了涉案侵權行為,屬于法律所規定的應當知道情形。字節公司在本案中所采取的相關措施,尚未達到“必要”程度。字節公司不僅僅是信息存儲空間服務,而是同時提供了信息流推薦服務,理應對用戶的侵權行為負有更高的注意義務。因而認定字節跳動公司的涉案行為構成幫助侵權,并判定賠償原告經濟損失150萬元及訴訟合理開支50萬元,共計200萬。
(四) 虛擬貨幣相關
韋某等與章某等網絡侵害虛擬財產糾紛案
案件主要事實:XIN幣為一種加密虛擬“貨幣”。2019年7月,韋某等組成A團隊、姜某等組成B團隊、章某等組成C團隊,共同投資XIN幣獲取收益,其中韋某等四人投入的XIN幣是向散戶募集所得,委托、募集行為均發生在中國境外。2020年3月章某將C團隊保管的私鑰刪除,導致三團隊投資的XIN幣無法取出。韋某等訴請章某等賠償XIN幣丟失的經濟損失1190萬元。
裁判觀點:廣州互聯網法院審理認為,XIN幣不具備法定貨幣的合法性,投資者通過境外募集獲取XIN幣并進行投資獲取收益的投資交易行為,危害公眾財產安全,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違背公序良俗,不受法律保護,由此引發的損失應自行承擔,故駁回韋某等全部訴訟請求。
法院表示,本案系虛擬貨幣典型案例。本案認定當事人之間進行的虛擬貨幣投資交易活動不符合相關規定而無效,由此引發的損失自行承擔,亮明不法投融資活動不受法律保護的司法態度,明確損害法定貨幣地位的投融資行為不受法律保護,依法維護金融秩序穩定、保障經濟財產安全、維護社會公共利益。
四、行政處罰/約談
1、國家版權局約談數字音樂相關企業
2022年1月6日,國家版權局在京約談主要唱片公司、詞曲版權公司和數字音樂平臺等,要求數字音樂產業各方協力維護數字音樂版權秩序,構建數字音樂版權良好生態。
約談強調,各唱片公司、詞曲版權公司、數字音樂平臺應采取符合音樂傳播規律、公平合理原則和國際慣例規則的授權模式,應通過保底金加實際使用量分成模式結算,除特殊情況外不得簽署獨家版權協議;完善內部版權管理制度,授權音樂作品應當曲庫目錄明確、版權權屬清晰,維護音樂作品著作權人和相關權利人合法權益;優先通過協商、調解等方式解決數字音樂產業各方之間的版權糾紛;積極探索新場景、新業態音樂作品授權使用機制;建立符合市場需求的數字音樂版權運營模式。
2、工業和信息化部信息通信管理局關于侵害用戶權益行為的APP通報
2022年2月18日,工業和信息化部信息通信管理局通報2022年第一批侵害用戶權益的APP。
依據《個人信息保護法》《網絡安全法》《電信條例》《電信和互聯網用戶個人信息保護規定》等法律法規,工業和信息化部近期組織第三方檢測機構對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APP)進行檢查,截至目前,尚有107款APP未完成整改。同時,檢測過程中發現,13款內嵌第三方軟件開發工具包(SDK)存在違規收集用戶設備信息的行為。工業和信息化部指出,上述APP及SDK應在2月25日前完成整改落實工作。逾期不整改的,部門將依法依規組織開展相關處置工作。
3、銀保監會依法查處21家銀行機構監管數據質量違法違規行為
2022年3月25日,銀保監會發布消息稱,近期,銀保監會嚴肅查處一批監管標準化數據(EAST)數據質量領域違法違規案件,對在檢查中發現的政策性銀行、國有大型銀行、股份制銀行等共21家銀行機構的漏報錯報EAST數據、部分數據交叉校核存在偏差等數據質量違規問題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處罰金額合計8760萬元。
下一步,銀保監會將繼續加大對監管數據質量違法違規問題的查處力度,嚴肅市場紀律,提高違規成本,引導并督促銀行機構切實發揮監管標準化數據在防范金融風險、提升內控水平等方面的作用。
[1]Technology(技術)、Media(媒體)和Telecommunication(電信)三大行業被業內人士統稱為“TMT”行業。對應我國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國家標準,大致涵蓋軟件和信息技術、互聯網、文化和娛樂、電信和廣播電視等行業。
作者簡介
楊春寶,一級律師,北京大成(上海)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私募股權與投資基金專業組牽頭人、TMT行業組牽頭人,大成中國區科技文化休閑娛樂專業委員會副主任,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庫成員。楊律師執業27年,2004年起多次受到The Legal 500和Asia Law Profiles的特別推薦或點評,2016年起連續入選國際知名法律媒體China Business Law Journal“100位中國業務優秀律師”,榮獲Leaders in Law - 2021 Global Awards“中國年度公司法專家”稱號,多次榮獲Lawyer Monthly及Finance Monthly“中國TMT律師大獎"和“中國并購律師大獎"等獎項。具有上市公司獨立董事任職資格,系華東理工大學法學院兼職教授、復旦大學法學院兼職導師、華東政法大學兼職研究生導師、上海交通大學私募總裁班講師、上海市商務委跨國經營人才培訓班講師。出版《企業全程法律風險防控實務操作與案例評析》《完勝資本2:公司投融資模式流程完全操作指南》《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風險防控操作實務》等16本專著。楊律師執業領域為:公司、投資并購和私募基金,資本市場,TMT,房地產和建筑工程,以及上述領域的爭議解決。電郵:chambers.yang@dentons.cn
孫瑱,北京大成(上海)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孫律師在執業前先后在美國沃茨、英格索蘭和阿爾卡特朗訊等全球500強企業擔任全球、亞太區或中國區總裁或副總裁執行助理,積累了豐富的企業運營管理經驗,并具備非常優秀的中英文雙語溝通和協調能力。孫律師出版《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風險防控操作實務》并發表數十篇并購、基金、電商領域的文章。孫律師擅長領域為:私募股權投資、企業并購、電商和勞動法律事務。電郵:sun.zhen@denton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