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TMT產業[1]近十幾年來在全世界范圍內迅猛發展,外有谷歌、亞馬遜等全球知名品牌,內有阿里巴巴和騰訊等迅速崛起的互聯網巨頭。一邊在亞馬遜上購物,一邊聊著微信,沒準還能騰出眼睛瞄一眼愛奇藝上熱播的各種劇,毫不夸張地說,TMT產業已經融入了人們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而近年來人工智能(Artificial Intelligence)、區塊鏈(Block Chain)、云計算(Cloud)、大數據(Big Data)風起云涌,以ABCD為代表的互聯網時代的下半場已經到來,將深刻改變人們的生活方式和工作方式。
新技術、新產業的不斷誕生,對既有的監管和規則提出了強有力的挑戰,各國均因此不斷制定各種法律法規以順應技術創新。我國也出臺了大量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一方面促進TMT產業的發展,另一方面也加強對TMT行業的監管以趨利避害。
楊春寶律師團隊自本世紀初即深度關注TMT產業的發展及相關法律監管的最新趨勢,并已為眾多TMT公司提供了各種類型的法律服務。為了幫助廣大TMT產業從業者、投資者、關注者了解與該產業相關的最新政策法規及司法實踐,我們將按季度更新TMT行業法律動態,歡迎關注。
一、互聯網、軟件及信息技術
1.《網絡安全審查辦法》(2021)
2021年12月28日,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審議通過并經發改委等十余部門同意,公布了《網絡安全審查辦法(2021)》,自2022年2月15日起施行,同時廢止了《網絡安全審查辦法(2020)》,具體內容詳見楊春寶律師團隊文章《一分鐘看懂網絡安全審查新規》。
2.《網絡數據安全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
為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等法律關于數據安全管理的規定,規范網絡數據處理活動,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于2021年11月14日發布了《網絡數據安全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下稱《數據條例》”),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數據條例》主要規定了以下內容:
(1)網絡數據的內涵與外延。《數據條例》將“網絡數據”定義為“任何以電子方式對信息的記錄”,即《網絡安全法》《數據安全法》《個人信息保護法》中的“網絡數據”“數據”“個人信息”均不同程度地受到《數據條例》的規制。
(2)數據分類分級保護制度。《數據條例》明確國家建立數據分類分級保護制度,按照數據對國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個人、組織合法權益的影響和重要程度,將數據分為一般數據、重要數據、核心數據,對于個人信息和重要數據進行重點保護,對核心數據實行嚴格保護。
(3)網絡安全審查制度。《數據條例》規定,數據處理者開展以下活動,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申報網絡安全審查:(一)匯聚掌握大量關系國家安全、經濟發展、公共利益的數據資源的互聯網平臺運營者實施合并、重組、分立,影響或者可能影響國家安全的;(二)處理一百萬人以上個人信息的數據處理者赴國外上市的;(三)數據處理者赴香港上市,影響或者可能影響國家安全的;(四)其他影響或者可能影響國家安全的數據處理活動。
(4)數據處理者的安全保護義務。《數據條例》對數據處理者的安全保護義務提出了非常明確的時限要求。例如數據安全事件對個人、組織造成危害的,數據處理者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通知利害關系人。
(5)個人信息安全管理。《數據條例》對《個人信息保護法》規定的個人同意、數據處理者的刪除義務和數據可攜帶權等進行了細化。
(6)重要數據安全管理。《數據條例》規定了重要數據安全責任人、數據處理者的安全保護義務、重要數據安全評估、數據出境等內容。
(7)互聯網平臺管理。《數據條例》規定了平臺規則、隱私政策和算法策略的披露制度,互聯網平臺對第三方的數據安全管理責任,互聯網平臺運營者的禁止性行為,以及用戶畫像等內容。
3.《數據出境安全評估辦法(征求意見稿)》
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于2021年10月29日發布《數據出境安全評估辦法(征求意見稿)》(下稱“《評估辦法》”),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評估辦法》主要的亮點體現在數據處理者的雙層評估制度,即風險自評估和安全評估,具體如下圖:
圖1雙層評估制度
圖2風險自評估和安全評估的評估事項
4.《即時通信服務平臺個人信息認定指南》(征求意見稿)
2021年11月12日,信息安全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發布《即時通信服務平臺個人信息認定指南》(征求意見稿),該意見稿主要包括兩方面的內容:
(1)即時通信相關術語的含義:即時通信服務平臺指為用戶提供發送和接收信息(文本、圖片、文件、音視頻、鏈接等)的在線交互服務的互聯網平臺;發送者指利用即時通信服務平臺,發布或轉發信息的用戶;接收者指發送者利用即時通信服務平臺發送信息時,接收信息的用戶。
(2)個人信息的認定標準:即時通信服務平臺中,發送者發送給特定接收者,且接收者不能進行再轉發的信息可以被認定為個人信息;超過50人的群組內的信息以及除發送者外的其他群組成員可以向群外轉發的信息不應被認定為個人信息。
(二) 互聯網醫療
國家衛生健康委醫政醫管局于2021年10月26日發布了《互聯網診療監管細則(征求意見稿)》(下稱“《診療細則》”),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診療細則》規定了互聯網診療的醫療機構監管、醫務人員監管、診療業務監管、質量安全和法律責任等內容。
1.《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保險機構互聯網人身保險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
近幾年,互聯網保險業務消費投訴、舉報激增,市場競爭失序,嚴重損害消費者權益。在此背景下,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于2021年10月12日發布《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保險機構互聯網人身保險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主要內容為:明確了互聯網保險業務經營主體的條件和能力要求;規定了互聯網人身保險業務的專屬管理制度;完善互聯網人身保險義務的監管制度。
2.《市場主體受益所有人信息管理暫行辦法(草案公開征求意見稿)》
中國人民銀行與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于2021年12月27日聯合發布《市場主體受益所有人信息管理暫行辦法(草案公開征求意見稿)》(下稱“《受益所有人辦法》”),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受益所有人辦法》的主旨有以下三點:(1)適格的三類“市場主體”通過“企業信用信息登記系統”向國家市場監督管理局報送其“受益所有人”信息;(2)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將“受益所有人”推送給中國人民銀行;(3)中國人民銀行建立“受益所有人信息管理系統”,接收、保存、處理受益所有人信息,并向金融機構開放。
1.《互聯網信息服務算法推薦管理規定》
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于2021年12月31日發布《互聯網信息服務算法推薦管理規定》(下稱“《算法規定》”),并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在中國境內應用算法推薦技術提供互聯網信息服務(以下簡稱“算法推薦服務”),均適用本規定。《算法規定》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是應用算法推薦技術的定義。應用算法推薦技術,是指利用生成合成類、個性化推送類、排序精選類、檢索過濾類、調度決策類等算法技術向用戶提供信息。
二是算法推薦服務的原則。提供算法推薦服務,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尊重社會公德和倫理,遵守商業道德和職業道德,遵循公正公平、公開透明、科學合理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三是算法推薦服務提供者的行為規范。如應當落實算法安全主體責任,不得利用算法對其他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進行不合理限制,等等。
四是用戶的權益保護。涵蓋了不同用戶群體如勞動者、消費者、未成年人和老年人的權益保護措施。
五是對于算法推薦服務的監督管理。網信部門會同電信、公安、市場監管等有關部門建立算法分級分類安全管理制度,根據算法推薦服務的輿論屬性或者社會動員能力、內容類別、用戶規模、算法推薦技術處理的數據重要程度、對用戶行為的干預程度等對算法推薦服務提供者實施分級分類管理。
六是算法推薦服務提供者的法律責任,包括行政責任與刑事責任等。
2.《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管理辦法》
經國家宗教事務局審議通過并經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同意,《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管理辦法》于2021年12月3日發布,并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共分為5章,包括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許可、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管理及法律責任等,主要內容如下:
(1)明確從事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應當向所在地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提出申請,并對許可條件、申請材料、使用名稱、辦理時限等作了規定。
(2)規定了互聯網宗教信息不得含有的內容;對宗教界開展網上講經講道、宗教教育培訓的主體、途徑、方式、內容、參加人員等予以規范,除此之外,其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在互聯網上傳教,不得開展宗教教育培訓、組織開展宗教活動、以宗教名義開展募捐、直播或者錄播宗教儀式、發布講經講道內容或者轉發、鏈接相關內容。
(3)要求取得互聯網宗教信息許可證的平臺,應當與平臺注冊用戶簽訂協議,核驗注冊用戶真實身份信息;未取得許可證的平臺,不得為用戶提供互聯網宗教信息發布服務。
3.《互聯網用戶賬號名稱信息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
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于2021年10月26日發布《互聯網用戶賬號名稱信息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下稱“《賬號規定》”),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賬號規定》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賬號注冊實名制要求;《賬號規定》要求,互聯網用戶賬號使用者(下稱“用戶”)注冊賬號時,應當與互聯網用戶賬號服務平臺(下稱“平臺”)簽訂協議,提供真實身份信息;未成年人注冊賬號時,應當取得其監護人的同意并提供未成年人本人居民身份證號碼用于真實身份信息核驗。
(2)平臺的主體責任:《賬號規定》要求,平臺應當履行互聯網用戶賬號名稱信息管理主體責任,包括配備與業務規模相適應的管理人員和技術能力,建立健全并嚴格落實賬號名稱信息管理相關制度、防止非法賬號跨平臺重新注冊、防止個人信息泄漏等。
(3)監督管理制度:包括主管部門對平臺的監督檢查、平臺對用戶的監督管理、社會公眾對平臺和用戶的監督等。
二、文化與傳媒
1.《演出經紀人員管理辦法》(2021修訂)
文化和旅游部于2021年12月13日發布《演出經紀人員管理辦法》,并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演出經紀人員管理辦法》(2012)同時廢止。此次修訂的主要亮點在于對演出經紀人員實行職業資格認定制度,即在中國境內從事演出經紀活動的人員,應當通過演出經紀人員資格認定考試,取得演出經紀人員資格證,持證上崗。
2.《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
文化和旅游部于2021年11月18日發布《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相比《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實施細則》(2017),該意見稿主要增加了港澳臺和外國投資者在中國大陸依法登記的演出經紀機構申請從事營業性演出經營活動的相關規定。
3.《文化和旅游部辦公廳關于加強網絡文化市場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的意見》
文化和旅游部于2021年11月29日發布《文化和旅游部辦公廳關于加強網絡文化市場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的意見》,該意見對網絡文化市場主體提出了如下要求:
(1)網絡文化服務提供者不得為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提供網絡直播發布者賬號注冊服務,對年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提供注冊服務應當依法認證身份信息并征得監護人同意。
(2)禁止直播間通過展示低俗圖片、“福利”、“資料”等暗示性信息和電話號碼、微信號、二維碼等私密聯系方式誘導未成年前往獲取有害內容。
(3)嚴禁借“網紅兒童”牟利。嚴管嚴控未成年人參與網絡表演,對出現未成年人單獨出鏡或者由成年人攜帶出鏡超過一定時長且經核定為借助未成年人積累人氣、謀取利益的直播間或者短視頻賬號,或者利用兒童模特擺出不雅姿勢、做性暗示動作等吸引流量、帶貨牟利的賬號依法予以嚴肅處理。
(4)有效規范“金錢打賞”。網絡文化市場主體不得以打賞排名、虛假宣傳等方式炒作網絡表演者收入,不得以虛假消費、帶頭打賞等方式誘導未成年人用戶消費。
1.《廣播電視行政處罰聽證規則》《廣播電視行政處罰程序規定》
國家廣播電視總局于2021年12月10日發布《廣播電視行政處罰聽證規則》和《廣播電視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對廣播電視和網絡視聽領域行政處罰的一般程序和聽證程序進行了規范。
2.《廣播電視視頻點播業務管理辦法》(2021修訂)
國家廣播電視總局對《廣播電視視頻點播業務管理辦法》(2015)進行修訂,并于2021年10月9日發布《廣播電視視頻點播業務管理辦法》(2021)(下稱“《點播管理辦法》”)。
主要修訂內容如下:增加有線廣播電視網絡運營服務機構為可以申請《廣播電視視頻點播業務許可證(甲種)》的機構;賓館飯店以外的機構申請《廣播電視視頻點播業務許可證(乙種)》的,不再需要提交驗資證明;取消對于違反《點播管理辦法》機構相關責任人3年內不得擔任視頻點播開辦機構的節目總編或節目審查員的處罰。
(三) 廣告
1.《互聯網廣告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在新媒體、自媒體時代,互聯網廣告進一步從電腦端向移動端擴展,多樣性、多元性、廣泛性的特征更趨明顯。2016年原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頒布實施的《互聯網廣告管理暫行辦法》(下稱“《暫行辦法》”)已不能完全適應當前互聯網廣告監管新形勢新要求,凸顯了法律的滯后性。在此背景下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于2021年11月26日發布《互聯網廣告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下稱“《廣告管理辦法》”),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本次《廣告管理辦法》主要有以下亮點:
一是直播帶貨可構成廣告。《廣告管理辦法》規定,互聯網直播內容構成商業廣告的,相關直播間運營者、直播營銷人員應當履行互聯網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或者廣告代言人的責任和義務。且不得利用互聯網直播發布醫療、藥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醫療器械或者保健食品廣告。
二是規定了互聯網廣告的可識別性要求。《廣告管理辦法》規定互聯網廣告應當具有可識別性,能夠使消費者辨明其為廣告。通過互聯網媒介,以競價排名、新聞報道、經驗分享、消費測評等形式,或者附加購物鏈接的其他形式推銷商品、服務的,應當顯著標明“廣告”。該條主要針對越來越多的廣告主體采取隱蔽方式進行推介產品和服務,例如在微博大V、UP主的商品測評中,廣告主委托這些主體進行測評,但卻并未添加廣告字樣,實質會讓消費者產生誤導。此次《廣告管理辦法》要求無論采取任何形式的推介廣告,都應顯著標明“廣告”二字,避免讓消費者產生錯誤理解。
三是廣告下級鏈接需核對。《廣告管理辦法》規定發布含有鏈接的互聯網廣告,廣告主和互聯網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應當核對下一級鏈接中的廣告內容。該條規定限定了廣告主體對廣告內容核對的義務范圍,即除了直接面向消費者的第一級鏈接外,廣告各主體還需要對第二級鏈接的內容進行核對,防止內容存在被篡改、跳轉的風險存在。
四是細化彈窗“一鍵關閉”的認定。《廣告管理辦法》列舉了常見違反《廣告法》“一鍵關閉”的行為:(1)沒有關閉標志或者需要倒計時結束才能關閉;(2)關閉標志虛假、不可清晰辨識或定位;(3)實現單個廣告的關閉,須經兩次以上點擊;(4)在瀏覽同一頁面過程中,關閉后繼續彈出廣告。
五是對于互聯網廣告的嚴格限制。《廣告管理辦法》對互聯網廣告進行了廣告發布對象、廣告發布方式、廣告發布的審核程序等方面的限制。
2.《關于做好校外培訓廣告管控的通知》
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等八個部門于2021年11月3日聯合發布《關于做好校外培訓廣告管控的通知》(下稱“《培訓廣告通知》”)。《培訓廣告通知》對校外培訓廣告管控工作主要提出了如下要求:
(1)目標要求。確保做到主流媒體及其新媒體、網絡平臺以及公共場所、居民區等線上線下空間不刊登、不播發面向中小學(含幼兒園)的校外培訓廣告。
(2)組織傳播平臺自查。立即組織主流媒體及其新媒體、網絡平臺企業、戶外廣告位經營管理單位等相關市場主體開展自查整改。要求相關傳播平臺全面梳理在播、在刊廣告,發現校外培訓廣告立即停止刊播。進一步完善廣告發布審核制度,堵塞管理漏洞,尤其注意防止以節(欄)目、“軟文”等方式變相發布校外培訓廣告。對于未按要求停止刊播的,由有關部門依法依規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責任;廣告內容虛假違法且未按期自行整改的,依法從重處罰。
(3)加大監管力度。依法從嚴查處利用節(欄)目、“軟文”等方式變相發布校外培訓廣告的行為,對于夸大培訓效果、誤導公眾教育觀念、制造焦慮的虛假違法校外培訓廣告依法從重處罰。
3.《醫療美容廣告執法指南》
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于2021年11月1日發布《醫療美容廣告執法指南》,對醫療美容廣告監管工作主要提出了如下要求:
(1)醫療美容廣告屬于醫療廣告,廣告主必須依法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才能發布或者委托發布醫療美容廣告。廣告主發布醫療美容廣告,必須依法取得《醫療廣告審查證明》;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設計、制作、代理、發布醫療美容廣告必須依法查驗《醫療廣告審查證明》,并嚴格按核準內容發布。
(2)市場監管部門對以下情形予以重點打擊:(一)違背社會良好風尚,制造“容貌焦慮”,將容貌不佳與“低能”“懶惰”“貧窮”等負面評價因素做不當關聯或者將容貌出眾與“高素質”“勤奮”“成功”等積極評價因素做不當關聯;(二)違反藥品、醫療器械、廣告等法律法規規定,對未經藥品管理部門審批或者備案的藥品、醫療器械作廣告;(三)宣傳未經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審批、備案的診療科目和服務項目;(四)宣傳診療效果或者對診療的安全性、功效做保證性承諾;(五)利用行業協會以及其他社會社團或組織的名義、形象作證明,使用患者名義或者形象進行診療前后效果對比或者作證明;(六)利用廣告代言人為醫療美容做推薦、證明;醫療美容廣告中出現的所謂“推薦官”“體驗官”等,以自己名義或者形象為醫療美容做推薦證明的,應當被認定為廣告代言人;(七)以介紹健康、養生知識、人物專訪、新聞報道等形式變相發布醫療美容廣告;(八)對食品、保健食品、消毒產品、化妝品宣傳與醫療美容相關的疾病治療功能;(九)其他違反廣告法律法規規定,嚴重侵害群眾權益的行為。
(3)醫療美容廣告中涉及“醫生”“專家”的,市場監管部門應注意以下情形:(一)醫療美容廣告中出現的衛生技術人員、醫療教育科研機構及其人員的名義、形象屬實的,應認定為使用醫生或者專業人士為醫療廣告代言的廣告違法行為;(二)廣告中將未依法取得醫師執業資格或醫療教育、科研相關職稱的人宣稱為“醫生”“醫學專家”等醫學專業人士,足以誤導消費者認為其屬于醫生等專業人士的,應認定為虛假醫療美容廣告。相關人員涉嫌非法行醫的,要及時通報同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三)對衛生技術人員、醫療教育科研人員的專訪、專題報道中出現有關美容醫療機構的地址和聯系方式等內容的,應認定為以介紹健康、養生知識、人物專訪、新聞報道等形式變相發布醫療美容廣告。
1.百度訴“新媒體管家「Plus」”強制跳轉案[2]
案件主要事實:因認為上海政凱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政凱公司)運營的“新媒體管家「Plus」”瀏覽器插件在百度網頁面中插入鏈接,強制跳轉至其運營的新媒體管家網相關頁面,北京百度網訊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百度公司)將政凱公司訴至法院,要求政凱公司賠償百度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并消除影響。
雙方訴辯意見:百度公司訴稱,其發現用戶在電腦瀏覽器中安裝政凱公司開發運營的“新媒體管家「Plus」”瀏覽器插件后,進入百度網的搜索框進行關鍵詞搜索時,搜索結果頁面中的專題搜索欄中出現“微信”專題及“實時熱點”版塊鏈接(以下簡稱涉案鏈接)。用戶在點擊涉案連接后,將直接跳轉至政凱公司運營的新媒體管家網的相關頁面。百度公司認為,政凱公司的前述行為屬于強制插入鏈接并跳轉的行為,干擾和破壞了百度公司產品的正常運行,構成不正當競爭。政凱公司辯稱:百度公司的證據不能證明被訴插件影響了百度網服務的正常運行,百度網的功能可以正常使用。政凱公司的行為亦未劫持百度公司的流量,用戶均是先下載涉案插件,才能再使用該插件的聚合檢索功能,政凱公司的用戶并非來自于百度公司。點擊涉案鏈接跳轉進入的頁面僅容納不同的搜索引擎,并無政凱公司的內容。
裁判觀點:關于政凱公司的被訴行為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法院認為:首先,政凱公司在百度網插入的涉案鏈接,足以使用戶誤認為相關內容是由百度公司所提供,并在用戶不知情的情況下被吸引至政凱公司經營的網站,干擾了用戶對百度網搜索結果的正常使用,亦影響了用戶的知情權和選擇權。其次,政凱公司在百度公司所控制的產品經營范圍內,未經其同意,通過插入鏈接的方式強行加入了政凱公司的服務內容,干擾了百度網的正常搜索服務。第三,政凱公司插入涉案鏈接并無合理理由,且使用“微信”和“實時熱點”字樣吸引用戶點擊,同時被插入內容的展示方式和位置與百度網中的原有頁面設置高度融合,均體現主觀惡意明顯。第四,涉案鏈接將用戶引出百度網,大大降低了用戶使用百度網進行搜索的交易機會以及再次回到百度網中瀏覽相關信息的可能,而政凱公司卻據此獲取了本不屬于其自身的用戶流量,從而獲取不正當利益。綜上,政凱公司在無合理理由的情況下,利用涉案插件在百度網中插入“微信”專題和“實時熱點”版塊鏈接,使用戶在點擊上述鏈接后進入政凱公司運營的相關頁面,上述行為影響了用戶的選擇,干擾了百度網搜索服務的正常運行,損害了百度公司的合法權益,屬于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二條第二款第一項所規制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近期,因認為新浪微博運營商北京微夢創科網絡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微夢公司”)拒絕許可數據的行為構成壟斷,湖南蟻坊軟件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北京分公司(以下合稱“蟻坊公司”)向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微夢公司以合理條件允許蟻坊公司使用新浪微博數據,并賠償蟻坊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合計550萬元。據悉,長沙中院已正式受理此案。
3.北京首例涉“私域流量”案:抖音帶貨主播借助朋友圈推廣被認定違約[4]
近日,北京朝陽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并宣判了一起通過引入“私域流量”達成銷售目標被認定違約的案件。據悉,該案件系北京首例涉“私域流量”案件。
案件主要事實:2020年7月,創品公司與雷火公司簽署《直播合作協議》,雙方約定,由雷火公司在抖音平臺為創品公司某直播課程提供直播推廣服務,具體方式為由雷火公司的主播在抖音平臺直播過程中,植入商品鏈接。合同簽訂后,創品公司先支付60%合同款,若雷火公司在合同有效期內完成指定銷售額,創品公司則在7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向雷火公司支付剩余直播帶貨服務費。雙方同時約定,如雷火公司在履約過程中惡意刷單,或在除抖音以外的其他渠道進行推廣,創品公司有權拒絕支付對應的服務費,如已支付,雷火公司應當退還相應數額,并按照該費用的三倍進行賠償。在協議履行過程中,創品公司發現,雷火公司旗下主播為完成約定的帶貨量,在未經允許的情況下擅自通過其個人微信朋友圈、微信群等私域流量發布廣告,發動私域流量用戶購買指定商品。創品公司認為雷火擅自引入私域流量進行推廣的行為屬于違約,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雷火公司退還已支付費用并支付違約金。
雙方訴辯意見:庭審中,創品公司主張,微信朋友圈、微信群等私域流量中的用戶往往對主播個人具有較高粘性,通過主播的粉絲群引入客戶流量,實際上是利用了粉絲對于主播個人的信任,很難轉化為產品的忠實客戶,不能真正實現吸引有效客戶的合同目的。且雷火公司引入私域流量進行推廣前并未征得創品公司同意,此行為應屬違約。雷火公司則主張,不論是通過直播還是引入私域流量完成的訂單,成交訂單都發生在抖音平臺,并未違反雙方此前的約定。且在銷售量相同的情況下,公域流量推廣與私域流量推廣并不存在實質差異,均可實現宣傳推廣目的。
裁判觀點:朝陽法院經審理認為,私域流量匯集的是以主播為核心的客戶群體,客戶一般與主播存在親屬關系、好友關系、偶像與粉絲等關系,客戶相對穩定,客戶粘性和忠誠度較高,獲客成本較低;公域流量匯集的是不特定客戶,客戶穩定性和忠誠度相對較差,但是潛在客戶覆蓋面更廣,獲客成本相對較高。從整體上看,二者在客戶類型、數量、穩定性等方面均存在顯著差異,推廣效果不完全相同,推廣價格亦不相同。本案中,原被告雙方約定以公域流量方式進行推廣,是當事人充分考慮公域流量和私域流量間差異后所作的商業安排,雙方均應嚴格依約履行。原告以公域流量的價格委托被告旗下主播作商品推廣,而被告未經允許,擅自引入私域流量進行推廣,有違誠實信用原則,且其所使用的私域流量不易轉化為原告的流量,亦不利于原告開發更多潛在的公域流量客戶,影響原告合同目的的實現。
最終,朝陽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令被告雷火公司向原告創品公司返還合同款13萬余元,同時支付違約金15萬元。判決作出后,雙方均未提起上訴。
案件主要事實:2016年4月,王博(化名)入職一家互聯網文化傳媒公司,擔任主播一職,負責運營兩個吃播類節目。雙方簽訂勞動合同,并約定競業限制期限為兩年,“如果員工違反本協議競業禁止規定的,應當向甲方支付違約金,數額為100萬元”。2016年9月13日,雙方又簽訂了《網絡紅人經紀合約》,但并未約定解除雙方之間的勞動合同關系。2017年6月,王博不再到單位上班,此后雙方勞動關系解除。2017年8月21日,公司發現王博從公司離職后參加另一家公司的新媒體項目,該項目與王博在公司期間負責的項目內容相似。公司起訴要求王博支付競業限制補償金100萬元。一審法院審理后判決支持該公司訴求。王博不服,提起上訴。
雙方訴辯意見:王博認為,自己無須支付100萬元違約金,理由如下:一、公司提供的微博截圖中顯示的微博號主體并非王博,王博僅應朋友請求偶爾協助其拍攝視頻。王博在與公司簽訂《網絡紅人經紀合約》之后,雙方勞動關系已不復存在,應為平等合作的網絡紅人與經紀公司之間的關系。王博與公司存在勞動合同關系期間,一直處于行政崗位,并不屬于高管和高級技術人員,不應當屬于簽訂競業限制條款的人員。即便雙方存在競業禁止協議,但100萬元的違約金數額過高,法院應當予以調整。公司則主張王博當時直接參與涉案直播項目的研發、制作、發布,也出鏡擔任主播,其對該項目的投入、發布、與相關媒體平臺合作等核心內容均全部了解和掌握,故應屬“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
裁判觀點:法院經審理認為,雙方簽訂有勞動合同,雖然此后雙方簽訂了《網絡紅人經紀合約》,但并未約定解除雙方之間的勞動合同關系,且在簽訂《網絡紅人經紀合約》后,公司仍持續為王博繳納社會保險,故應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關于100萬元的違約金數額是否過高的爭議,《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適當減少。若當事人主張減少違約金,應當承擔證明責任。本案中,王博并未就雙方約定的違約金數額過分高于其違約行為給公司造成的損失提交充分有效的證據予以證明,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
5.一游戲開發商憑“流量”向運營公司索要600萬獎勵金被駁回[6]
案件主要事實:霍金公司和豪新公司約定將《戰甲榮耀》網絡游戲獨家授權給豪新公司代理,進行市場運營。后霍金公司認為該款游戲的流水量已達到合同約定支付獎勵金的標準,要求豪新公司支付600萬元的獎勵金卻被拒絕,故訴至法院。
雙方訴辯意見:原告霍金公司訴稱,2017年5月,霍金公司和豪新公司簽署《手機游戲〈戰甲榮耀〉大陸地區獨家代理協議》,對游戲的收益分成和獎勵金比例進行了明確的約定:安卓總信息費(總流水)達5000萬元以上時,每增加1000萬元的總流水,支付獎勵金50萬元,以此類推。熱云平臺統計數據顯示,該款游戲的總流水為1億余元,因此霍金公司主張支付獎勵金600萬元。被告豪新公司辯稱,該公司不需要支付獎勵金。首先,按照行業慣例,在沒有收益分成的前提下,不可能有額外的獎勵金。該款游戲由于玩家用戶不多,早在2018年已停運,雙方溝通結算的收益分成僅為17萬元,在結算過程中霍金公司也未向豪新公司主張過獎勵金。再次,霍金公司提交的游戲總流水量中有部分并不是真實發生可用于結算的流水量,而是為游戲推廣找第三方公司代為充值的流水量,所以游戲流水實際未達到支付獎勵金的標準。
裁判觀點:法院審理后認為,獨家代理協議約定了雙方“分成和獎勵金支付的條件”,即“經雙方確認結算數據后,自甲方或甲方的關聯方收到由第三方平臺代收結算月的分成收入且收到乙方開具的甲方認可的合格發票及蓋公章的結算確認函起10個工作日內以電匯或其他及時付款方式向乙方支付分成收入和獎勵金”。通過該款約定可以看出,分成收入和支付獎勵金需同時滿足以下幾個條件:一是雙方已確認結算數據,二是豪新公司或其關聯方收到第三方平臺代收的分成收入,三是霍金公司開具發票及結算確認函。霍金公司僅提交雙方根據游戲總流水而進行結算的初步證據且雙方對結算數據(流水)存在分歧,又未能提交豪新公司已收到第三方代收的分成收入的證據,故法院認為分配獎勵金的支付條件尚未成就,最終駁回霍金公司的訴求。
6.擅自使用熱播劇截圖銷售“同款”服裝構成侵犯信息網絡傳播權[7]
案件主要事實:劇酷公司享有電視劇《親愛的,熱愛的》著作權,其發現隆科公司(淘寶天貓某店鋪經營商)未經許可在其運營的店鋪內使用該電視劇截圖畫面,并銷售該截圖畫面中男主角韓商言所穿的“同款”黑色短款上衣。劇酷公司認為隆科公司侵犯了其對涉案作品所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訴至法院。
一審裁判觀點:一審法院審理后認為,涉案電視劇截屏系對電視劇畫面的截取,劇酷公司對該畫面截圖享有著作權。隆科公司未經許可,擅自將劇酷公司享有著作權的涉案作品截屏置于網絡,使公眾可以在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涉案作品,構成對劇酷公司就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侵犯,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二審裁判觀點:隆科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上海知產法院提起上訴。隆科公司認為,其在天貓店鋪使用的是劇中的人物截圖,劇酷公司對電視劇享有著作權并不意味著對其中畫面的截圖享有著作權,兩者不能混同;該案中劇照的截圖沒有獨創性,不構成作品,被上訴人對其不享有著作權。上海知產法院經審理認為,涉案電視劇《親愛的,熱愛的》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規定的電影作品,而電影作品是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無伴音的畫面組成的,上訴人在其天貓店鋪中使用了電影作品的一張截圖,該截圖屬于從電影作品的連續畫面中分離出的一部分,故屬于電影作品的組成部分。由于被上訴人是涉案電影作品的著作權人,故其對電影作品中的單張截圖亦享有著作權。上海知產法院同時認為,涉案電影作品具有獨創性,該截圖屬于有獨創性的連續畫面的組成部分,因此其本身亦具有獨創性。盡管涉案電影作品的截圖具有獨創性,但其并不屬于攝影作品,因為該截圖是用攝像機所拍攝的連續畫面的一部分,與為了獲得靜態效果所拍攝的攝影作品具有一定區別。電影作品的截圖屬于電影作品的一部分,其著作權歸電影作品的制片人享有。綜上,上海知產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件主要事實:2019年5月,豐復久信公司與中研智創公司簽訂一系列服務合同,約定豐復久信公司委托中研智創公司采購、管理微型存儲空間服務器(“礦機”)、提供比特幣“挖礦”的數據增值服務并支付增值服務收益,豐復久信公司向中研智創公司支付管理費用。合同簽訂后,豐復久信公司向中研智創公司支付1000萬元人民幣,中研智創公司購買了“礦機”,并與第三方公司簽訂委托合同,“礦機”在四川省的一個鄉運行。合同履行期間,中研智創公司向豐復久信公司支付18.3463個比特幣作為數據增值收益,此后未再支付任何收益。豐復久信公司多次催要無果,訴至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請求判令中研智創公司交付278.1654976個比特幣,同時賠償服務到期后占用微型存儲空間服務器的損失。
裁判觀點: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所涉交易實為通過專用“礦機”計算生產虛擬貨幣的“挖礦”活動。豐復久信公司和中研智創公司在明知“挖礦”及比特幣交易存在風險,且相關部門明確禁止比特幣相關交易的情況下,仍簽訂代為“挖礦”協議,此協議應屬無效,因此產生的相關財產權益亦不應受到法律保護,上述行為造成的后果應由當事人自行承擔。最終,法院認定雙方合同無效,判決駁回豐復久信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四、行政處罰/約談
1.北京市網信辦依法約談處罰知乎網
近日,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指導北京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依法約談知乎網負責人,針對知乎網多次出現法律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等問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責令其立即整改,嚴肅處理相關責任人。北京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對知乎網違法行為進行行政處罰立案。
2.國家網信辦依法約談處罰豆瓣網
2021年12月1日,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負責人約談豆瓣網主要負責人、總編輯,針對近期豆瓣網及其賬號屢次出現法律、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情節嚴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等法律法規,責令其立即整改,嚴肅處理相關責任人。北京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即對豆瓣網運營主體北京豆網科技有限公司依法予以共計150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3.國家網信辦依法約談處罰新浪微博
近日,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負責人約談新浪微博主要負責人、總編輯,針對近期新浪微博及其賬號屢次出現法律、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情節嚴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等法律法規,責令其立即整改,嚴肅處理相關責任人。北京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對新浪微博運營主體北京微夢創科網絡技術有限公司依法予以共計300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