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行業法律動態(2019年5月/總第16期)

一、 失聯公告和注銷公告

 

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協會”)于5月9日分別在其官網和微信公眾號上發布《關于失聯私募機構最新情況及公示第二十七批疑似失聯私募機構的公告》,稱日前在核查中發現北京諾伊投資有限公司等68家疑似失聯機構,且通過該等機構登記的聯系方式無法與其取得有效聯系。公告發出后5個工作日內仍未與協會聯系的私募機構,將被認定為失聯機構,并將在協會官網予以公示,同時在該管理人“機構誠信信息”欄目中予以標示。公示滿三個月后且未主動聯系協會并提供有效證明材料的,將被注銷管理人登記。

 

協會于5月10日在其官網上發布《關于注銷期間屆滿未提交專項法律意見書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的公告》,稱現有北京豐潤泰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等37家機構未能在《關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在異常經營情形下提交專項法律意見書的公告》(“《異常經營公告》”)規定的書面通知發出后的3個月內提交符合規定的專項法律意見書,協會將注銷該37家機構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并將上述情形錄入資本市場誠信檔案數據庫。

 

協會于5月17日分別在其官網和微信公眾號上發布《關于注銷江蘇興佳利業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等22家不能持續符合管理人登記要求的私募機構的公告》,稱根據《異常經營公告》,現有江蘇興佳利業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等22家私募基金管理人不能持續符合管理人登記要求,滿足注銷條件。協會將注銷該22家機構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并將上述情形錄入資本市場誠信檔案數據庫。

 

協會于5月24日在其微信公眾號上發布《關于注銷20家異常經營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的公告》,稱現有20家私募基金管理人滿足注銷條件。其中,上海隆投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等17家機構未能在書面通知發出后的3個月內提交符合規定的專項法律意見書;淮北市倚天投資有限公司、北京春曉匯商股權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以及嘉禾財富(北京)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不能持續符合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要求。協會將注銷該20家機構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并將上述情形錄入資本市場誠信檔案數據庫。

 

私募基金投資者保護月活動

 

由協會與北京基金小鎮聯合舉辦的“私募基金投資者保護月”于511日正式啟動,協會會長洪磊在啟動儀式上致辭,協會副會長鄭富仕代表基金行業宣讀投資者保護倡議書,號召基金行業同仁忠實履行對投資者的信義義務,踐行投資者利益永遠優先原則。此后,協會自513日開始,連續在其微信公眾號上發布《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資者保護倡議書》,號召廣大私募基金行業同仁共同踐行“把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作為私募基金一切運作行為的立足點和出發點”,“忠實履行對投資者的忠誠義務和專業義務”,“與投資者共贏”等倡議。截至527日,協會已收到5210家自愿簽署倡議書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回執。至此,《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資者保護倡議書》簽署活動第一階段結束。

 

此外,協會于523日攜手網易網在北京啟動“心系投資者,攜手共行動”投資者保護活動,獨家授權網易網開辟投資者警示專區,集中匯總過往已發布的相關公告,同時定期更新協會私募基金管理人失聯公告、私募基金投資小貼士以及紀律處分等公示信息,教導、幫助投資者更高效地使用協會的投訴平臺,保護自身合法權益。

 

領導講話

 

證監會副主席閻慶民在“5?15全國投資者保護宣傳日”啟動儀式上的講話中指出,投資者是資本市場發展之本,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是監管的永恒主題,加強投資者保護需多方合力、多措并舉。同時,閻主席也希望和呼吁廣大投資者要自覺強化風險意識和理性思維,加強學習,選擇適合自身的產品,不盲目跟風,自覺遠離非法金融活動,依法依規行權維權,增強自我保護能力。

 

協會會長洪磊在59日舉行的“2019全球(青島)創投風投大會”上致辭時指出,以私募股權與創投基金為代表的風險投資是直接融資的重要渠道,也是最有活力的創新資本。股權創投的行業自律要從基金的本質和投資者保護出發,落實《基金法》要求,針對行業出現的重大問題,從機構、產品、人員方面持續規范基本行為,形成共同規范,為會員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信用積累和信用展示服務,進而通過信用公示與社會監督、信用約束與自律處分、信用競爭與自主發展,打破市場與監管博弈的行為慣性。

 

洪磊會長在527日于浙江杭州舉辦的“第五屆(2019)全球私募基金西湖峰會”上進行主旨演講指出,目前,部分私募基金管理人沒有充分理解機構展業與市場信用之間的關系,沒有從投資者利益最大化出發尋找最有價值的投資標的,將基金財產置于過高的利益沖突風險之中,侵蝕機構自身和整個行業的信用基礎。私募基金行業供給側改革的核心就是強化受托理財中的信義義務管理,建立市場化過程信用體系,讓投資者與管理人、管理人與被投企業、管理人與中介服務機構基于自身信用充分博弈,使市場機構充分發揮其專業價值,打破市場與政府博弈、政府信用被動兜底的怪圈。

 

四、典型私募股權投資糾紛簡述

 

1. 法律關系認定 —— 保本+固定收益=民間借貸

 

案件:湖北乾涌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范利民民間借貸糾紛案((2019)鄂01民終2538號)

 

主要事實:上訴人和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和原告,以下分別簡稱為“基金管理公司”和“投資人”)簽訂《股權投資協議》約定投資人向基金管理公司所選項目股權進行投資,投資封閉期三年,第四年退出,并約定了預期年浮動收益和預期年固定收益,還約定:如屆時年實際收益低于預期固定收益,則由基金管理公司補差。此外,投資期屆滿后,即使投資項目沒有結束,當投資人提出退出申請時,基金管理公司應在60個工作日內完成本金退還。合同簽訂后,投資人依約向基金管理公司支付了投資款項,但在投資期限內,基金管理公司并未向投資人支付任何投資收益,投資期限屆滿后,基金管理公司亦未向投資人退還投資本金,故投資人訴請法院要求基金管理公司歸還本金并支付投資利息。

 

裁判觀點:基金管理公司與投資人簽訂的《股權投資協議》,約定了基金管理公司在投資期間向投資人支付固定收益,在投資期滿后返還投資本金,雙方之間形成名為投資,實為民間借貸法律關系。因借款期限已屆滿,基金管理公司應承擔向投資人返還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的違約責任。因此,二審法院最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即由基金管理公司向投資人返還投資款并支付投資利息。

 

2. 審判程序 —— “先刑后民”

 

案件:黃國香與深圳市廣森投資集團有限公司、深圳市南山南裕水產有限公司民間借貸糾紛案((2019)0303民初891號)

 

主要事實:因被告在《基金合同》等文件約定的期限內未能兌付原告的投資本金和利息,原告遂起訴被告和保證人償還投資本金和利息。

 

裁判觀點:被告等一系列關聯公司因進行募集資金活動,存在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犯罪嫌疑被公安部門立案偵查,因此,本案應移送公安部門審查處理。駁回原告提起的本案訴訟。

最后編輯于:2022-05-01 1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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