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楊春寶律師團隊助力文周投資作為天境生物科技B輪融資的領投方,完成8000萬元的投資交割
近期,文周投資作為天境生物科技(杭州)有限公司B輪融資的領投方,已完成8000萬元的投資交割。
大成上海辦公室楊春寶律師、郭澤坤律師作為文周投資的法律顧問,為其提供了法律風險分析、交易文件起草、談判、基金備案、后續交割等全方位的法律服務。
2、楊春寶律師團隊助力文周投資參與宜明細胞C輪數億元人民幣融資
近日,宜明細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完成數億元人民幣C輪融資。本輪融資由金石投資旗下國家戰略轉型升級基金、金石康健基金聯合里昂資本旗下旗艦中國市場美元基金領投,文周投資、華大共贏、興投資本、源創資本等跟投,老股東華蓋資本、方富資本、IDG資本等持續加碼。
大成上海辦公室楊春寶律師、郭澤坤律師作為文周投資的法律顧問,為文周投資本次投資提供了法律盡職調查、交易文件起草和后續交割等全方位的法律服務。
3、楊春寶律師團隊代理的兩個重要仲裁案件相繼開庭
近期,楊春寶律師團隊代理的標的額高達25億元的股權轉讓協議糾紛仲裁案、港股上市之錨定份額投資保證協議糾紛仲裁案相繼在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上海國際仲裁中心開庭審理。
二、基金業協會各類通知和公告
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分別于2022年9月7日和2022年9月9日發布公告稱,現有聯投財富(上海)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等14家私募基金管理人不能持續符合管理人登記要求,協會將注銷該14家機構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并將上述情形錄入資本市場誠信檔案數據庫。
協會分別于2022年9月9日和2022年9月23日發布公告稱,現有浙銀博匯(杭州)資本管理有限公司等27家私募基金管理人存在異常經營情形,且未能在書面通知發出后的3個月內提交符合規定的專項法律意見書,協會將注銷該27家機構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并將上述情形錄入資本市場誠信檔案數據庫。
協會分別于2022年9月16日和2022年9月23日發布公告稱,現有福建經融股權投資有限公司等88家機構達到公示期滿三個月且未主動聯系協會并提供有效證明材料的注銷條件。協會將根據《關于優化失聯機構自律機制及公示第十一批失聯私募機構的公告》(中基協字〔2017〕8號)的規定,注銷該88家機構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并將上述情形錄入資本市場誠信檔案數據庫。
三、協會規范性文件
1.《私募基金備案案例公示》(2022年第2期 總第3期)
協會于2022年9月16日發布了今年第2期《私募基金備案案例公示》,這是協會繼2021年9月建立私募投資基金備案案例公示機制并發布第一批私募基金備案案例以來,發布的第三批公示案例。此次共發布3類案例,分別涉及四種情形:
1. 第一類案例涉及投資者不具備實繳出資能力,即作為投資者的集合資金信托計劃存在“先備后募”的情形,協會已退回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進行整改,其投資者信托計劃應募集完畢并具備實繳出資能力后再提交私募基金備案申請;
2. 第二類案例涉及“借道”私募基金進行監管套利,即證券公司資管計劃借私募證券基金作為“通道”100%投資于受限的雪球結構產品,協會已對該私募基金不予備案;
3. 第三類案例涉及私募基金管理人與“黑中介”聯合開展違規業務,共有兩種情形:
(1)第一種情形系基金管理人違規委托“黑中介”代發“保殼”基金,即為滿足登記后限期備案首只私募基金要求,基金管理人全權委托中介機構提供首只私募基金備案“保殼”服務,由中介機構以該基金管理人的名義募集、運作、管理首只私募基金,并使用該基金管理人提供的賬號和密碼提交基金備案申請,協會已對涉及的基金管理人采取自律措施,暫停備案業務,并將其違規線索移送監管機構;
(2)第二種情形系基金管理人利用“黑中介”虛假出資“占坑”,即基金管理人為節省募集時間,利用中介機構關聯方虛假出資認購,通過備案后,再將其認繳份額轉讓給真實投資者,違反《私募投資基金備案須知》要求,協會已對涉及的基金管理人采取自律措施,并將相關違規線索移送監管機構。
四、典型判例
在基金管理人委托第三方為基金提供相關服務的法律關系中,應結合相關服務協議對服務內容、服務費支付的條件和方式等的具體約定,以及協議期限、服務提供方是否能夠舉證證明其已實際提供了服務協議約定的全部服務內容等,綜合判斷服務提供方是否有權取得服務協議約定的部分或全部服務費
案件:深圳市前海鼎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與北京指南創業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服務合同糾紛【(2022)京01民終5356號】
主要事實:2017年8月,指南創業公司(甲方)與前海鼎邦公司(乙方)簽訂《咨詢服務協議》,約定乙方為“珠海指南蒙童創業投資合伙企業(有限合伙)”(即案涉基金)的投資、運營提供咨詢服務,并為客戶(即案涉基金投資者)提供專業服務(包括但不限于向甲方提供投融資策略咨詢、推薦客戶并協助簽署基金合同;確認客戶是否為合格投資者;對客戶的風險承受能力進行評估;向客戶提供股權基金投資知識指導;對客戶進行風險教育,提高客戶的風險辨別能力;解答客戶疑問、幫助客戶理解產品文件之內容、協助客戶處理意外情況;對客戶進行風險提示等)。另,指南創業公司系案涉基金的執行事務合伙人。此外,雙方還約定,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咨詢服務費根據乙方募集總額度及募集總額對應的超額收益(如有)分別提取一定比例進行計算,包括固定和浮動兩部分。咨詢服務費有計算公式,浮動部分=甲方按照《珠海指南蒙童創業投資合伙企業(有限合伙)合伙協議》收取的業績管理報酬的50%。2018年,指南創業公司向鼎邦公司支付252.96萬元,轉賬用途為指南蒙童基金銷售費。2020年9月10日,指南創業公司發布指南蒙童投資基金清算公告載明,普通合伙人(基金管理公司)收取的超額收益分成919.51萬元。前海鼎邦公司向指南創業公司索要浮動服務費未果,遂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判令指南創業公司支付咨詢服務費459.75萬元以及延期支付的利息損失等。一審法院駁回其訴請,其不服提出上訴。
裁判觀點: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爭議焦點一是前海鼎邦公司的服務是限于募集基金階段還是涵蓋基金募集和運營的全部階段,服務內容是限于推薦客戶完成基金募集還是也包括募集完成后客戶的溝通維護,相應的,前海鼎邦公司是否完成了全部服務內容;二是給付咨詢服務費的浮動部分是否以前海鼎邦公司完成全部服務內容為條件,前海鼎邦公司完成基金募集是否即可直接取得服務費的浮動部分。針對焦點一,二審法院認為,前海鼎邦公司的服務應涵蓋基金募集和運營的全部階段,服務內容包括基金募集完成后的客戶維護溝通,前海鼎邦公司并未完成全部服務內容。理由有幾點,第一,《咨詢服務協議》明確約定前海鼎邦公司提供的服務并不限于促成客戶投資和完成基金募集,還涵蓋基金的運營階段,而且,協議約定的具體服務內容也不限于基金募集階段;第二,協議約定的服務期限為十年,顯然前海鼎邦公司提供的服務不應限于基金募集階段;第三,本案一審中前海鼎邦公司明確承認其服務內容包括給指南創業公司介紹投資人和維護投資者。此外,因前海鼎邦公司在一、二審并未提交任何在基金募集完成后其與客戶溝通維護的證據,指南創業公司對此亦不認可,故應當認定前海鼎邦公司在資金募集完成后并未開展與客戶溝通維護的服務。針對焦點二,二審法院認為,給付咨詢服務費的浮動部分以前海鼎邦公司完成全部服務內容為條件,前海鼎邦公司僅完成基金募集無權取得服務費的浮動部分。其一,從服務合同的性質和合同具體約定來看,浮動部分對應于基金退出時的超額收益,應當對應運營與退出產生的相應服務內容,而非基于推薦客戶、完成基金募集就會產生;其二,從具體利益計算來看,超額收益分成有賴于基金的投資收益,同時也對前海鼎邦公司全面履行合同義務作出了相應要求。其三,從違約責任約定來看,《咨詢服務協議》約定,不履行義務的一方應當賠償給對方造成的全部損失,如果前海鼎邦公司在未完成基金募集后相應服務的情況下,還可以獲得針對超額收益的浮動收益,是不符合邏輯的。綜上,應認定前海鼎邦公司全面履行合同義務和蒙童基金到期結算并存在超額收益均為前海鼎邦公司要求指南創業公司給付浮動部分咨詢服務費的必要條件,二者缺一不可。二審法院遂駁回了前海鼎邦公司的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