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行業法律動態(2022年10月/總第56期)

一、楊春寶律師團隊法律服務動態

 

1、楊春寶律師團隊參與私募股權創投基金向投資者實物分配股票首單試點方案研討

 

近期,上海臨理投資合伙企業(有限合伙)向其有限合伙人實物分配股票試點方案得到證監會的原則性通過,成為證監會開展私募股權創投基金向投資者實物分配股票的首單試點。楊春寶律師團隊有幸參與了該首單試點方案的研討。

 

2、楊春寶律師團隊為浦東引領區產業發展基金投資母基金提供法律服務

 

浦東引領區產業發展基金是《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支持浦東新區高水平改革開放打造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引領區的意見》發布以來,浦東新區出資設立的第一只母基金。引領區產業發展基金一期由浦東新區出資50億元,將通過參股子基金的方式吸引頭部產業基金落戶并持續加大對浦東重點產業的投資,預計將撬動千億元社會資本參與引領區建設。

楊春寶律師團隊受引領區產業發展基金發起人上海浦東投資控股(集團)有限公司的委托,對某產業引導母基金入圍管理人進行法律盡職調查,并提供有限合伙協議的審核、修改等法律服務

 

二、基金業協會各類通知和公告

 

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分別于2022年10月28日發布公告稱,現有深圳樸素資本管理有限公司等10家私募基金管理人不能持續符合管理人登記要求,協會將注銷該10家機構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并將上述情形錄入資本市場誠信檔案數據庫。

 

三、        監管動態

 

1. 證監會原則同意開展私募股權創投基金向投資者實物分配股票首單試點

 

證監會原則同意上海臨理投資合伙企業(有限合伙)的實物分配股票試點申請。申請人將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證監會關于私募基金實物分配股票試點的要求,履行相應程序和信息披露義務,適時向投資者分配股票。其他符合條件的私募股權創投基金實物分配股票試點申請也正在積極有序推進過程中。下一步,證監會將推動私募股權創投基金實物分配股票試點工作有序開展,及時總結評估試點情況,逐步擴大試點范圍,持續推進完善私募股權創投基金退出機制。

 

2. 海南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關于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有關事項的補充通知

 

2022年10月27日,海南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發布通知稱,根據《海南省關于開展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境內股權投資暫行辦法》(瓊金監函〔2020〕186號)有關規定,在海南省設立的、僅涉及在境外募集資金的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該省對其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進行備案不做強制性要求。銀行可支持該類企業進行跨境資金結算等業務,并做好后續資金監管。其他要求按照現行制度保持不變。

 

四、典型判例

 

1. 就私募基金A與標的公司控股股東簽署的《投資備忘錄》而言,如無法證明《投資備忘錄》系標的公司的真實意思表示或者得到標的公司的事后追認,則應僅在私募基金A與標的公司控股股東之間產生法律約束力;如私募基金A系通過私募基金B間接投資于標的公司,則其投資收益僅能在私募基金B處置完剩余資產、其在標的公司的投資損益得以明確以后予以兌現


案件:北京和光嘉盈投資中心(有限合伙)與史文勇合同糾紛【(2022)01民終46號】


主要事實:金信中心系成立于20156月的私募股權基金,其管理人為金信融達公司。20165月,金信融達公司、和光嘉盈中心等各方簽訂金信中心合伙協議,并約定:合伙目的系認購飛流公司股權,全體合伙人委托普通合伙人金信融達公司為執行事務合伙人,其他合伙人均為有限合伙人。同月,和光嘉盈中心向金信中心支付了投資款。史文勇系飛流公司的控股股東。20178月,和光嘉盈中心授權陳作濤與史文勇簽訂《投資備忘錄》,并約定:20165月和光嘉盈中心通過金信中心參與“飛天”項目(即飛流公司IPO項目),并實際出資1.648億元人民幣,該項目因故于201611月宣布取消。20176月,金信中心轉讓部分資產給第三方,并于201778月退回和光嘉盈中心資金共計1.451億元。就和光嘉盈中心實際出資中尚未收回部分,史文勇將以無息借款方式拆借給和光嘉盈中心。史文勇同意在金信中心處置完剩余資產5個工作日內(不晚于本備忘錄簽署之日起40個工作日),按照項目本金年化20%以實際用款天數結算和光嘉盈中心投資收益。光嘉盈中心在金信中心的實際退出金額及史文勇提供的無息借款均可用于結算和光嘉盈中心應得的投資收益,史文勇在此基礎上進行差額補足。20178月,武漢幫巧瑞軟件開發有限公司向珞珈公司轉賬0.197億元,和光嘉盈中心和史文勇均認可系史文勇履行《投資備忘錄》項下的無息借款義務。和光嘉盈中心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史文勇償還投資應收回款項和投資收益。一審法院駁回其全部訴請,和光嘉盈中心不服提出上訴。


裁判觀點: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投資備忘錄》系史文勇個人與和光嘉盈中心的真實意思表示,且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效力性強制性規定,應屬合法有效。此外,鑒于史文勇并未舉證證明《投資備忘錄》屬于飛流公司的真實意思表示或者飛流公司事后追認,因此,《投資備忘錄》僅在和光嘉盈中心與史文勇個人之間產生法律約束力,本案不存在遺漏必要當事人的情形。關于史文勇在《投資備忘錄》項下的支付投資收益的付款條件是否成就,首先,《投資備忘錄》簽署的目的系就和光嘉盈中心未來退出的計劃進行協商、安排;其次,和光嘉盈中心僅參與了基金投資(即入伙金信中心)層面的交易,并未直接參與飛流公司的股權投資層面的交易,并且,和光嘉盈中心已經退出的投資,均系通過金信中心結算減資款后的返款,此外,在史文勇的安排下,和光嘉盈中心已經實際收回1.648億元全部投資資金;再次,根據《投資備忘錄》約定,和光嘉盈中心的投資收益應當在基金處置完剩余資產、其在“飛天”項目上的投資損益得以明確以后予以兌現,目前,和光嘉盈中心并未提舉證據證明上述條件已經成就,因此,和光嘉盈中心要求史文勇支付投資收益,沒有事實與法律依據。綜上,《投資備忘錄》屬于史文勇個人就和光嘉盈中心投資“飛天”項目的收益承諾,該承諾的兌現有賴于整個投資項目在基金層面上的清算完畢。目前,《投資備忘錄》約定的付款條件尚未成就,和光嘉盈中心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


2. 就契約型私募股權基金而言,如因其投資標的IPO的需要而需其通過特殊目的載體(即SPV)間接投資于標的公司的,且相關基金合同約定的對賭義務人未明確拒絕向變更后的投資主體(即SPV)履行回購義務,則對賭義務人無權僅因投資主體變更而主張其無需履行回購義務


案件:王雙一與北京銀河鼎順投資中心(有限合伙)合同糾紛【(2022)京01民終2204號】


主要事實:2015年6月,銀河鼎發公司與陳賢等人簽訂銀河鼎順一號投資基金合同,約定設立銀河鼎順一號契約型投資基金,基金管理人為銀河鼎發公司,在該基金的投資期內,該基金只可投資于雙順達公司的股權。同月,銀河鼎發公司與王雙一簽訂《特定股權回購協議》并約定,如銀河鼎順一號投資基金對雙順達公司股權的投資無法按照基金合同的投資期限按時實現退出或雙順達公司終止A股IPO或新三板掛牌等登陸資本市場的進程時,由王雙一履行回購義務,并向銀河鼎發公司支付回購價款。回購價款由投資本金及投資溢價以及銀河鼎發公司已支付的稅款三部分組成。如回購方未按約定履行回購義務,未及時支付回購款項,每逾期一日應向銀河鼎發公司支付未付款項萬分之三的違約金。隨后,銀河鼎發公司從基金賬戶支付了投資款。因銀河鼎發公司代表銀河鼎順一號投資基金持有雙順達公司相應出資,很大可能影響雙順達公司上市過審,經各方溝通,將基金持股改為契約性基金通過合伙企業間接持股,由銀河鼎發公司將相應股權轉讓給銀河鼎順中心。截止2017年6月30日前,雙順達公司未正式向證監會提交上市申請。銀河鼎順中心遂向一審法院提出訴請,判令王雙一支付股權回購價款、投資溢價和違約金。一審法院支持了銀河鼎順中心的訴請,王雙一不服提出上訴。


裁判觀點: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首先,銀河鼎發公司與王雙一簽訂的《特定股權回購協議》,系投資方為保障其投資權益與被投資公司雙順達公司的實際控制人王雙一所達成的合意,該回購協議未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效力性強制性規定,應認定為有效。后為滿足雙順達公司上市需要,各方一致同意銀河鼎發公司將其代表基金持有的雙順達公司股份轉讓給銀河鼎順中心,改由銀河鼎順中心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間接持股,一方面投資資金的來源仍系“銀河鼎順一號投資基金”,另一方面案涉標的股權的實際歸屬主體沒有任何增加或實質變化。其次,證據顯示,在回購條件成就后,雙方就回購事宜持續進行溝通,未有證據顯示王雙一曾明確以其不具有回購義務為由進行抗辯,并拒絕向銀河鼎順中心履行回購義務。綜上,銀河鼎順中心提舉的相關證據,已形成完整的證據鏈,證明王雙一基于其在《特定股權回購協議》中的承諾,對銀河鼎順中心負有回購義務。二審法院最終駁回了王雙一的上訴,維持原判。


3.標的公司股東會未做出增資決議、標的公司未進行增資程序并辦理相應的股權變更登記,并不會導致相關增資協議無效,并且,標的公司及其原股東在投資方出資到賬之日就視為已經認可了投資方的股東身份,作為投資方的私募基金有權根據《增資擴股協議》的約定,在標的公司未達業績承諾時,要求標的公司原股東承擔股權回購義務


案件:甘肅大象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等與國鵬投資管理有限公司股權轉讓糾紛【(2022)京03民終5462號】

 

主要事實:2017年9月,冠匯世紀公司(創世2號基金的管理人)(甲方、投資方)與上海大象公司(乙方、標的公司股東)、甘肅大象公司(丙方、標的公司)簽訂《增資擴股協議》,約定甲方向標的公司增資,并約定,如標的公司2018年度經審計之凈利潤低于約定的業績目標,乙方應在甲方要求的時間期限內完成股權回購,回購價格為甲方要求回購的股權比例對應的實際投資本金及按年化10%計算的投資收益。丙方為乙方履行回購義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2017年9月,創世2號基金向甘肅大象公司支付投資款。此后,甘肅大象公司未達到《增資擴股協議》中約定的2018年承諾利潤,國鵬投資公司遂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上海大象公司向國鵬投資公司管理的創世2號基金支付股權回購款、投資收益和違約金,甘肅大象公司對上海大象公司的付款義務承擔連帶責任。一審法院支持了國鵬投資公司的部分訴請(駁回了甘肅大象公司對上海大象公司的付款義務承擔連帶責任的訴請),上海大象公司和甘肅大象公司不服提出上訴。

 

裁判觀點: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爭議焦點為:一、《增資擴股協議》是否有效;二、上海大象公司是否應當履行回購義務。關于爭議焦點一,上海大象公司、甘肅大象公司雖主張甘肅大象公司并未作出增資的股東會決議,亦未進行增資程序及股東變更登記,但此并不能導致協議本身無效。除關于甘肅大象公司連帶責任的約定無效外,其他內容均系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效力性規定,合法有效。關于爭議焦點二,上海大象公司、甘肅大象公司雖上訴主張投資方并未持有甘肅大象公司的股權、不是甘肅大象公司的股東,不符合回購的前提條件,但根據協議約定,將投資方登記為公司股東并辦理工商登記系甘肅大象公司的義務,且無論是否進行股東變更登記,甘肅大象公司、上海大象公司在投資方出資到賬之日就視為已經認可了投資方的股東身份,故該股權回購實質上為上海大象公司在甘肅大象公司未達到約定業績目標時向投資方返還投資款并補償投資收益的承諾和義務,上海大象公司應當履行。綜上,二審法院最終駁回了上海大象公司和甘肅大象公司的上訴,維持原判。

 

4.在基金投資者事先知曉并同意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不同基金擁有相同的投資標的情況下,即使該投資標的系基金管理人的股東,亦無法直接認定管理人存在通過關聯交易進行利益輸送;根據司法謙抑性原則,司法權不宜過度介入股權投資的對價安排,在無證據證明存在違法交易的情況下,不能從投資結果推導在前的投資行為存在不當

 

案件:鄧泠、賀志力等合同糾紛【(2021)粵0391民初7359號】

 

主要事實:2016年5月,鄧泠與博納方德、財信證券簽訂《方德博納股權投資二期投資基金基金合同》《認購風險申明書》,其中鄧泠為投資人,博納方德為管理人,財信證券為綜合托管服務商。在《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調查問卷》部分,鄧泠在落款處簽名,但關于各項調查問題的答案勾選部分為空白;博納方德提交的基金合同所附《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調查問卷》上關于各項調查問題的答案勾選部分為打勾√。2016年7月,鄧泠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向私募基金清算專戶支付投資款。同年,博納方德以其管理的方德博納股權投資二期投資基金分四次向方德智聯增資,最終持有方德智聯31.18%股權。

 

方德智聯系博納方德的股東之一。鄧泠以博納方德在案涉私募基金的募集、投資、管理運作過程中,嚴重違反相關法律規定及合同約定,以及,博納方德與目標公司方德智聯通過關聯交易進行利益輸送,自己作為投資人至今未獲任何投資收益等為由向法院起訴,請求解除《方德博納股權投資二期投資基金基金合同》,博納方德賠償鄧泠本金以及利息。一審法院駁回了鄧泠的訴請,其不服提出上訴。

 

裁判觀點:法院經審理認為,關于基金合同效力問題,首先,鄧泠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理應能夠認知和了解自己在空白的調查問卷上簽名的法律后果,故本院確認博納方德已履行投資者問卷調查評估和風險提示、告知、說明的義務;其次,博納方德在涉案基金運作前已取得了基金管理人資質,故基金合同真實有效。關于鄧泠是否有權主張解除合同的問題,也即博納方德是否存在嚴重違約行為。首先,案涉兩份基金合同明確約定,兩支基金用于投資方德智聯股權的資金占基金總資產的比例均不低于98%,鄧泠對兩期基金購買方德智聯的股權份額和增值擴股的情況是知情且同意的;其次,方德智聯持有博納方德的股權,該持股信息系公開資料,且博納方德在二期基金的合同中也公布了目標公司的網站,不應因基金管理人未就兩公司的關聯關系另行披露便認定兩公司之間的投資交易系不當交易;再次,在股權投資領域,并不完全以企業凈資產為對價進行股權買賣,在鄧泠沒有充分的證據證明存在違法交易的情況下,根據司法謙抑性原則,司法權對此應保持審慎的態度,不宜過度介入,故本院對此不予評判,但不能從投資結果來推導在前的投資行為存在不當;最后,并無證據顯示博納方德存在違規操作和未盡審慎義務、未履行信息披露或未履行管理人義務的行為。綜上,博納方德在履行合同的過程中,確實存在一些違反合同約定的行為,但不足以達到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情形,也并未達到合同解除的條件。據此,二審法院最終駁回了鄧泠的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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