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楊春寶律師團隊代理某保險公司訴某知名信托公司信托合同糾紛仲裁案取得全面勝訴
近日,楊春寶律師團隊收到了上海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的仲裁裁決書,團隊在其代理的一起保險公司訴某知名信托公司信托合同糾紛仲裁案中取得了全面勝訴。該案是在客戶已經壞賬核銷的背景下委托楊律師團隊代理并勝訴的,客戶多年前與信托公司簽訂信托合同,但是,該信托計劃投資的應收賬款收益權是精心策劃的騙局,主犯已經失聯,若干從犯被刑事立案。楊律師團隊從詐騙案件的被害人、信托公司違反盡職調查和審慎管理義務等入手,提出信托公司應當以其固有財產承擔賠償責任,信托計劃涉及刑事案件以及未清算均不應成為信托公司逃避責任的理由。
02 楊春寶律師團隊代理的案件入選《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
近期,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發布《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楊春寶律師團隊代理的原告楊新宙訴被告堀雄一朗損害股東利益責任糾紛案成為9起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之一。詳情請點此查閱。
基金業協會各類通知和公告
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于2022年11月25日發布公告稱,現有華巍匯銀(北京)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等9家管理人不能持續符合管理人登記要求,協會將注銷該9家機構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并將上述情形錄入資本市場誠信檔案數據庫。
協會于2022年11月11日發布公告稱,現有杭州錦泉世通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等27家私募基金管理人存在異常經營情形,且未能在書面通知發出后的3個月內提交符合規定的專項法律意見書,協會將注銷該27家機構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并將上述情形錄入資本市場誠信檔案數據庫。
協會于2022年11月18日發布公告稱,現有深圳市鑫焱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等26家機構達到公示期滿三個月且未主動聯系協會并提供有效證明材料的注銷條件。協會將根據《關于優化失聯機構自律機制及公示第十一批失聯私募機構的公告》(中基協字〔2017〕8號)的規定,注銷該26家機構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并將上述情形錄入資本市場誠信檔案數據庫。
協會于2022年11月18日發布《關于發布2022年第三季度私募基金管理人會員信用信息報告的通知》,自2022年11月28日起,私募基金管理人會員可通過協會資產管理業務綜合報送平臺(https://ambers.amac.org.cn)自行查閱2022年第三季度信用信息報告。
監管動態
2022年11月11日,中國證監會上海監管局(“上海證監局”)發布《私募基金投資者保護問答手冊》,就如何獲取私募基金管理人信息、如何辨別真假私募、風險私募以及如何維權等事項提醒投資者。關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信息,可以通過基金業協會網站 “信息公示欄-機構公示”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分類查詢公示”中查詢。對于私募基金的質量,投資者應從基金業協會信息公示、中國執行信息公開網等渠道重點關注機構和人員信息、誠信狀況以及是否存在異常情況等。此外,私募基金在推介時應當注意媒介渠道和推介行為,采取問卷調查等方式履行特定對象特定程序,履行投資者適當性義務。并且,基金合同應當約定給投資者不少于24小時的投資冷靜期,在投資冷靜期內不得主動聯系投資者。在私募基金運行期間,信息披露義務人還應當在每季度結束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投資者披露基金凈值、主要財務指標以及投資組合情況等信息。單只私募基金管理規模達到5000萬元以上,應當持續在每月結束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投資者披露基金凈值信息。
同時,上海證監局還發布了《權益類基金投資手冊》(投資前、投資時、持有中)。
典型判例
01 適當性義務包含三個方面的含義,一是主動了解客戶、了解產品,二是將適當的產品(或者服務)銷售(或者提供)給適合的金融消費者,三是揭示投資風險
案件:錢菲與京東肯特瑞基金銷售有限公司等金融委托理財合同糾紛【(2022)滬74民終321號】
主要事實:2018年1月5日,錢菲與大通B有限公司(資產管理人)、案外人上海銀行(資產托管人)簽訂了《資管合同》,購買某資管產品,《資管合同》表明本產品適合C3及以上風險承受力的投資者。在《承諾函》部分,錢菲承認資產管理人、資產托管人未對資產管理計劃的本金、收益狀況作出任何承諾或擔保。同日,錢菲還填寫了《風險揭示書》《客戶風險承受能力問卷》《投資者類型及風險匹配告知書及投資者確認函》等。此后該資管產品投資出現虧損,錢菲向一審法院提出訴請,要求判令大通B公司返還投資本金。一審法院駁回了錢菲的訴請,錢菲不服提出上訴。
裁判觀點: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的主要爭議焦點為系爭資管產品的發行人及銷售者是否違反了投資者適當性義務。第一,投資者基本信息表、客戶風險承受能力問卷、投資者類型及風險匹配告知書、投資者確認函以及雙錄視頻等證明管理人已對錢菲的風險識別和風險承擔能力進行了評估。根據錢菲所確認的客戶風險承受能力問卷,其被評定為C5。系爭產品的風險等級低于對錢菲所做的適當性評估,并無證據證明產品的發行及銷售機構在向錢菲推薦產品時存在不適當不匹配之處。第二,關于風險揭示。根據資管合同附件一《承諾函》《大通B有限公司資產管理業務風險揭示書》《投資者類型及風險匹配告知書及投資者確認函》、雙錄視頻等,可證明被上訴人在銷售過程中已經履行了風險提示、產品說明等相關的告知義務,且錢菲應已知曉。第三,錢菲在《客戶風險承受能力問卷》中勾選其近三年平均年收入500萬以上;每年的家庭可支配收入中,可用于金融投資(儲蓄存款除外)的比例大于50%。結合其于《資管合同》中所作承諾及其他既往投資經歷等,錢菲完全具備合格投資者的條件,其作為案涉理財產品的購買人主體適格。綜上,基于被上訴人已經提供證據證明了其在銷售涉案資管產品過程中已履行了適當性義務。對于上述裁判內容,二審法院認為并無不當,最終駁回了錢菲的上訴,維持原判。
02 基金贖回后,基金合同項下的權利不因退出基金而消滅,基金管理人應當及時、足額給付,不能主張在基金財產清算后再由基金財產支付。同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重視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作用,關于管理人變更等重大事項,全體投資人簽字的形式效力并不具有法律依據。基金托管人的義務與責任應被作限縮解釋,除有明確證據證明其違反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一般不與管理人承擔連帶責任。
案件:北京恒宇天澤基金銷售有限公司等與國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委托理財合同糾紛【(2022)京74民終722號】
主要事實:2016年,韓梅與管理人恒宇天澤公司、托管人國信證券公司簽署案涉基金合同。恒宇天澤黃山十號私募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對管理人、托管人和資金運用情況、收益分配、風險提示等作出了說明。2018年7月2日,恒宇天澤公司出具關于黃山十號基金變更管理人公告,基金管理人由恒宇天澤公司變更為天和盈泰公司。2018年7月23日,恒宇天澤公司董事長及總裁出具致投資人的一封信,主要內容為當前投資標的的回款遇到的問題及資產處理思路和產品運行方案,對逾期貸款及產品處置情況進行通報。2018年7月9日,韓梅申請贖回認購本金1000000元。2018年10月19日,韓梅收到基金回款74101.52元。后韓梅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恒宇天澤公司支付除基金回款外的投資本金925898.48元。并要求國信證券公司對上述支付義務承擔連帶責任。一審法院判令恒宇天澤公司向韓梅支付投資本金,但國信證券無需承擔連帶責任。對此判決結果,韓梅、恒宇天澤均提出上訴。
裁判觀點:二審法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在于,恒宇天澤公司是否應當承擔向韓梅支付基金贖回款的責任,國信證券公司是否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首先,盡管韓梅已不是黃山十號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不再享有基金財產的收益權,但韓梅在退出黃山十號基金前及退出后相關的合同權利并不因其退出基金而消滅。其次,根據《基金法》第四十七條規定,變更基金管理人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本案中恒宇天澤公司變更基金管理人未經上述程序,故其仍是本案適格主體,應當承擔繼續向韓梅支付基金贖回款的責任。關于韓梅要求國信證券公司承擔連帶責任的訴請,認購風險揭示書中載明,基金托管人對本基金投資行為或其投資回報不承擔責任,韓梅亦在風險揭示書中簽字確認。該條款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韓梅稱其為格式條款、免責無效的意見缺乏法律依據。此外,證據亦不足以證明國信證券公司在執行基金管理人投資指令時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或違反基金合同的約定,不足以證明國信證券公司存在欺詐等根本違約行為。據此,二審法院最終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