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證券投資基金側袋機制操作細則(試行)(“側袋操作細則”)
為規范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使用側袋機制的業務操作流程,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協會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起草了側袋操作細則并于2020年10月30日正式發布。側袋操作細則從側袋機制啟動、實施及資產處置三個階段,對證券投資基金啟用情形和相關操作、啟用時的份額申贖、款項支付、分紅和費用收取等方面進行了細化,并同時明確了側袋機制的估值核算、份額登記、信息披露等具體化要求。主要內容包括:
1. 定義
側袋機制是指將基金投資組合中的特定資產從原有基金賬戶分離至一個專門賬戶進行獨立管理的機制,是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之一。該特定資產包括但不限于違約債券、因重大事項長期停牌股票、債券回購等使用攤余成本法計量且計提資產減值準備仍導致資產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的資產,以及其他長期流動性缺失或無法合理估值的資產。
2. 適用范圍
側袋機制應適用于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和私募資產管理計劃,并應在基金合同中明確約定側袋機制相關的重要事項,包括側袋機制的啟用條件、側袋資產的處置方式,以及側袋賬戶的費用收取標準、申購贖回政策和信息披露等。貨幣市場基金與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ETF)原則上不采用側袋機制。
3. 啟用情形和操作
為最大限度保護投資者利益,基金管理人應綜合考慮投資組合的流動性、特定資產的估值公允性、潛在的贖回壓力等要素,與托管人協商一致,并向符合《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就特定資產認定事宜咨詢專業意見后,方可啟用側袋機制。側袋機制啟用后,管理人應及時向基金銷售機構提示側袋機制啟用的相關事宜。此外,會計事務所應在側袋機制啟用后五個工作日內、基金年度報告審計時、側袋賬戶資產全部完成變現后等時點出具審計意見。為防止濫用,基金管理人應優先考慮調整估值而非啟用側袋機制。
4. 實施期間的份額申贖、資金償付、分紅、費用減免等
啟用側袋機制當日收到的申購申請應被視為對主袋賬戶提交的申請,收到的贖回申請僅針對主袋賬戶進行辦理。
在側袋機制啟用時,滿足特定資產定義的資產可一并放入同一個側袋賬戶中。如側袋賬戶資產全部/部分變現,基金管理人都應及時向側袋賬戶全部份額持有人支付已變現部分對應的款項。另外,實施側袋機制期間,原基金合同中的分紅條款不適用于側袋賬戶份額。
除對側袋賬戶資產進行處置變現的操作外,基金管理人不得對側袋賬戶資產進行其他投資操作,亦不得收取側袋賬戶的管理費及業績報酬,處置側袋賬戶資產相關的費用可待側袋賬戶資產變現后從側袋賬戶中列支,因啟用側袋機制產生的咨詢、審計費用等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此外,側袋操作細則對主側袋賬戶的基金代碼、名稱標識、份額持有人名冊、賬戶的注銷、側袋賬戶啟用時的資產分割原則、側袋賬戶的估值與會計核算原則,側袋機制啟用時及變現清算時的賬務處理,側袋機制實施期間的定期信息披露和側袋賬戶資產進行處置變現時的信息披露,以及違反細則將受到的自律處分等內容均進行了規范。
二.《私募投資基金電子合同業務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意見稿”)
協會于2020年10月28日發布意見稿,具體內容如下:
1.相關定義
(1)電子合同:以數據電文為載體,并利用電子通訊手段規范基金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合同及補充協議、風險揭示書、認申購單等文件,與紙質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基金當事人:包括基金投資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服務機構。
2.基金當事人履職要求
基金當事人應在委托電子合同業務服務機構之前對其進行盡職調查,基金當事人使用電子合同業務服務的,不因此免除其依法應承擔的責任。
3.電子合同業務服務機構(“服務機構”)
(1)應具備的條件:公司治理完善;近三年無重大違法違紀;實繳資本不低于人民幣5,000萬元;組織架構完整;有滿足營業需要的固定場所和安防措施;服務人員有基金從業資格,高管人員具有相關專業能力,解聘風控負責人應在3日內上報協會;取得信息系統安全等級保護第三級備案和信息安全管理體系認證;系統通過證監會認可的行業信息技術測試中心的測試,并與協會Ambers系統聯測;實現同城和異地災備,災難恢復能力達到國家等級三級及以上;通過現場檢查驗收等。
(2)申請材料:誠信/合法合規承諾函;內控制度/業務隔離措施/應急處理方案;系統配備情況及系統運行測試報告;團隊職責和崗位設置規定及人員基本情況;擬合作的電子合同數據存儲服務機構;法律意見書;商業計劃書等。
4.業務規范
(1)基本業務:基金當事人身份管理;電子合同簽署;電子合同數據查閱等。
(2)風險隔離:服務機構與其服務的基金當事人不得同一,如服務機構自行存儲數據,應做好業務間的風險隔離。
(3)協議簽署:服務機構在提供服務前,應與基金當事人簽署服務協議。
(4)身份識別:包括但不限于證件類型、證件號碼、姓名、手機號碼等四要素驗證,銀行卡號驗證,生物特征識別技術等。
(5)合作的電子認證服務提供商:應審慎選擇并定期評估服務提供方,確保該服務安全、可靠、獨立。
(6)關鍵數據:應對登錄口令等關鍵數據采用密文存儲,并向基金當事人明確數字證書的相關事項。基金當事人應妥善保管關鍵數據。服務機構或基金當事人如發現關鍵數據失密或可能失密,應及時告知相關方并采取保護措施防止損失擴大。
(7)密碼算法要求:服務機構應當使用國家密碼主管部門認可的密碼算法。
(8)時間戳:服務機構應當采用國家授時中心認可的時間戳,滿足防重放要求。
(9)三方互相監督:服務機構的系統管理員、安全保密管理員和安全審計員的權限應當相互獨立,互相監督。
(10)保密要求:基金當事人和服務機構應當對在電子合同簽約及調閱過程中的相關數據保密。所有數據未經所有者授權不得轉發、使用和加工。
(11)定期測評:服務機構每年應至少通過證監會認可的行業信息技術測試中心開展一次總體評測,確保電子合同業務各項功能的可用性、高性能、可靠性、安全性。
(12)數據傳輸、備份和同步、存儲期限:服務機構應當保證數據傳輸的保密性、完整性、不可否認性;開展電子合同業務過程產生的數據應及時備份至協會Ambers平臺,協會同步備份到中登公司;基金當事人和服務機構應妥善保管電子合同業務相關數據,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賬戶銷戶之日起不得少于二十年。
(13)信息報送:服務機構應按照自律規則的要求進行重大信息變更和定期信息報送。
在自律管理方面,協會對基金電子合同業務開展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現場和非現場自律檢查,并對服務機構開展持續評估。服務機構違規的紀律處分包括限期改正、公開譴責、暫停辦理相關業務、加入黑名單等紀律處分,對主要負責人采取談話提醒、書面警示、要求強制參加培訓、行業內譴責、加入黑名單、暫停或取消基金從業資格,計入誠信檔案等。如涉嫌違法的,將移送司法機關或證監會處理。
三.基金業協會各類提示、通知和公告
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協會”)于2020年10月12日發布《關于發布2020年第二季度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及私募股權、創業投資基金管理人會員信用信息報告的通知》稱,自2020年10月12日起,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及私募股權、創業投資基金管理人會員可通過協會Ambers系統自行查閱本會員2020年第二季度信用信息報告。對于2020年第三季度新成為會員的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協會將從2020年第四季度開始為該管理人提供2020年第三季度及以后各期的信用信息報告。各私募基金管理人會員應當確保信息報送真實、準確、完整,對本機構信用信息報告結果有疑問的,在收到信用信息報告之日起一個月內可向協會提出書面查詢申請,協會將在收到后一個月內予以答復。
協會于2020年10月23日發布《關于失聯私募機構最新情況及公示第三十六批疑似失聯私募機構的公告》稱,截至2020年8月4日,協會已公告北京國投明安資本管理有限公司等1159家疑似失聯私募基金管理人。近期,協會發現包括北京天卓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內的31家新增疑似失聯私募基金管理人,協會通過該31家私募基金管理人在Ambers系統中登記的聯系方式無法與其取得有效聯系。疑似失聯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及時登錄Ambers系統辦理相關待辦任務并按要求提供簽章材料,5個工作日內未辦理相關待辦任務并按要求提供簽章材料的,將認定為“失聯(異常)”私募機構,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分類信息公示頁面進行公示,并在私募基金管理人“機構誠信信息”欄目標識。“失聯(異常)”私募機構滿三個月仍未辦理相關待辦任務并按要求提供簽章材料的,協會將注銷其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
協會于2020年10月23日發布《關于注銷中外建(北京)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等7家不能持續符合管理人登記要求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的公告》稱,根據《關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在異常經營情形下提交專項法律意見書的公告》相關規定,現有中外建(北京)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等7家管理人不能持續符合管理人登記要求,協會將注銷該7家機構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并將上述情形錄入資本市場誠信檔案數據庫。
協會于2020年10月30日發布《關于注銷北京未來能源投資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20家期限屆滿未提交專項法律意見書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的公告》稱,根據《關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在異常經營情形下提交專項法律意見書的公告》相關規定,現有北京未來能源投資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20家私募基金管理人存在異常經營情形,且未能在書面通知發出后的3個月內提交符合規定的專項法律意見書,協會將注銷該20家機構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并將上述情形錄入資本市場誠信檔案數據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