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看懂Q幣、滴幣與比特幣的法律屬性

隨著“互聯網+”概念的迅速發展,互聯網與金融之間的聯系越來越緊密,滲透到每個人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各種“代幣”或“虛擬貨幣”走進人們的視野,從長久以來以航空公司、銀行以及電商平臺為代表的各大服務商在其網站上推出的各種形式的消費積分,到可用于兌換各種游戲道具的Q幣等網絡游戲虛擬貨幣,到去年由七個部門聯合發文叫停的以比特幣為代表的“代幣”,均大行其道。不論是金融行業還是互聯網行業,為數不少的市場主體都試圖以不同形式的“虛擬貨幣”在法償貨幣之外跑馬圈地。那么,這些形式各異的“虛擬貨幣”究竟具有何種法律地位?楊春寶律師團隊將在下文中分別闡述。

Q幣

談及“虛擬貨幣”,為數不少的年輕人最先聯想到的應該就是在網絡游戲中用于兌換各種游戲道具的網絡游戲虛擬貨幣。騰訊較早推出的Q幣即是主要代表之一。按照騰訊的介紹:“Q幣是用于計算機用戶使用騰訊網站各種增值服務的種類、數量或時間等的一種統計代碼,并非任何代幣票券,不能用于騰訊網站增值服務以外的任何商品或服務。Q幣可以用來購買騰訊所有包月服務、游戲道具及點券。Q幣僅能用于兌換騰訊公司直接運營的產品和服務,不能兌換現金,不能進行轉賬交易,不能兌換騰訊公司體系外的產品和服務”。前述介紹概括了Q幣的定義及特征,即:首先,Q幣通過充值獲得,但并非代幣,不能兌換現金,不能進行轉賬交易;其次,Q幣僅可用于兌換騰訊直接運營的產品和服務;再次,Q幣不僅可用于兌換游戲道具及點券,還可以兌換騰訊所有包月服務。

根據《網絡游戲管理暫行辦法》第二條第四款:“網絡游戲虛擬貨幣是指由網絡游戲經營單位發行,網絡游戲用戶使用法定貨幣按一定比例直接或者間接購買,存在于游戲程序之外,以電磁記錄方式存儲于服務器內,并以特定數字單位表現的虛擬兌換工具”以及第十九條“網絡游戲虛擬貨幣的使用范圍僅限于兌換自身提供的網絡游戲產品和服務,不得用于支付、購買實物或者兌換其它單位的產品和服務”的規定,結合騰訊關于Q幣的定義及運作方式的描述,可以看出Q幣的法律屬性應為網絡游戲虛擬貨幣。盡管Q幣不僅可用于兌換游戲道具及點券,還可以兌換騰訊所有包月服務,但此擴展使用從實質上并不影響其作為網絡游戲虛擬貨幣的法律屬性。

與此相關,除了網絡游戲虛擬貨幣以外,網絡游戲運營企業往往還會在游戲中推出用戶通過虛擬貨幣兌換的游戲幣或在游戲內通過競技所獲的分數(即具有貨幣性質的存在于游戲程序之內的虛擬道具),可用以購買游戲內的其他道具。《文化部辦公廳關于印發<網絡游戲虛擬貨幣監管和執法要點指引>的通知》將此種虛擬道具定義為“游戲幣”,并明確網絡游戲虛擬貨幣與游戲幣“這兩種兌換工具在游戲中往往起著不同的作用。前者主要用來購買該游戲的增值服務和道具,由法定貨幣直接或間接購買獲得;后者主要用來交換游戲內的其他道具。虛擬貨幣可以兌換成游戲幣,但游戲幣不可以兌換成虛擬貨幣?!憋@然,游戲幣并非虛擬貨幣,而是一種虛擬道具,由網絡游戲研發企業作為游戲的內容研發,與網絡游戲虛擬貨幣存在本質區別。但是,該通知又規定“在實際監管過程中,對于直接由用戶通過法定貨幣購買的虛擬道具(游戲幣)并具有兌換該游戲運營企業提供的其他游戲道具、游戲幣或增值服務功能的,可參照網絡游戲虛擬貨幣的管理要求進行管理?!奔慈绻咀鳛樘摂M道具的游戲幣直接由用戶通過現金購買并可兌換游戲中其他產品或服務的,其法律屬性即不再是虛擬道具,而應被界定為網絡游戲虛擬貨幣。

需要指出的是,網絡游戲虛擬貨幣的發行和交易均需要獲得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以及網絡文化經營許可。對于網絡文化經營許可,如向用戶直接提供網絡游戲虛擬貨幣的發行和銷售,則應申請為網絡游戲虛擬貨幣發行企業;如提供用戶之間的各類網絡游戲虛擬貨幣的交易平臺,則應申請為網絡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企業。同一企業不得同時經營網絡游戲虛擬貨幣發行與交易業務。在實踐中,大型網絡游戲經營單位大多采用集團化經營管理,多個業務獨立的子公司或關聯公司隸屬于同一集團母公司,資金鏈相互銜接,業務互為補充遞進。因此有可能出現同一集團的獨立子公司或關聯公司分別經營網絡游戲虛擬貨幣發行和交易服務活動。對此,執法部門在監管中會強調股權結構、公司治理、經營管理、財務制度等方面的深層次聯系,將關聯公司納入整體監管,因此,一般認定為同一企業同時經營發行與交易活動。

滴幣

滴幣是滴滴出行向用戶發放的一種積分。滴滴出行在其積分商城中對滴幣作出如下定義:“滴幣是用于滴滴用戶使用滴滴出行各種增值服務的種類、數量或時間等的一種統計代碼,并非任何代幣票券,不能用于滴滴增值服務以外的任何商品或服務”。就滴幣的獲取與使用方式,滴滴商城公布的積分規則規定:“用戶可通過完成【滴幣獎勵任務】來獲取滴幣;點擊積分商城首頁的【賺取滴幣】按鈕,即可查看您可參與的【滴幣獎勵任務】,按照任務描述完成指定要求,即可獲取滴幣獎勵”;“滴幣可以用于兌換出行券,還可以用來兌換積分商城豐富商品以及參與抽獎活動等”。此外,該積分規則還規定:“如無特殊活動,滴幣不支持賬戶之間的互相轉換”。從上述積分規則可以看出,滴幣可用于兌換滴滴出行積分商城中的抵扣券、商品以及參與抽獎活動等,不能通過現金購買的方式獲得,也不能進行流通和交易。因此,盡管滴幣的名稱中包含“幣”,但其并非虛擬貨幣,實為滴滴出行運營主體推出的一種提高用戶粘性的獎勵積分。

類似的積分還有各大電商平臺、銀行及航空公司在其自身網站上推出的名稱各異的積分,其共同特點為:積分并非由用戶以現金購買,而是通過使用商戶的服務、完成特定任務、在網站中消費等方式獲贈;積分不能流通和交易,而只能用于兌換自營網站或平臺上的商戶和/或合作商戶所提供的產品或服務。

從積分的取得方式以及用途可以看出,積分是市場主體為了促進用戶購買其商品或者服務、提高用戶活躍度以及忠誠度而推出的一種獎勵措施,其實質是一種促銷行為。對此,《零售商促銷行為管理辦法》第十五條規定:“零售商開展積分優惠卡促銷活動的,應當事先明示獲得積分的方式、積分有效時間、可以獲得的購物優惠等相關內容?!贝送猓ど绦姓芾聿块T(現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關于積分的相關規制散見于其針對促銷行為而頒布的相關規定中。

需要指出的是,如前文所述,有的企業推出的積分僅可用于兌換該企業自營網站上提供的產品與服務,而有的企業推出的積分還可以用于兌換該企業運營的平臺上其他商戶和/或其合作商戶所提供的產品與服務。根據楊春寶律師團隊的實踐經驗,后者由于涉及平臺型網站運營,需要獲得增值電信經營許可證,而前者網站系自營,無需獲得增值電信經營許可證,只需備案即可。

值得一提的是:如前文所述,在網絡游戲中,也存在一種積分——游戲積分,但游戲積分與滴幣所代表的消費積分存在差異。如《文化部辦公廳關于印發<網絡游戲虛擬貨幣監管和執法要點指引>的通知》所述:“目前市場上部分網絡游戲運營企業以拉動消費者購買和消費虛擬貨幣為目的,在用戶以法定貨幣購買虛擬貨幣的過程中按一定兌換比例贈送游戲積分,并且該積分可以兌換成發行企業提供的網絡游戲服務(包括游戲虛擬道具及增值服務)或實物”,此種積分是用戶以法定貨幣購買虛擬貨幣后按一定兌換比例獲得,并能夠兌換發行企業所提供的網絡游戲服務(包括游戲虛擬道具及增值服務),實質上是游戲運營企業銷售虛擬貨幣的一種折扣,其自身與虛擬貨幣并無二致。此外,在網絡游戲中,還存在另外一種游戲積分,該種積分不可兌換發行企業或其他企業所提供的網絡游戲服務(包括虛擬道具及增值服務),僅可兌換小額實物,《文化部辦公廳關于印發<網絡游戲虛擬貨幣監管和執法要點指引>的通知》認為“不認定為網絡游戲虛擬貨幣,可作為網絡游戲虛擬貨幣發行企業的促銷行為?!睂τ谏鲜鰞煞N不同的游戲積分的界定,《文化部關于規范網絡游戲運營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工作的通知》、《公安部、信息產業部、文化部、新聞出版總署關于規范網絡游戲經營秩序查禁利用網絡游戲賭博的通知》也持相同立場。

比特幣

比特幣的概念最初由中本聰(化名)于2008年11月1日提出,2009??1??3?日中本聰挖出了第一批?50?個比特幣。

按照Bitcoin Project在其網站中對比特幣給出的定義:“比特幣是一個共識網絡,促成了一個全新的支付系統和一種完全數字化的貨幣。它是第一個去中心化的對等支付網絡,由其用戶自己掌控而無須中央管理機構或中間人。從用戶的角度來看,比特幣很像互聯網的現金。比特幣也可以看作是目前最杰出的三式簿記系統?!睆谋忍貛啪W絡的運作看,比特幣是一種基于區塊鏈技術的一堆復雜算法所生成的特解,網絡上的用戶通過龐大的計算量不斷地去尋求特解(即所謂的“挖礦”,比特幣網絡共設計了2100?萬個特解),并得到網絡上多數用戶的確認,新的比特幣即告產生。任何接入互聯網的人都可以挖掘、購買、出售或收取比特幣,并且在交易過程中無人可以辨認用戶身份信息。《中國人民銀行、工業和信息化部、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防范比特幣風險的通知》對比特幣的主要特點進行了概括,即:“比特幣具有沒有集中發行方、總量有限、使用不受地域限制和匿名性等四個主要特點?!?/p>

自2009年正式上線以來,各國政府對比特幣的法律屬性以及合法性持有不同觀點:其一,認可比特幣為合法貨幣,以德國為代表:“2013年8月,德國政府認可比特幣的法律和稅收地位,視為合法記賬單位,成為全球第一個正式認可比特幣合法身份的國家”[1];其二,以立法或其他方式宣布比特幣違法并禁止其交易與使用;其三,將比特幣界定為虛擬貨幣或虛擬財產或虛擬商品或期貨而并不禁止其交易與使用,大部分國家均采取此立場。無論各國政府的觀點如何不同,越來越多的國家呈現出通過各種方式將比特幣納入監管體系的立法趨勢,以日本為例:2016年5月,日本通過數字貨幣監管法案,將比特幣定義為財產。

在我國,早在2013年,《中國人民銀行、工業和信息化部、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防范比特幣風險的通知》中即對比特幣作出了明確界定:“雖然比特幣被稱為‘貨幣’,但由于其不是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并不是真正意義的貨幣。從性質上看,比特幣應當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卑凑涨笆龆x,我國政府同世界上大多數國家一樣認為比特幣并非貨幣,不能且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禁止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開展與比特幣相關的業務;將比特幣的法律屬性界定為特定的虛擬商品,并規定提供比特幣登記、交易等服務的互聯網站應當在電信管理機構備案。

然而,針對去年國內盛行的通過首次代幣發行(ICO)的融資活動及投機炒作,以及隨之而來的非法金融活動對經濟金融秩序的擾亂,包括中國人民銀行、中共中央網絡安全和信息化領導小組辦公室、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與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在內的八個部門于2017年9月4日聯合發布《關于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則將比特幣界定為代幣的一種,并將代幣發行融資定性為“一種未經批準非法公開融資的行為,涉嫌非法發售代幣票券、非法發行證券以及非法集資、金融詐騙、傳銷等違法犯罪活動”,再次強調以比特幣為代表的代幣或“虛擬貨幣”“不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既然將比特幣界定為代幣,那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的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印制、發售代幣票券,以代替人民幣在市場上流通”,比特幣自然屬于禁止之列了。該通知在重申禁止金融機構和非銀行支付機構開展與代幣發行融資交易相關的業務的同時,又進一步規定“任何所謂的代幣融資交易平臺不得從事法定貨幣與代幣、‘虛擬貨幣’相互之間的兌換業務,不得買賣或作為中央對手方買賣代幣或‘虛擬貨幣’,不得為代幣或‘虛擬貨幣’提供定價、信息中介等服務”,實質上否定了比特幣在中國境內作為虛擬商品進行交易的可能性。


[1]參見https://zh.wikipedia.org/wiki/%E6%AF%94%E7%89%B9%E5%B8%81%E5%9C%A8%E5%90%84%E5%9B%BD%E6%88%96%E5%9C%B0%E5%8C%BA%E7%9A%84%E5%90%88%E6%B3%95%E6%80%A7#cite_note-23

結語

綜上所述,在現行立法體系下,比特幣以及類似的“虛擬貨幣”已經被界定為代幣而被禁止,而滴幣等通過登錄、消費獎勵等各種方式獲得的積分則被視為一種促銷手段,須遵守有關促銷的規定,網絡游戲虛擬貨幣實質上是唯一具備合法可能性的“虛擬貨幣”。除此之外,為數不少的市場主體陸續在其運營的網站上推出的可供消費者或用戶之間進行流通和交易的“虛擬貨幣”,若并非系經許可發行的網絡游戲虛擬貨幣而需以現金購買,則存在違反《關于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的風險。

最后編輯于:2018-09-23 11:47
  • 本站聲明:本站所載之法律論文、法律評論、案例、法律咨詢等,除非另有注明,著作權人均為站長楊春寶高級律師本人。歡迎其他網站鏈接,但是,未經書面許可,不得擅自摘編、轉載。引用及經許可轉載時均應注明作者和出處"法律橋",并鏈接本站。本站網址:http://www.xabzw.com。
  •  
  •         本站所有內容(包括法律咨詢、法律法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本站不對資料的完整性和時效性負責。您在處理具體法律事務時,請洽詢有資質的律師。本站將努力為廣大網友提供更好的服務,但不對本站提供的任何免費服務作出正式的承諾。本站所載投稿文章,其言論不代表本站觀點,如需使用,請與原作者聯系,版權歸原作者所有。

發表回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