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簡介:
上海A電子商務有限公司具有良好的經營模式,并與風險投資商建立了很好的合作關系,而B信息咨詢有限公司具有很好的業務能力和業務渠道,是某著名外國公司業務外包商,但公司發展常為資金周轉所困。兩公司為吸收外商投資和風險投資,經過反復討論,決定有效整合雙方資源,進行吸收合并,并在此基礎上與外商合資,然后引入風險投資,真正實現做大做強。
一、?公司合并相關法律問題解析
根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設合并兩種形式。所謂吸收合并就是一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其股東成為吸收公司的股東,其資產和債權債務也全部由吸收公司承接。所謂新設合并就是二個以上公司合并設立一個新的公司,合并各方解散,其股東成為新公司股東,其資產和債權債務均由新設的公司承接。兩種形式各有利弊,采用何種形式取決于合并各方的具體情況。本案中A公司已具有相當的品牌價值,B公司雖然也有一定的品牌價值,但是其業務關系相對單一,且已經就合并事宜與業務伙伴進行了充分溝通,獲得其理解與支持。于是雙方決定采取吸收合并的形式,即由A公司吸收合并B公司。雙方并且就此進行了必要準備。
然而,雙方在具體操作時注意到,公司法對于公司合并有一些明確的程序要求,即:公司應當自作出合并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不清償債務或者不提供相應的擔保的,公司不得合并。也就是說合并至少需要三個月以上的時間。而對于本案而言,時間是決定性的因素,因為外商合作伙伴以及風險投資商已經處于等候狀態,而且相關業務也需要公司能盡快完成重組,顯然依法合并將喪失商業機會,使得合并的初衷無法實現。考慮到兩公司均沒有大額債務,在承辦律師的建議下,兩公司決定在獲得債權人諒解的前提下進行業務合并,即將B公司的主要業務先行注入A公司,同時A公司收購B公司與主要業務相關的資產,收購對價作為B公司股東入股A公司的出資。這樣,兩公司迅速完成了重組。
二、?與外商合資相關法律問題解析
本案中兩公司均為自然人設立的民營公司,而我國法律并不允許境內個人與外商進行合資或者合作。為此,相關各方曾經討論過以公司作為中方與外商合資的方案,好在國務院相關主管部門在此期間出臺了外資并購內資企業的規定,允許成立一年以上的民營企業的自然人股東成為并購后的中外合資企業的中方。因此,成立一年就成為本案的關鍵,本案中兩公司均成立一年以上,但如果采取新設合并形式,則不能滿足法定條件。這也是選擇吸收合并的另一原因。
本案中,中方股東希望外商出資只占合資公司注冊資本的20%,外商對此也沒有異議。他們試圖以此簡化設立程序。而事實上,無論外商出資比例如何,均應經過外經貿主管部門的審批程序,然后方可向工商局辦理變更登記。只是外商出資比例沒有達到25%就不能享受外商投資企業待遇。需要經過相同的設立程序,卻不能享受外商投資企業待遇,顯然不符合各方的最大利益,在承辦律師的建議下,各方同意外商增加出資以占注冊資本的25%。
三、?風險投資相關法律問題解析
風險投資的介入有兩點是共性問題,一是優先股的設定,二是退出機制。我國公司法中只有普通股的法律地位,沒有優先股的法律地位,這主要是因為公司法立法時我國尚處于經濟轉型期,尚沒有成熟的經驗可資參考。在實踐中,無論是公司主體,還是執法機關或者司法機關對于優先股均逐漸采取了接受的態度。因此,在本案中,設置優先股也是順理成章的事。
風險投資的退出模式各式各樣。在本案中,我們根據各方意愿,設計了在一定條件下實行管理層收購的模式,即在事先設定的條件成就時,由管理層以商定的價格計算方法收購風險投資商的股權。此方案既為風險投資商設計了退出方式,也為管理層設計了激勵機制,為公司的持續發展提供了制度保障。
本文發表于《科技創業》2005年8、9月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