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購中的律師盡職調查(2004)

企業的擴張通常通過兩種方式進行:一是通過引進投資者的方式增資,包括引進戰略投資者或者風險投資者,發行股票也許可以認為是一種特別的引進投資者的方式;二是通過并購的方式,并購包括股權并購和資產并購。而前一種方式對于戰略投資者或者風險投資者而言,則也是一種并購行為,股票發行也常與重組、并購相聯系。企業并購是項復雜的法律工程,并購的成功與否取決于眾多因素,其中,投資者對目標公司了解的程度是眾多決定因素中最為重要的因素之一。因此,投資者必須對目標公司進行必要的調查,了解目標公司各方面的情況。這樣的調查工作往往不是投資者自己能夠獨立完成的,必須委托專業機構進行,比如委托律師調查目標公司的主體資格、目標公司經營管理的合法性、目標公司資產、債權債務等可能存在的法律風險等等,委托資產評估公司對目標公司的資產進行評估,委托財務咨詢公司或者其他專業機構對目標公司的經營能力、經營狀況、競爭能力等方面進行調查、評估,委托專業機構對目標公司的技術能力進行調查、評估,委托環境評估機構對目標公司所涉及的環境保護事項進行評價,等等。在實踐中,這些調查被稱之為“盡職調查(Due Diligence)”。

然而,在并購實踐中,一些初涉并購的投資者或者目標公司對于盡職調查卻認識不夠。有些投資者盲目自信,僅憑自己對目標公司的了解以及感覺就作出最終的決定,結果步入地雷陣。有些目標公司的管理者不理解盡職調查對于投資者的重要性,也不理解盡職調查對于促成交易的重要性,采取積極抵制或者消極不配合的態度,致使并購流產。因此,補上盡職調查這一課,對于成功進行并購至關重要。本文僅從法律角度談談盡職調查的主要內容及其意義。

目標公司的主體資格是盡職調查的首要內容,必須調查目標公司設立的程序、資格、條件、方式等是否符合當時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如果涉及須經批準才能成立的公司,如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資企業、經營項目涉及經批準方可經營的等等,還須查驗其是否得到有權部門的批準。同時還須查驗目標公司設立過程中有關資產評估、驗資等是否履行了必要程序,是否符合當時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特別是涉及國有資產時更須特別小心。此外,還要查驗目標公司是否依法存續,是否存在持續經營的法律障礙,其經營范圍和經營方式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等等。

目標公司的主要財產和財產權利也是盡職調查的重要內容之一,這往往也是投資者特別關注的內容之一。對于目標公司財產的調查主要體現為以下幾個方面:目標公司擁有土地使用權、房產的情況;擁有商標、專利、軟件著作權、特許經營權等無形資產的情況;擁有主要生產經營設備的情況;上述財產是否存在產權糾紛或潛在糾紛;目標公司以何種方式取得上述財產的所有權或使用權,是否已取得完備的權屬證書,若未取得,還需調查取得這些權屬證書是否存在法律障礙;目標公司對其主要財產的所有權或使用權的行使有無限制,是否存在擔保或其他權利受到限制的情況;目標公司有無租賃房屋、土地使用權等情況以及租賃的合法有效性;等等。

目標公司的重大債權債務通常是投資者特別關注的內容,也常常是陷阱所在。必須調查目標公司的金額較大的應收、應付款和其他應收、應付款情況,并且應當調查其是否合法有效;必須調查目標公司將要履行、正在履行以及雖已履行完畢但可能存在潛在糾紛的重大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是否存在潛在風險;必須調查目標公司對外擔保情況,是否有代為清償的風險以及代為清償后的追償風險;必須調查目標公司是否有因環境保護、知識產權、產品質量、勞動安全、人身權等原因產生的侵權之債;等等。其中,對于擔保的風險、應收款的訴訟時效以及實現的可能性應予以特別關注;通常還需要目標公司的股東或者管理層對債權債務特別是或有債權債務作出承諾。

目標公司的訴訟、仲裁或行政處罰也是應當予以重視的內容。應當調查目標公司是否存在尚未了結的或可預見的重大訴訟、仲裁及行政處罰案件;同時應當調查目標公司控股股東以及主要股東是否存在尚未了結的或可預見的重大訴訟、仲裁及行政處罰案件,如果目標公司的控股股東以及主要股東存在此類情況,其又不具備執行能力,就會對目標公司產生影響;與此相關聯,應當調查目標公司的控股股東以及主要股東所持目標公司股份有無質押;此外,還應當調查目標公司董事長、總經理是否存在尚未了結的或可預見的重大訴訟、仲裁及行政處罰案件,因為如存在此類情況,可能會對目標公司的生產經營產生負面影響。

目標公司的稅務、環境保護、產品質量、技術等標準對于某些特定的目標公司而言也是盡職調查的重要內容之一。在我國,存在名目繁多的稅收優惠、財政補貼,如果目標公司享受優惠政策、財政補貼等政策,該政策是否合法、合規、真實、有效應當予以關注。應當調查目標公司生產經營活動和擬投資項目是否符合有關環境保護的要求,有權部門是否出具意見,目標公司的產品是否符合有關產品質量和技術監督標準;目標公司近3年有否因違反環境保護方面以及有關產品質量和技術監督方面的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而被處罰。

以上提及的盡職調查內容是絕大多數并購活動中會涉及到的,而對于某些特定行業、特定背景的目標公司則要有針對性地制定盡職調查計劃,進行詳盡、全面、謹慎的調查。

(本文發表于《科技創業》2004年第9期)

最后編輯于:2018-10-14 11:46
  • 本站聲明:本站所載之法律論文、法律評論、案例、法律咨詢等,除非另有注明,著作權人均為站長楊春寶高級律師本人。歡迎其他網站鏈接,但是,未經書面許可,不得擅自摘編、轉載。引用及經許可轉載時均應注明作者和出處"法律橋",并鏈接本站。本站網址:http://www.xabzw.com。
  •  
  •         本站所有內容(包括法律咨詢、法律法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本站不對資料的完整性和時效性負責。您在處理具體法律事務時,請洽詢有資質的律師。本站將努力為廣大網友提供更好的服務,但不對本站提供的任何免費服務作出正式的承諾。本站所載投稿文章,其言論不代表本站觀點,如需使用,請與原作者聯系,版權歸原作者所有。

發表回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