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藍]上海市建筑市場管理條例

(1992年10月21日上海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九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3年10月10日上海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關于修改〈上海市建筑市場管理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0年9月17日上海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關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2014年7月25日上海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修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本市建筑市場的管理,維護建筑市場秩序,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建筑市場活動,實施建筑市場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全市建筑市場的統一監督管理。具體履行以下職責:


  (一)組織制定本市建筑市場監督管理政策;


  (二)組織編制工程建設地方標準和規范;


  (三)建立全市統一的建設工程交易市場;


  (四)負責建筑市場企業資質和從業人員資格管理;


  (五)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統一監督管理職責。


  區、縣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其職責權限,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筑市場的監督管理。


  本市交通、水務、海洋、綠化、民防、房屋等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市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專業建設工程建筑市場的監督管理。


  本市發展改革、規劃國土資源、環境保護、安全生產監督、質量技術監督、財政、公安消防、經濟信息化、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條例。


  第四條從事建筑市場活動應當遵循依法合規、誠實守信、有序競爭的原則;禁止以任何形式壟斷建筑市場,或者以不正當手段擾亂建筑市場秩序。


  建筑市場管理應當堅持統一、開放、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五條鼓勵建筑科學技術研究和人才培訓,支持開發和采用建筑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和現代管理方法,推動先進、成熟、適用的新技術上升為技術標準,促進建筑產業現代化。


  第六條建筑市場相關行業協會應當建立健全行業自律和交易活動的規章制度,引導行業健康發展,督促會員依法從事建筑市場活動;對違反自律規范的會員,行業協會應當按照協會章程的規定,采取相應的懲戒措施。


  第二章市場準入和建設許可


  第七條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招標代理、造價咨詢、工程質量檢測等單位應當依法取得資質證書,并在資質許可范圍內承接業務。


  建設工程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八條注冊地在其他省市的單位進入本市從事建筑活動,應當向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報送國家或者省級相關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資質證書、專業技術人員注冊執業證書等相關信息。


  第九條國家規定實行注冊執業制度的建筑活動專業技術人員,經資格考試合格,取得注冊執業證書后,方可從事注冊范圍內的業務。


  第十條注冊執業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出租、出借注冊執業證書或者執業印章;


  (二)超出注冊執業范圍或者聘用單位業務范圍從事執業活動;


  (三)在非本人負責完成的文件上簽字或者蓋章;


  (四)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一條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配備的施工員、質量員、安全員、標準員、材料員、機械員、勞務員、資料員等施工現場專業人員,應當經過聘用單位組織的崗位培訓并通過職業能力評價。


  第十二條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工程發包前,持有關文件,向市、區、縣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辦理建設工程報建手續。


  建設工程報建所需資料齊全的,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應當當場予以辦理;建設工程報建所需資料不齊全的,應當一次性告知辦理報建手續所需資料。


  第十三條建設工程開工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施工許可。未經施工許可的建設工程不得開工。


  除保密工程外,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的顯著位置向社會公示建設工程施工許可文件的編號、工程名稱、建設地址、建設規模、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合同工期、項目經理等事項。


  第三章工程發包與承包


  第十四條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發包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完成建設工程的項目審批、核準、備案手續后,方可進行工程總承包或者勘察、設計、施工發包。


  第十五條工程總承包、勘察、設計、施工的發包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發包單位為依法成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二)有滿足發包所需的資料或者文件;


  (三)建設資金來源已經落實。


  政府投資的建設工程的施工發包應當具有施工圖設計文件。但是,建設工程技術特別復雜或者需要使用新技術、新工藝,經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同意的除外。


  第十六條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可以全部發包給一個承包單位實行工程總承包;也可以將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分別發包給不同的承包單位。


  發包單位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單位完成的建設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單位。


  第十七條建設工程的發包分為招標發包和直接發包。


  建設工程招標發包分為公開招標發包和邀請招標發包。


  第十八條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以及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之外的建設工程,可以不進行招標發包,但是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政府特許經營項目已通過招標方式選定投資人,投資人具有相應工程建設資質且自行建設的,可以不進行招標發包。


  第十九條具備勘察、設計或者施工資質的單位自行投資建設工程的,可以在其資質許可范圍內承擔相應的工作。


  在建工程追加附屬小型工程或者房屋建筑主體加層工程,原承包單位具備承包能力的,可以將工程總承包或者勘察、設計、施工直接發包給原承包單位。


  第二十條依法必須公開招標發包的工程,發包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在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等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指定的媒介上發布招標公告。


  鼓勵使用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等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制定的招標示范文本。


  第二十一條評標由招標人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


  招標人與評標委員會成員串通確定中標人的,中標無效。


  第二十二條實行建設工程總承包的,總承包單位應當具備相應的設計或者施工資質,并建立與工程總承包業務相適應的項目管理體系。


  實行總承包的建設工程,工程質量由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將所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作分包給其他單位的,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應當就分包工程對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三條兩個以上的勘察、設計、施工單位可以組成聯合體承包工程。聯合體各方應當簽訂聯合體協議,確定一方作為聯合體主辦方,并對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擔連帶責任。


  聯合體各方應當在各自的資質許可范圍內承接工程;資質類別相同但資質等級不同的企業組成聯合體的,應當按照資質等級低的承包單位的資質許可范圍承接工程。


  已經參加聯合體的單位不得參加同一建設工程的單獨投標或者其他聯合體的投標。


  第二十四條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總承包單位應當自行完成主體結構工程的施工,在主體結構工程施工中應當承擔下列責任:


  (一)在施工現場設立項目管理機構;


  (二)按照規定在施工現場配備本單位的管理人員;


  (三)加強施工現場質量和安全管理;


  (四)自行采購、供應主體結構工程的主要材料;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責任。


  總承包單位和建設單位應當在總承包合同中對分包工程、建設工程材料和設備供應方式等內容予以明確。


  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總承包單位施工現場的監管。


  第二十五條建設單位需要在施工總承包范圍內確定專業分包單位或者建設工程材料、設備供應單位的,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明示或者事先與總承包單位進行協商,并在施工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確定的專業分包單位或者材料、設備供應單位應當接受總承包單位的管理,并由總承包單位進行相關工程款項的結算和支付。


  建設單位需要將施工總承包范圍外的專業工程另行發包的,應當事先與施工總承包單位書面約定現場管理方式。


  采取前兩款發包方式的,建設單位與施工總承包單位的承包合同應當明確建設單位的責任。


  第二十六條工程總承包、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承接建設工程時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借用他人資質或者以他人名義承接工程;


  (二)以賄賂等不正當手段承接工程;


  (三)參與有利害關系的招標代理機構代理的建設項目的投標;


  (四)提供偽造或者變造的資料;


  (五)未以投標方式承接必須投標承包的建設工程;


  (六)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七條承包單位不得轉包工程。承包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轉包行為:


  (一)工程總承包單位將其資質范圍內的全部設計或者施工業務交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完成;


  (二)勘察、設計承包單位將全部的勘察或者設計業務交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完成;


  (三)施工總承包單位將全部的施工業務交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完成。


  第二十八條施工承包單位不得違法分包工程。施工承包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違法分包行為:


  (一)將建設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的;


  (二)專業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建設工程再實行專業分包的;


  (三)勞務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勞務作業再分包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屬于違法分包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條建設單位可以自主委托招標代理、造價咨詢等中介服務機構。招標代理機構、造價咨詢機構不得同時接受同一建設工程招標人和投標人的委托,也不得同時接受同一建設工程兩個以上投標人的委托。


  第三十條建設單位可以委托具有建設工程設計、施工、監理、招標代理或者造價咨詢相應資質的項目管理單位,開展工程項目全過程或者若干階段的項目管理服務。


  項目管理單位應當配備具有相應執業能力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提供工程項目前期策劃、項目設計、施工前準備、施工、竣工驗收和保修等階段的項目管理服務,也可以在其資質許可范圍內,為同一工程提供工程監理、招標代理、造價咨詢等專業服務。


  設計、施工單位從事項目管理的,不得承接同一建設工程的工程總承包、設計或者施工項目。


  本市逐步推進政府投資的建設工程委托項目管理單位實行全過程管理。


  第四章工程合同和造價


  第三十一條承接建設工程總承包、勘察、設計、施工項目的,應當簽訂書面的建設工程合同。承接建設工程項目管理、招標代理、造價咨詢、監理、檢測等業務的,應當簽訂書面的委托合同。鼓勵使用國家或者本市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


  實行招標發包的建設工程,其承發包合同的工程內容、合同價款及計價方式、合同工期、工程質量標準、項目負責人等主要條款應當與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的內容一致。


  第三十二條合同簽訂后三十日內,發包單位、委托單位應當向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報送工程內容、合同價款、計價方式、項目負責人等合同信息。合同信息發生變更的,發包單位、委托單位應當于變更事項發生后十五日內,向原報送部門報送變更信息。


  經依法報送并履行完畢的合同項目,方可作為業績在企業申請資質升級增項、參與招標投標過程中予以使用。


  第三十三條合同履行過程中,市場價格波動超過正常幅度且合同未予約定的,合同當事人應當對合同價款的調整進行協商。


  第三十四條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有資金投資為主的建設工程的施工發包和承包應當采用工程量清單方式計價。工程量清單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清單計價規范編制。


  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有資金投資為主的建設工程實行施工招標,招標人應當在發布招標文件時,公布最高投標限價,并報送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備查。


  鼓勵其他資金投資的建設工程的施工發包和承包采用工程量清單方式計價。


  第三十五條發包單位應當按照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進行工程預付款、工程進度款、工程竣工價款的結算、支付。


  建設工程竣工后,發包單位和承包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進行工程竣工結算。


  承包單位應當在提交竣工驗收報告后,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向發包單位遞交竣工結算報告和完整的結算資料。發包單位或者發包單位委托的造價咨詢機構應當在六十日內進行核實,并出具核實意見。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竣工結算文件確認后三十日內,發包單位應當將雙方確認的竣工結算文件報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備案。


  第三十六條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其他有關部門制定全市工程造價信息數據標準,建立全市工程造價信息平臺。


  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有資金投資為主的建設工程,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將最高投標限價、中標價、竣工結算價在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指定的網站上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十七條建設工程合同當事人可以采取投標擔保、履約擔保、預付款擔保、工程款支付擔保等擔保方式,降低合同履行的風險。


  發包單位要求承包單位提供履約擔保的,應當同時向承包單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


  第三十八條建設工程合同對建設工程質量責任采用質量保證金方式的,使用財政資金的建設工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質量保證金預留在財政部門或者發包單位。


最后編輯于:2018-09-03 11: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