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生公司因限制最低轉售價格構成“壟斷行為”被判賠償經銷商53萬元

全國首例縱向壟斷案在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終審宣判,法院撤銷了原審判決,判決被上訴人強生(上海)醫療器材有限公司、強生(中國)醫療器材有限公司(兩家公司以下簡稱為“強生公司”)應在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上訴人北京銳邦涌和科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銳邦公司”)經濟損失人民幣53萬元,駁回銳邦公司的其余訴訟請求。

  至此,這起受到國內外學界、業界高度關注的壟斷案在歷經兩級法院長達3年時間的審理之后,終于塵埃落定。在中國《反壟斷法》頒布五周年之際,該案成為中國歷史上第一起原告勝訴的生效判決,這也預示著今后壟斷糾紛中處于相對弱勢的原告方,只要舉證充分,就能依法受到法律的保護。

  強生“重罰”銳邦

  銳邦公司是強生公司醫用縫線、吻合器等醫療器械產品的經銷商,與強生公司有著長達15年的經銷合作關系,經銷合同每年一簽。

  2008年1月,強生公司與銳邦公司簽訂《2008年經銷合同》(以下簡稱《經銷合同》)及附件,約定銳邦公司在強生公司指定的相關區域銷售愛惜康縫線部門的產品,在此期間,銳邦公司不得以低于強生公司規定的價格銷售產品。

  當年3月,銳邦公司在北京大學人民醫院舉行的強生醫用縫線銷售招標中以最低報價中標。4月,強生公司人員對銳邦公司的低價競標行為提出警告。7月,強生公司以銳邦公司私自降價為由取消其在阜外醫院、整形醫院的經銷權。8月15日起,強生公司不再接受銳邦公司醫用縫線產品訂單。9月,強生公司完全停止了縫線產品、吻合器產品的供貨。2009年,強生公司不再與銳邦公司續簽經銷合同。2009年以后強生公司修改經銷協議,放棄了一直以來的最低轉售價格限制。在銳邦公司與強生公司合作的15年間,涉案的醫用縫線產品價格基本不變。

  巨額損失引發訴訟

  2010年8月11日,銳邦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強生公司賠償因執行該壟斷協議對銳邦公司低價競標行為進行處罰而給其造成的經濟損失1400余萬元。

  2012年5月18日,一審法院作出判決,認為銳邦公司舉證不足,不能證明該案所涉限制最低轉售價格協議造成了“排除、限制市場競爭”的危害,不能認定其構成《反壟斷法》所規定的壟斷協議,故判決駁回其訴請。

  銳邦公司不服,于2012年5月28日提起上訴,上海高院先后三次開庭審理,銳邦公司和強生公司在法庭上展開了新一輪的唇槍舌劍,并分別委托了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教授龔炯、上海財經大學教授譚國富兩位國內知名經濟學家向法庭提供專家意見。這場訴訟受到國內外業內人士的高度關注,被稱作“中國首例縱向壟斷案”。

  上海高院認定構成壟斷

  由于案件復雜、涉及內容專業,銳邦公司和強生公司在法庭上就案件是否適用《反壟斷法》、銳邦公司是否具有原告訴訟資格、壟斷協議是否以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為構成要件、如何分配舉證責任、雙方簽訂的限制最低轉售價格協議是否構成壟斷協議以及銳邦公司的損失賠償如何計算等六大焦點進行了激辯。

  上海高院經審理后認為,該案爭議應當適用《反壟斷法》,被上訴人在2008年《經銷合同》及附件中制定的限制最低轉售價格條款在該案相關市場產生了排除、限制競爭的效果,同時并不存在明顯、足夠的促進競爭的效果,構成《反壟斷法》第十四條所規定壟斷協議。被上訴人對上訴人違反限制最低轉售價格協議行為所作處罰以及之后停止縫線產品供貨的一系列行為,屬于《反壟斷法》禁止的壟斷行為,應當對其壟斷行為造成上訴人的經濟損失承擔賠償責任,但其賠償范圍應限于上訴人2008年因縫線產品銷售額減少而減少的正常利潤,法院對其所主張損失賠償數額依法予以調整,綜合考慮同行業其他品牌銷售價格、相關稅負等因素。上訴人其他損失主張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據此,法院判決撤銷原判,強生公司應在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銳邦公司經濟損失人民幣53萬元,駁回銳邦公司的其余訴訟請求。

最后編輯于:2024-05-26 1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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