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規范軟件登記檔案查詢管理,更好地為社會公眾、登記申請人、司法機關提供查詢服務,根據《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辦法》等法規及行政規章,中國版權保護中心(以下簡稱:“中心”)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心軟件登記部負責軟件登記檔案的管理和查詢工作。檔案管理人員應當做好軟件登記檔案資料的歸檔、保管,確保檔案的完整、安全。
第三條 軟件著作權登記檔案(以下簡稱“軟件登記檔案”)是軟件登記人辦理登記時依據相關規定交存的申請表、源程序、文檔、證明文件等申請文件和中心出具的登記證明文件以及相關的登記數據信息。
第四條 軟件登記檔案查詢范圍包括:
(一) 軟件著作權登記;
(二) 軟件著作權轉讓合同或專有許可合同登記;
查詢范圍也包括上述登記的變更或補充、撤銷、補換發證書登記。
第五條 軟件登記檔案可公開查詢的內容包括:
(一) 軟件名稱、著作權人名稱、登記號、開發完成日期、首次發表日期、權利取得方式、權利范圍。
(二) 轉讓方或許可方名稱、受讓方或被許可方名稱、涉及軟件概況、軟件合同登記號、登記日期。
(三) 登記號、變更或補充事項、變更或補充前內容、變更或補充后內容、變更證明編號。
第六條 軟件登記檔案不對外公開查詢的內容包括:
(一) 申請表、源程序、文檔;
(二) 登記申請人身份證明,權利證明文件;
(三) 登記機構審批文件;
(四) 軟件登記人封存的軟件源程序或文檔;
(五) 其他軟件登記人聲明不得公開的登記文件。
第七條 社會公眾可以通過網站公告欄進行查詢。
第八條 軟件登記人可以申請辦理本辦法第五條和第六條所列范圍中屬于自身的軟件登記檔案的查詢。
第九條 司法機關可以申請辦理本辦法第五條和第六條所列范圍的軟件登記檔案查詢。
第十條 申請辦理查詢,應在線填報《查詢申請表》,并出具有效身份證明文件、登記證書和經辦人身份證明。由代理人申請的應出具授權委托書及代理人身份證明。
第十一條 司法機關因執行公務申請辦理查詢登記檔案的,應提交執行裁定書或調取證據通知書及經辦人工作證辦理。
第十二條 軟件登記部對于材料齊全的,予以受理。
第十三條 受理后,中心應在受理查詢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向申請人出具查詢報告。
第十四條 對于不符合規定的查詢申請,則不予辦理。
第十五條 查詢人應按照國家財政部和國家發改委批準的“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收費標準”繳納查詢費。
第十六條 計算機軟件著作權質權登記的查詢參照本辦法辦理。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中國版權保護中心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原《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檔案查詢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