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日前發布通知,決定有條件受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侵權糾紛案件,為股民起訴虛假陳述者打開了一條縫。已被中國證監會處罰的16家上市公司及相關責任人可能因此被送上被告席。虛假陳述只是證券欺詐的一種,其他還有諸如內幕交易、市場操縱等等。中國股民歷來受各種證券欺詐行為所困擾,他們本可根據《民法通則》、《公司法》和《證券法》的相關規定向上市公司及相關責任人索賠,然而自1998年上海股民姜女士向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起訴紅光實業以來數十起股民訴訟均以或者不予受理或者敗訴告終。2001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通知暫不受理涉證券民事賠償案件,更是關上了股民訴訟的大門。股民的權益雖然受相關法律的保護,卻沒有了司法救濟的途徑。 今年年初,中國證監會和國家經貿委聯合發布了《上市公司治理準則》,重申公司法規定的股民訴訟的權利。不久,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上述通知,并聲稱其他證券欺詐案件亦將逐步受理。在相關股民們為此歡欣鼓舞并著手起訴相關上市公司時,我們要說:股民訴訟之路依然難走。 姑且不論虛假陳述民事侵權案件只是證券欺詐案件的一小部分,還有更多的證券欺詐案件還是欲告無門,單就該通知對虛假陳述民事侵權案件的受理所設置的諸多限制而言,股民訴訟依然困難重重。 首先,法院受理虛假陳述民事侵權案件,須以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已對虛假陳述行為進行調查并作出生效處罰決定為前提,股民訴訟必須將查處結果作為民事訴訟的事實依據。最高人民法院將對虛假陳述的事實認定交給中國證監會決定,似乎有一定的合理性,因為中國證監會更專業,這個做法與英美法系的陪審團制度頗為相似,然而陪審團是隨機成立的,具有獨立性和公正性,而中國證監會是法定的證券市場監督管理機構,其不能獨立于證券市場之外作出公正決定,它不得不權衡各方面的利害關系。而且,中國證監會作為行政機關,其執法行為必須經受司法審查,也就是說,相關被處罰的上市公司及相關責任人,有權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這樣,最終認定虛假陳述行為的并不是通知所規定的中國證監會,而是人民法院。該通知事實上將此認定權由更加熟悉經濟審判的民事審判庭轉移給了行政審判庭。 將中國證監會的生效處罰決定作為民事訴訟的前置條件,其直接的后果是股民訴訟之路將更加漫長,損失無法及時挽回。中國證監會的調查與處罰將會是個漫長的過程,而且是否處罰也得由中國證監會決定。假定中國證監會作出了處罰決定,上市公司即使僅僅是為了拖延被訴的時間也會申請復議,然后不服復議決定提起行政訴訟,還可以提起上訴。如果在這過程中,上市公司在每個環節均敗訴,中國證監會的處罰決定才能生效。將中國證監會的生效處罰決定作為民事訴訟的前置條件的另一后果就是股民即使勝訴,也可能得不到賠償。《證券法》規定如果上市公司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和繳納罰款、罰金,其財產不足以同時支付時,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但是按照通知設定的程序,將會出現行政處罰已執行完畢,而民事訴訟尚在進行之中,最終無財產可供執行的局面,《證券法》保護投資者權益的規定也會因此而落空。此外,該通知將直接導致中國證監會疲于應訴,因為上市公司為拖延被訴時間要提起行政訴訟,股民為保護其合法權益,也會要求中國證監會對虛假陳述行為進行調查并處罰,若中國證監會不履行法定職責,股民也會提起行政訴訟。 其次,通知規定對于虛假陳述民事賠償案件,人民法院應采取單獨或者共同訴訟的形式予以受理,不宜以集團訴訟的形式受理。集團訴訟在我國《民事訴訟法》中稱之為代表人訴訟,當訴訟標的是同一種類、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時,可以由代表人進行訴訟,代表人的訴訟行為對其所代表的當事人發生效力,特別在當事人人數不確定的情況下,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對參加登記的全體權利人發生效力,未參加登記的權利人在訴訟時效期間提起訴訟的,適用該判決、裁定。代表人訴訟通常適用于證券欺詐、環境污染、虛假廣告、產品責任等引起的損害賠償糾紛案件,此類案件適用代表人訴訟可以降低訴訟成本、方便訴訟。證券欺詐案件適用代表人訴訟于股民于法院皆是好事,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不僅對參加登記的股民發生效力,而且適用于未登記但在訴訟時效期間起訴的股民。也就是說,只要代表人訴訟獲勝,受到同樣欺詐的股民只要參加登記或提起訴訟均可得到同等的賠償。但是非常遺憾的是,通知排除了集團訴訟的可能性,而且在管轄上設置了更多障礙。 第三,通知對虛假陳述民事賠償案件統一實行原告就被告的原則,股民只能向上市公司所在直轄市、省會市、計劃單列市或者經濟特區中級法院起訴上市公司,不起訴上市公司、單起訴機構和自然人的,只能向機構所在地法院起訴。我們知道,上市公司均是各地的優秀企業,其能夠上市在很多情況下也是各地政府努力的結果,甚至不排除政府參與做假的可能,在存在比較嚴重的地方保護主義的背景下,由上市公司所在地法院審理該類案件,其訴訟前景令人堪憂。而且,在我國,深受證券欺詐之苦的往往是中小投資者,要求他們單獨到上市公司所在地起訴,無疑會增加他們的經濟負擔。在訴訟前景不明,且要承擔較大經濟支出的情況下,如果不能就近起訴被處罰的機構,很多人可能只能被迫放棄起訴的權利。 此外,股民訴訟還得面臨如何證明虛假陳述與投資損失之間的因果關系、損失的計算、舉證等技術性的障礙。我們期待最高人民法院能夠進一步放寬證券欺詐民事賠償訴訟的限制,讓股民們能夠輕松地拿起法律武器,依法維護法律賦予的權利,這不僅能保護中小投資者的權益,對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也大有裨益。 (網友:上海市浩華律師事務所 楊春寶) 來源:人民網 2002年8月31日 (責任編輯:夏愛平) |
股民訴訟路難走(2002)
最后編輯于:2018-10-14 1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