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制企業,股東眾多,管理混亂,有什么辦法可以收回股權?

法律橋網友一縱三橫路咨詢:1、我公司是90年代改制而成的商貿有限公司,股權結構是2個法人股(國家股東和企業職工持股會),26個自然人股東。由于公司的效益和股東的分紅一直是可以的,因此,這些年來,到齡退休的股東逐步增加,不采取相應措施,將出現在職的無股份,有股份的不在職現象,從企業的發展角度看,不利于企業的決策和發展。畢竟不是上市公司。
2、幾年來,股東與企業的關系也發生了變化。如有的股東在當初是企業的重要骨干力量,而現在則已經與企業關系惡化,辭職離開了公司;有的或從管理崗位下來成了普通員工;有的則因資源組合調至其他單位,等等。這些變化也影響到股東會的決策質量,至少是崗位變化將影響到他對公司整體情況的掌握和了解,無法作出較為完整或正確的判斷。
3、個別股東長期以來一直不參加股東大會,但他卻是公司下屬子公司的經管者,我們能否實事求是地根據這種情況,對其自然人股東的身份作相應的轉換,比如將其由自然人股東轉為職工持股會的會員。
4、90年代公司改制后,研究出臺了一個股份轉讓的辦法,規定股東之間(包括持股會會員之間)在轉讓股份時,須提前以書面形式告之公司董事會秘書備案,之后,可以股東(或會員)之間相到協商轉(受)讓,也可以委托公司代為確定受讓股東(或會員)。但在實際過程中,公司卻是事后才獲知股東、會員自行轉(受)讓股份。如此,公司擔心二個問題:一是股東、會員的實際轉(受)讓股份活動與工商變更章程、股東名冊相脫節,是否會產生后遺癥;二是可能有惡意收購股份的股東(或會員)。

綜上所述,我們現在在考慮是否能根據新公司法中關于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一說,重新修改章程,對以上現象作出規定:
1、對退休的股東,設想根據工作年限讓股東繼續持股若干年,然后按一定的溢價價格明確轉讓其他股東,至于溢出上年凈資產收益率部分的價格額,考慮由公司支付轉讓人。或者考慮讓退休股東持股至亡故止,章程作出規定亡故股東生前所持股權由公司收回,按上年凈資產收益率換算出的股價額退還亡故繼承者。
2、對辭職或離開公司的股東,是否可以設一個繼續持股的年限(如根據公司工作的年限),到時強制(或自動)作為股份轉讓處理,如將該股東的股份金額打入銀行卡保管,適當的時候退還其本人。
3、長期不參加會議的或崗位變動已不再適合參與決策的自然人股東,通過章程規定將其由自然人股東轉為持股會會員。
4、如何有效防范惡意收購股份,同時又避免產生行政干預股份轉讓的情況,這個辦法有沒有?公司現在還沒有很好的對策。
以上想法不知對否,但確實是公司經常要遇到的問題。還望馬律師指點。

上海馬建榮律師解答:仔細看了你的帖子,我概要歸納一下看我的理解是否與你一致。主要問題是,現公司股東較分散,股東成員性質比較復雜不利于公司有效決策,股權轉讓行為不規范,容易對控股股東地位造成不利影響。

由于貴公司有員工持股會這樣一個“機構”,所以在解決問題時可能會有一定的變數,對于員工持股會問題法律一直處于一個模糊狀態,即認可其存在但不對其法律地位定性,此問題在之前的帖子中也有過討論。

如欲重新整合公司股權結構,進行股權轉讓和收購是一個可行的方案,但這里面牽涉到需出讓方同意的問題,現行公司法規定,有限公司股東間可以轉讓全部或部分股權,如對外轉讓需半數以上股東同意,章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可見,法律對股權轉讓的例外規定可公司留下了一個自主決定的權利,但這個權利有多大,法律目前沒有進一步的解釋。

個人認為,貴公司的修改章程方案基本可行,但有兩個前提,一需全體股東同意,二公司不能參與其間,法律對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有明確限制性規定,且目前只針對股份公司。對于第一點需稍作解釋,因為貴公司的章程修正案其實已經對公司股東的基本權利進行了很大的限制,個人認為即使能通過控股股東的表決而三分之二通過,但根據公司法第二十條規定損害了其他股東的權益,“有可能”會被撤銷。

在公司法的進一步司法解釋沒有出臺前,其實對很多實務上的處理還缺乏程序性認定條件,如對二十條何為濫用股東權利侵害其他股東利益并沒有明確限定,故對貴公司的方案提出兩點前提以保障方案的順利實施,當然這里面還牽涉到有關文件的具體落實問題,以上意見,供你參考。

上海馬建榮律師解答:修正一點:所謂“法律對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有明確限制性規定,且目前只針對股份公司”是指只有股份公司在特殊情況下可經股東會決議主動收購本公司股份,而有限責任公司需經滿足條件的股東主動提出后方可以合理對價收購股權。之前的表達可能會引起歧義,敬請諒解。

一縱三橫路咨詢:盡管新公司對公司在股權轉讓上有了一定的松動,使企業的理論上具有了實事求是解決遇到的問題的可能,但是,一條不變的定律是股東從自身利益角度,當企業效益仍處上升勢頭時,咬住就是不愿轉讓,公司一點招法都沒有。說到底,包括退休、辭職、調離等情況的股東,很大程度上已經對公司的發展決策起不到應有的作用,繼續持有股權不轉讓,事實成為了“食利者”。包括我本人在內,尚若不能從制度上有效解決這個問題,持股不轉讓的現象也會在我身上發生,對有限責任公司來說是一種制度的悲衰。
在您的提示下,我又學了一遍新公司法第二十條,有些懂又有些不懂,請問這一條今后有可能出臺司法解釋嗎?涉及債權人的規定好理解,關鍵是涉及股東間的。比如:公司開股東大會,99%表決權表決通過了關于辭職股東必須在一段時間內轉讓所持的股份,但恰恰是那個投反對票1%表決權的股東屬辭職范圍,這是否可以說是99%表決權的股東是濫用了股東權利損害了辭職股東的利益?
我總的感覺還是以經濟利益驅動為好,比如在股權轉讓受阻這一問題上,公司可以給出適當的高價,引導股東轉讓,或者是技術處理一下,使公司效益在低谷徘徊,引導股東拋股。

廣州辛巴哥哥律師解答:

公司改制時是否制定了公司的股權管理辦法或者持股會管理規定?一般的公司改制的時候都會規定一旦公司離職、退休都應當辦理退股手續。涉及重新制定股權轉讓方法所涉及到的障礙,馬律師已經作了精辟的論述。

談到很多股東不參與公司的管理以及持股會的問題,持股會經過登記的具有法人資格,持股會可以制定有關辦法吸收新的職工進入持股會,同時規定不參與股東會的職工的投票權將一律委托持股會行使,這樣可以增加持股會的力量并借此實現公司的經營管理目標。

如何有效防范惡意收購股份的問題,公司法規定股權轉讓應當得到公司全體股東過半數通過,否則該轉讓行為不發生法律效力,公司可以對此不認。但是對于私下的轉讓行為,則是無法避免的。

談到如何“引導股東轉讓”股權的問題,提供一個方法供參考:公司的股東唯一都感興趣的是公司的分紅問題,如果只要公司持續的不分紅或者制造公司經營困難被追討債務的假象(例如:公布公司遇到的訴訟案件敗訴的判決書),那么股東將會被“引導”轉讓股權或者要求公司回購股權(這個時候公司可以提出一個價格來進行“引導”)。可參照公司法第七十五條。

上海馬建榮律師解答:我本來是想通過電子郵件與您探討這個牽涉到策略運用的問題,既然辛巴哥哥已經點到這個問題,我也不妨說說我的看法,當然我們所說的都是在法律規定允許的范圍內的方案。

公司股東的權益在公司法中給予了明確保障,包括決策權、分紅權、選擇管理者的權利及相關知情權等。當然有些股東放棄部分權利如決策權等,法律也并不禁止,不因為其不參與經營就剝奪其股東身份。當然,公司在管理和決策中可能因此造成一定的障礙而需要加以排除,就如辛巴律師所說如何正確引導這些股東將是公司制定策略時所需考慮的,其實作為大股東來說,其是公司的實際控制人,擁有許多先天的優勢。包括可以增加注冊資本,進一步稀釋小股東的股權,當然如果公司為長遠發展考慮決定不予分紅的話,小股東也很難進行收益,大股東不必表現出急于收購的姿態,可以為小股東留下退出的通道,呵呵諸如此類,等等。

,(本文作者:楊春寶律師,來自:公司投資律師,引用及轉載應注明作者與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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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編輯于:2024-05-12 2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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