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橋網友我愛家人咨詢:請您看看這協議有問題嗎?
協 議
甲方:**公司
乙方: 帶有技術的兩個自然人**
甲方與乙方在雙方自愿平等的原則下達成如下共識:
一、甲方支付乙方安置費20萬元整。此安置費在簽定協議時一次性全額支付。
二、股份:甲方總股本金為2500萬元整,其中乙方技術干股8%,自創立之日起5年內,乙方所持的干股不占有資產,但享有除資產占有權外的,如:分配、表決等其它權利,5年后,享有含資產占有權在內的全部權利。乙方要求以現金投入股份2%,即:50萬元整。此款以借款形式向甲方借款,從簽約之日起2年內無息借款,2年后利息按當時銀行貸款利息計算,每半年支付一次,時間最長不超過2年,并由乙方在甲方所占股份作擔保,即乙方兩人所持股份占甲方全額的10%。甲方每年對每個股東(包括乙方)按股份的比例對生產經營產生的稅后利潤(扣除法定盈余公積及公益金后)進行分紅。
三、工資從簽訂協議開始,每人發放工資為8000元/月,甲方承諾年收益大于50萬元(年收益= 兩人工資19.2萬元整+10%股份的分紅若干萬元)。
自協議簽定之日起計算,不足一年,按月份計算年薪+分紅(即4.166萬/月)。
四、乙方進入董事會,并可以安排其他一人在財務部工作。此人工資及待遇與其它相同職位的財務人員一樣,由乙方指定此人,由公司統一管理。
五、自甲方創立之日起五年內,所持股份不得轉讓。
六、自甲方創立之日起五年內,甲方不得辭退、開除乙方,但乙方犯有主觀故意損害甲方利益的重大原則性的過錯,并給公司帶來重大經濟損失,經其它股東一致同意,可以辭退、開除。乙方有責任和義務帶領甲方技術人員不斷追求技術進步,提高產品質量,增加產品種類,使甲方產品收率不低于國內同行業廠家,成本不高于國內同行業廠家,在項目建設到建成后的正常生產期間內,如果因為甲方主觀因素導致項目建設或者生產停頓并且長期無法開展項目建設或者生產經營業務活動時,甲方應給予乙方200萬元補償金,并且返還初期投入的100萬元現金。客觀因素導致的上述情況,補償金為100萬元,并且返還初期投入的100萬元現金。
七、自甲方創立之日起,任何股東不得在他處從事與此產品有競爭的行業,離開甲方三年內不得從事相同或類似行業,否則應承擔200萬元的違約金,同時承擔相應的經濟損失。否則視為自動放棄在甲方的一切股份及股東權利。
八、在甲方任職的股東,離開公司三年內方可退股。
九、甲方合并、分立、解散、轉讓,必須經所有股東一致同意。
未盡事宜,雙方商榷。
甲方簽名: 乙方簽名:
甲方公司公章
年 月 日
這份協議,你看了后感覺有陷阱沒有?我就是乙方的自然人之一,我想提高技術所占股份比例和減少資金投入。公司法第八十條第二款“發起人以工業產權、 非專利技術作價出資的金額不得超過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此比例對高新技術企業將會提高”。 其是第八條,我想去掉;因為股東離開公司三年后企業到底咋樣還不確定,也許垮掉了呢。因甲方代表是酒精沙場的大老板,經營有多家實體股份公司。
廣州辛巴哥哥律師解答:簡單的分析,該協議基本上表達了“干股”的一些含義,但是內容比較復雜,混亂。
首先,甲方作為一家公司,其無權對公司的股權進行處分,包括分紅權、選舉權等等,因此,以甲方的名義跟乙方簽訂協議給予分紅權等是沒有法律效力的,但是在蓋章上好像股東也參與了蓋章,因此說該協議明顯的存在不規范之處。
另外,如果股東打算將包括分紅權、選舉權等以干股的形式分配給乙方,那么股東應當召開股東會決議,形成書面的決議,或者甲公司的全體股東都在此協議上蓋章或簽字。
另外,乙方是兩個自然人,若其中一個違反了協議,那么將如何執行呢?例如:第六條,因此,建議將乙方的兩個自然人分開,或者可以各自分別與公司(實質上已經是股東、公司)簽訂這個協議。
第二條意思表達不清楚。這條款關于股東入股的問題,現在總股本為2500萬,但是股東入股后,股本變化了,股權比例也相應變化,但是協議上好像體現不出來。股東入股后,立即享有股東身份,但是上面第一條約定的8%股不享有完整的關東權利,那么這2%的股權的權利如何呢?約定不明確。
股東入股,那么應當辦理股東入股手續,否則難以得到法律的保護(或者說程序上有漏洞)。
關于公司分紅問題,協議沒有約定乙方是否有權了解公司財務資料(或狀況),若公司盈利但是已沒有營利為理由不予發放8%的干股分紅,則難以保障權益;關于進入公司的董事會問題,沒有約定是否享有董事的權利,沒有約定是否能會被撤換,權利難以得到保障。
提問中提到的第八條,意思表達不清“離開公司三年內方可退股”?意思是“三年內”可以退還是不可以退?理解起來容易有爭議!
提問中提到的“公司法第八十條第二款”是過時的條款,該條款是舊公司法的規定,新公司法今年1月1日生效,舊公司法已經不再使用!
,(本文作者:楊春寶律師,來自:公司投資律師,引用及轉載應注明作者與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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