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部門想占用企業的倉庫用于商業開發,這樣做有法律依據嗎?

法律橋網友咨詢:有這樣一個半國有企業,有兩個商業中心(當然是小規模的),一個倉庫(占地面積近10萬平方米),正常經營,在今年2月中旬,市政府以配合國家的收儲計劃為理由,要求該企業買斷,其實想占用該企業的倉庫用于商業開發。不知道這樣做是不是合理呢?

廣州辛巴哥哥律師解答:根據 “財產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則(憲法第十二條、十三條)以及根據“公司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不受侵犯”的原則(公司法第五條),市政府的行為侵害了公司的經營自主權,明顯違背了法律規定。

,(本文作者:楊春寶律師,來自:公司投資律師,引用及轉載應注明作者與出處。
發表評論),關于“政府部門想占用企業的倉庫用于商業開發,這樣做有法律依據嗎?”,若需聘請公司法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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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編輯于:2024-05-08 2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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