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律師您好,
拜讀您在2004年3月所著有關電子商務的法律問題中提到ICP許可證之事,我想在此再核實一下:
去年我曾去過上海市通信管理局詢問辦理ICP許可證的事情,我這里有營養師想通過電子支付的形式收費(如支付寶,因為費用較小,每天才1元錢的緣故,用戶提出通過郵局銀行,或者現金支付很麻煩),然后為會員提供每日配膳的服務,每天的食譜是通過電子郵件傳送給用戶的,網上不公開這方面收費的食譜,只公開免費的食譜.
陳述完畢后其管理人員則明確告訴我,這類網站完全不屬于經營性網站,不需要辦理ICP許可證,只需備案即可.
我當時就納悶了:"通過電子支付,難道這不是經營性網站嗎?國家不是規定所有經營性的網站都要辦理ICP許可證嗎?"
他們則明確回答說:"信產部衡量是否需要辦理許可證的標準是,用戶上網后,在網上瀏覽你的食譜是收費的還是免費的? 如果是收費的則必須辦許可證,如是免費的則備案,至于食譜是通過電子郵件方式還是其他方式有償提供的,和是否在網上獲得的毫無任何關系."
然而從您的文章中我看到"經營電子商務屬典型的經營性ICP",所以想請教一下,上述網站是否屬于電子商務網站?如果否,不是通過電子支付嗎?如果是的話,那么信產部為什么認為不需要辦許可證呢?這不是和國家法律相悖嗎?
所以我有點迷惑不解.
多謝您的指教!
蔡力
蔡先生,您好!
我認為,電子商務一般應理解為通過internet的在線商務,一般不應包括通過internet的信息展示來吸引客戶并進行線下交易。你所提及的交易方式是通過電子郵件提供服務,仍然是一種線下交易方式,電子支付并不影響其實質。因此,上海市通信管理局的理解是正確的。
楊春寶律師
最后編輯于:2020-09-30 2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