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律師:您好! 我買了一張上海電信發行的IP卡,沒注意它后面的有效期。現一不小心過有效期了,同電信交涉,他們說卡內的錢不能用也不能退了,我想請問他們這樣做合法嗎?我能否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有關“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內容告他們去? TUTU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有關“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是針對經營者作出單方面加重消費者的責任,排除消費者主要權利,免除其自身責任的規定而言。我想IP卡的有效期限不能歸入此類規定,對IP卡設定有效期限也是合理的。但是IP卡上設定有效期限首先應當保障消費者從容消費的權利,其次應當醒目,使任何一個消費者能夠合理地注意到,否則就無效。通常IP卡上的有效期限一般符合這個要求。 楊春寶 律師 |
最后編輯于:2024-04-23 22: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