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橋網友問:案例情況如下:因單位分配經濟適用房,甲方與乙方為同事,甲方將經濟適用房的購買權轉認給乙方,首付款已交,但產權證至今未辦下來。協議主要內容如下:
XX單位經濟適用房購買權轉讓協議
甲方: 乙方:
一、 甲方自愿將XX處經濟適用房購買權轉讓給乙方。
二、 房產以甲方的名義進行登記,甲方應負責辦理:交房款、按揭貸款、辦理房產證、土地證等手續,以上各項手續辦理完后,甲方必須把房產證、土地證過戶給乙方。乙方負責交納期間各項款項。
三、 乙方付給甲方人民幣X元整作為XX處經濟購買權轉讓補償費。
四、 如乙方要轉讓經濟適用房給第三方,甲方同樣要積極協助辦理各項房產證、土地證和兩證過戶等各項手續。
五、 甲、乙雙方訂此協議,互不違約,否則應付同等轉讓費作為違約金。
想問的是:1、本協議是否有法律效力?
2、甲方能否違約?如甲方違約應承擔什么責任?
3、乙方能否要求強制執行本協議?
法律橋網友解答:1\協議是否有效,經濟適用房主要屬于政策性房屋,對購買人有一些特殊的要求,在購買后5年內不得上市交易,及轉讓.所以你們的協議第一條過戶,要等5年后才能辦理。
2\甲方可以違約,如果違約按照你們的約定給付違約金/
3\如果甲方已將房屋賣給第三人,該協議得不到強制執行.乙方只能要求反還價款及違約金。
最后編輯于:2024-05-08 22: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