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產業部前不久發布通知,針對少數電信業務經營者不規范的運作方式,明確電信業務經營者組建內資合資公司,必須直接控股51%或51%以上,該合資公司才能獲得電信經營許可證,否則,該合資公司必須作為新的主體重新申請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一般認為,信息產業部的這個通知旨在收緊電信經營許可,因為一些電信業務經營者如中國網通等在重慶、杭州等地發動了強大攻勢,或者與地方政府資源聯合,或者與地方廣電系統聯合,爭奪電信業務市場,特別是寬帶業務市場。這一通知出臺意味著在一些合資公司中,若電信業務經營者沒有絕對控股,合資公司就不能直接取得電信業務經營許可,必須重新申請。一些輿論據此認為電信經營許可收緊了。 事實上,如果了解《電信條例》的有關規定,就會得出截然相反的結論。根據《電信條例》的規定,經營電信業務必須取得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未取得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任何組織和個人均不得從事電信業務經營活動。因此,無論何種投資主體設立的合資公司,其在法律上均是獨立的企業法人,欲從事電信業務經營,必須單獨申請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而信息產業部卻網開一面,只要已持牌的經營者在合資公司中直接控股51%或51%以上,只須向發證部門備案,該合資公司即可取得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而無須單獨按《電信條例》規定的條件提出申請。這樣,任何一個公司如欲涉足電信市場,完全可以與已經持牌的經營者合作,借助他們的網絡優勢、技術優勢,享有電信業務的高額利潤。 |
(本文完成于2002年)
最后編輯于:2018-10-13 11: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