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楊律師,你好! 最近我看好了一套房子,價格、位置都不錯,只是此房是當地鐵路部門分給職工的公房,該職工已購買了此公房產權,但沒有我們當地的房屋產權證明,只有鐵路系統內部的產權證明(據說鐵路系統正在辦理當地的房屋產權證明)。我現在想與該職工簽訂一合同,商定先拿出一半的現金買下此房,等當地的房屋產權證明辦下后再利用公積金貸款付余下的房款然后把當地的房屋產權換成我的產權(因鐵路系統內部的產權證明不能作為公積金貸款的證明),不知將來萬一出現糾紛時這合同合不合法?能不能進行公證?合同的條款應怎樣制定?
答:
我國的房地產管理部門是各地的房產局或房地產管理局,由他們向房地產產權人頒發房地產權屬證明。但是我國某些系統也會自行頒發類似證明,是否有效,需要有關部門之間的協調。你可以先向當地房地產管理部門咨詢該證明的效力。如果鐵路系統的產權證明是合法的,你們所簽合同依法有效,如果該證明是不合法的,雖然依據城市房地產法是無效的,但是在辦出當地合法的產權證后,根據合同法,該合同依然有效。有關條款附后,供參考。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七條規定: 下列房地產,不得轉讓: (一)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條件的; (二)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的; (四)共有房地產,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 (五)權屬有爭議的; (六)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轉讓的其他情形。
合同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
公證機構只對合法的行為進行公證,建議向公證部門說明有關情況,確認賣方確有處分權。
合同的條款只須將必要條款和你們的真實意思約定清楚即可,當然還要符合當地房地產管理部門的格式要求。
楊春寶律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