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2001.1.4,某外貿局與劉某簽訂了一份租賃合同。該合同約定:外貿局將其所屬的外貿進出口公司租賃給劉某經營,每年租金8萬元,每年元月15曰、6月15曰各交4萬元,自主經營,虧損自負,國有資產須保值,如違約另一方可終止合同。該合同履行到7月30日,劉某欠租金4萬元,外貿局起訴要求解除合同、給付租金。法庭上,合同是否有效成為爭議焦點。請問:
1.外貿進出口公司能租賃給個人經營?
2.合同效力?
3.法律條文?
盼賜教!
答:
外貿進出口公司可以租賃給個人經營。參考《全民所有制小型工業企業租賃經營暫行條例》第七條規定:
按照本條例規定承租經營企業的為承租方。
承租方可以采取下列形式承租經營企業:
(一)一個人承租經營企業(以下簡稱個人承租);
(二)二至五人合伙承租經營企業(以下簡稱合伙承租);
(三)本企業全體職工承租經營企業(以下簡稱全員承租);
(四)一個企業承租經營另一個企業(以下簡稱企業承租);
(五)國家允許的其他租賃經營形式。
該條例明確個人可以承租小型工業企業。
此外,財政部《關于國營小型商業企業轉為集體所有制或個人租賃經營有關財務問題的規定》明確個人可以承租小型商業企業。外貿公司也是商業企業的一種,當然,我國將內貿與外貿嚴格分開。但結合合同法第52條規定,個人承租外貿公司并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應當認定有效。
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楊春寶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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