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保管理中心與一科技公司簽定獨家代理出版的合同是否屬于行政合同?

法律橋網友chuhe168咨詢:行政合同有如下原則:本人親自履行原則。意思是,出于公共利益需要,行政合同中非常重視對方當事人因素,其履約能力等對公共利益的實現有重大影響。因此,與行政合同中行政機關選擇相對人權利相對應,行政合同必須由相對人本人親自履行,不能由他人代替履行。合同簽訂后,相對人必須自己親自履行合同,非經行政機關同意,不能隨意更換他人或委托他人履行。

本案中,醫保管理中心與一科技公司簽定合同,委托后者作為醫保信息的獨家代理商出版發行《醫保資訊》月刊,為廣大醫保職工提供信息服務,但后者又將雜志發行交由一廣告公司承辦。請問:科技公司與廣告公司的合同有效嗎?法律依據是什么?

廣州辛巴哥哥律師解答:從法學理論上,行政合同是行政主體為了實現行政管理目標而簽訂的合同,行政主體簽訂行政合同的目的是實現行政管理職能,維護公共利益,而不是為了自身的經濟利益。例如:土地征收合同、軍用物資訂購合同、公共工程承包合同等等。就本案而言,醫保管理中心與一科技公司簽定獨家代理商出版發行《醫保資訊》月刊的合同是否屬于行政合同,則有待探討。

行政合同中的“本人親自履行原則”上面提問者已經作了解釋,就本案而言,假設為行政合同,那么出現了非由本人親自履行的行為,是否必然導致合同無效呢?我認為不能據此當然認定合同無效,因為法律理論上并沒有規定此行為必然導致合同無效,而且也沒有法律作出了這樣的規定。法學理論上,規定了在合同相對人違反了“本人親自履行原則”的情況下,行政主體一方擁有“行政優益權”,具體表現為:有權解除合同,有權要求另一方給與賠償,有權單方變更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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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編輯于:2024-05-08 2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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