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橋網友chuhe168咨詢:行政合同有如下原則:本人親自履行原則。意思是,出于公共利益需要,行政合同中非常重視對方當事人因素,其履約能力等對公共利益的實現有重大影響。因此,與行政合同中行政機關選擇相對人權利相對應,行政合同必須由相對人本人親自履行,不能由他人代替履行。合同簽訂后,相對人必須自己親自履行合同,非經行政機關同意,不能隨意更換他人或委托他人履行。
本案中,醫保管理中心與一科技公司簽定合同,委托后者作為醫保信息的獨家代理商出版發行《醫保資訊》月刊,為廣大醫保職工提供信息服務,但后者又將雜志發行交由一廣告公司承辦。請問:科技公司與廣告公司的合同有效嗎?法律依據是什么?
廣州辛巴哥哥律師解答:從法學理論上,行政合同是行政主體為了實現行政管理目標而簽訂的合同,行政主體簽訂行政合同的目的是實現行政管理職能,維護公共利益,而不是為了自身的經濟利益。例如:土地征收合同、軍用物資訂購合同、公共工程承包合同等等。就本案而言,醫保管理中心與一科技公司簽定獨家代理商出版發行《醫保資訊》月刊的合同是否屬于行政合同,則有待探討。
行政合同中的“本人親自履行原則”上面提問者已經作了解釋,就本案而言,假設為行政合同,那么出現了非由本人親自履行的行為,是否必然導致合同無效呢?我認為不能據此當然認定合同無效,因為法律理論上并沒有規定此行為必然導致合同無效,而且也沒有法律作出了這樣的規定。法學理論上,規定了在合同相對人違反了“本人親自履行原則”的情況下,行政主體一方擁有“行政優益權”,具體表現為:有權解除合同,有權要求另一方給與賠償,有權單方變更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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