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1999年10月8,花園公司將一、二號樓建設工程發包給甲公司,價款832萬元。同年11月7曰,甲公司將該工程全部轉包給乙公司,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了分包項目合同,合同約定:甲公司按造價的5%收取乙公司的管理費;工程質量如達不到優良按3%罰款。乙公司承建的工程于2000年11月峻工,驗收僅為合格。同年12月,乙方將工程決算書送交甲公司,但甲公司對決算書不置可否。另外,甲公司未按約定支付工程款。為此,乙公司以甲公司為被告提起,經過開庭,本案的主要焦點是:合同效力問題、質量達不到優良能否罰款的問題、如合同無效工程價款如何計算、甲公司能否收取乙公司的管理費、約定的管理費法院能否收繳。請問:
1.甲、乙公司簽訂的合同是否有效? 2.工程質量達不到優良能否約定支付違約金? 3.如合同無效乙公司的工程款如何計收? 4.甲、乙公司約定的管理費能否追繳? 5.能否將花園公司列為本案第三人? 6.有何法律規定?
敬請賜教! 20020323
答: 1、甲乙公司簽訂的合同無效。建筑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轉包給他人,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該合同違反了法律強制性規定,是無效的。 2、除了法律有特別規定,合同當事人可以自由約定合同內容,當然也可能就工程應當達到的質量標準和達不到約定標準所應承擔的違約責任進行約定。 3、合同雖無效,但乙方實際已完成了工程施工,且工程質量合格,可以按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定額標準進行工程款決算。 4、因為合同無效,甲方非法收取的管理費應當予以追繳。 5、可以將花園公司列為第三人,因為甲乙雙方合同無效,而花園公司是建設單位,案件處理結果會與之有關。 6、法律有建筑法、合同法和民法通則等。
楊春寶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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