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許可使用的已打開銷路的商標產品改名為另一商標是否侵權?(2002)




問:


請問,如果甲公司以其注冊的商標與乙公司簽定使用許可合同且已在商標局備案,合同期限3年,一年后,乙提出提前歸還使用許可權,甲同意。乙公司將已打開銷路的甲公司的該商標產品改名為另一商標,并有請消費者謹防假冒之言。
問:乙公司有沒有構成侵權,甲公司又該怎樣保護自己的利益?


答:


在許可使用期內,他利用你的商標打開產品銷路,你獲得的對價是商標使用費,至于使用費是否合理則是由合同約定。許可使用提前終止后,乙方使用的是其他商標,不構成商標侵權。但是可以考慮有無其他侵權行為存在,比如不正當競爭等。


楊春寶律師

最后編輯于:2024-04-23 22:41
  • 本站聲明:本站所載之法律論文、法律評論、案例、法律咨詢等,除非另有注明,著作權人均為站長楊春寶高級律師本人。歡迎其他網站鏈接,但是,未經書面許可,不得擅自摘編、轉載。引用及經許可轉載時均應注明作者和出處"法律橋",并鏈接本站。本站網址:http://www.xabzw.com。
  •  
  •         本站所有內容(包括法律咨詢、法律法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本站不對資料的完整性和時效性負責。您在處理具體法律事務時,請洽詢有資質的律師。本站將努力為廣大網友提供更好的服務,但不對本站提供的任何免費服務作出正式的承諾。本站所載投稿文章,其言論不代表本站觀點,如需使用,請與原作者聯系,版權歸原作者所有。

發表回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