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請問,如果甲公司以其注冊的商標與乙公司簽定使用許可合同且已在商標局備案,合同期限3年,一年后,乙提出提前歸還使用許可權,甲同意。乙公司將已打開銷路的甲公司的該商標產品改名為另一商標,并有請消費者謹防假冒之言。 答: 在許可使用期內,他利用你的商標打開產品銷路,你獲得的對價是商標使用費,至于使用費是否合理則是由合同約定。許可使用提前終止后,乙方使用的是其他商標,不構成商標侵權。但是可以考慮有無其他侵權行為存在,比如不正當競爭等。 楊春寶律師 |
最后編輯于:2024-04-23 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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