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橋網友迷途羔羊咨詢:我是一家有限公司的小股東,公司01年前注冊資本300萬元,01年因工程需要購置100萬元設備,由于缺乏資金,大股東通過抵押自己的房產向銀行貸款購置設備,將該部分設備作為大股東個人名義以實物形式(記作虛股)投資于本公司,公司注冊資本也因此增加至400萬元(已通過工商辦理變更登記),但前提條件是:
1、公司要擔保:萬一該100萬投資失敗,公司承擔責任。
2、公司負責還貸該100萬元,還貸期為三年。
該行為通過董事會決議后實施了,據(jù)了解:01年起公司每月虛開勞務人工費提現(xiàn)金存入大股東私人帳戶,以讓大股東還貸。目前公司凈資產420萬元。
問題1:未經過股東大會的董事會增資決議是否合法?有些股東到目前還不知道有這回事。
問題2:既然是公司拿錢還貸,為什么計入大股東個人股份(虛股)?大股東是否涉嫌抽逃出資?
問題3:小股東如何維護自己的權益?
廣州辛巴哥哥律師解答:
問題1:從法律上說增資應當要有股東會作出決議方能有效,但是如果大股東是控股超過2/3,那么也可以合法操作,因為即使小股東反對,大股東堅持的話,還是可以作出一個有效的股東會決議來解決這個問題的,至于當時可能沒有召開股東會,這可能涉及到程序違法的問題,而當時的公司法并沒有規(guī)定這個問題可以訴諸法律,這在法律上比較難解決。
問題2:為了解決此問題,考慮到上述增資已經辦理了工商登記,可以認定這次增資有效。那么,既然增資有效,也就是大股東將設備投入公司是作為出資,增加了股權比例,而不是借錢給公司由公司購買設備(或者將設備賣給公司由公司還錢),因此大股東享有的只是股東權利而不是債權,其所從公司虛開勞務費作為還貸屬于非法所得!
問題3:由于此事件發(fā)生在新修訂的公司法頒布以前,在本案中小股東并沒有權利起訴大股東,只能用公司的名義起訴大股東要求退還所套取的還貸款項。可是,公司是由大股東操縱,小股東要想用公司的名義來起訴,難度是非常大的。現(xiàn)在解決的方法是,新修訂的公司法頒布了,最高院將會作出司法解釋,可能會對新公司法頒布之前的發(fā)生的事情如何處理作出指導意見,那時應該可以以小股東個人的名義直接起訴大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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