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登記的名稱與使用的名稱不一致,工商局罰款是否合理?(2006)

法律橋網友wzhcool咨詢:

我公司在工商注冊的時候用的是“偉業公司”,但我代理的品牌規定我要用它的牌子做為公司名,在沒有到工商部門更名的情況下已使用了一年多了,最近工商發了罰款通知給我,數額為4800元,我想問下各位大師:
1、工商部門在我使用現在名稱一年內沒通知我更名,而在現在突然罰款是否合理?
2、工商部門罰款金額4800元是否合理?

廣州辛巴哥哥律師解答:

1、根據《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二十六條第二款“擅自改變企業名稱的,予以警告或者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并限期辦理變更登記”,工商局的處理并沒有違反法律規定。但是工商局的處理的合法性有待探討:

2、首先“我要用它的牌子做為公司名”是怎樣理解呢?(1)是不是可以認定為該公司授權貴公司使用其商號呢?如果這樣,則并沒有違反法律規定;(2)貴公司是怎樣使用該公司的名稱的呢?根據《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二十七條“擅自使用他人已經登記注冊的企業名稱或者有其他侵犯他人企業名稱專用權行為的”,假若貴公司使用該公司的名稱時受到該公司的許可的,那么并沒有違反法律規定。故此,工商局的處理行為是否合法值得商榷。如何處理呢?

3、根據《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二十八條“對登記主管機關根據本規定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當事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登記主管機關申請復議。上級登記主管機關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復議決定。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4、根據《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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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編輯于:2024-04-29 2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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