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橋網友Tinashi咨詢:當事人是上海保稅區一家外資貿易企業,假如現從日本進口一批農藥原料,該原料是商務部82號文限制類加工商品目錄中所列的。那么,能不能根據《商務部對新一批加工貿易禁止類目錄作出解讀》的第四條:考慮到出口加工區等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完全實行保稅監管,區內企業只能開展加工貿易業務,公告規定允許區內已設立的企業繼續開展加工貿易業務。即,該外貿企業能不能申請加工貿易?如申請加工貿易后,能不能加工82號文禁止類的商品目錄所列農藥?
廣州辛巴哥哥律師解答:該外資貿易企業在申請在保稅區設立登記的時候,其經營范圍須經核準,若核準的經營范圍包括“加工”這一個范圍,則可以從事加工貿易。若目前的經營范圍不包括“加工”,則需要先向保稅區管委會主管部門申請,經同意后方可從事加工貿易業務。至于能否加工該批農藥原料,根據上述引用的《解讀》第4點:“考慮到出口加工區等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完全實行保稅監管,區內企業只能開展加工貿易業務,公告規定允許區內已設立的企業繼續開展加工貿易業務。”,因此,應當是可以繼續從事該業務的。具體請向該保稅區相關部門咨詢,并以其答復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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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評論),關于“保稅區的企業,進口一批農藥屬于是商務部82號文限制類,是否可以繼續進行加工貿易及獲得出口退稅?”,若需聘請公司法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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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編輯于:2024-05-26 10: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