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我曾是一上海公司的員工及股東,原公司規定員工離開公司必須轉讓其所持公司股份,如果自由轉讓不成功,公司以該員工提出辭職日起半年前所有者權益的九折以現金方式暫收購,但目前我已離開工公司,但公司以各種理由拒不支付。請教諸位大律師,公司的上述離職員工股份轉讓規定,是否符合公司法?如果符合公司法我給如何解決此問題。
答:
公司法對于股東之間的股權轉讓并無限制,而對公司收購其股份卻有嚴格的限制。你所述的情況往往適用于所謂“技術股”、“干股”等職工持股,非常普遍。我認為如果約定由其他股東收購,應無法律障礙,如果由公司收購,則程序比較復雜。
楊春寶律師
,(本文作者:楊春寶律師,來自:公司投資律師,引用及轉載應注明作者與出處。
發表評論),關于“公司收購離職員工股權的規定是否合法?(2003)”,若需聘請公司法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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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編輯于:2024-04-23 22: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