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春寶律師, 您好! 因更換電纜,我老家的近百部電話已經有一個多月被切短,不能工作。可問題是這一個月來,未見當地電信部門的任何行動,不知道何時電話的鈴聲能再響起。年關了,在外的子女們都急著要和家里聯系。 故請問國家有否相關的法律法規來對電信部門的繕修在完成的時間,質量上有個明確的要求。當地電信部門這樣無休止的拖下去算不算違約,而在繕修的這段時間里還要不要交固定電話的月租費。 鄭 茗
電信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 第三十六條規定: 因前款原因中斷電信服務的,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相應減免用戶在電信服務中斷期間的相關費用。 出現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電信業務經營者未及時告知用戶的,應當賠償由此給用戶造成的損失。 由此可見法規對電信還是過度保護,但有關費用的規定還是清楚的。 楊春寶 律師 |
最后編輯于:2024-04-23 22: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