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我們甲(我)、乙、丙三方有個內部的合伙協議,并簽訂了合伙協議書,但是我們的營業執照上登記的是個體,而且是以丙方愛人的名登記的,那么我們不能算是合伙企業了嗎?還有,在經營期間有乙方退股了,簽訂退股協議,但是這個協議是由我與丙方愛人和乙方所簽訂的,并有三人的簽名,那么這份協議是否有效(乙方將其股權轉讓與我,并有股權轉讓書)?如果有效,那么可有什么法律依據?
答:
企業的性質由工商登記確認,登記的是個體戶就只能是個體戶。至于你們之間的合伙協議,可以認為是隱名投資,并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根據合同法的有關規定,該協議當然有效,其間退股安排自然也有效。
楊春寶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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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編輯于:2024-04-23 22: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