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制公司分拆,人力資源是否屬于資產拆分范圍?

法律橋網友Bluenico咨詢:本人現供職的一家股份制公司,因其內部原因現公司四大股東協議分拆,分拆協議為:股東D分拆原公司1/4資產外離,股東A B C繼續共同持有原公司。困擾我的是分拆協議當中的一款:“原公司1/4員工隨股東D分拆外離”,很不巧在下正好屬于那“1/4員工”,日前股東D手持分拆協議要求我與原供職公司解除人事合同,并要求我與股東D新成立的公司簽訂新的人事合同。但我明確的拒絕了股東D的要求,強調此條款并未征詢我個人意見,完全是四大股東之間的協議,我只認可與原公司簽訂的人事合同。但股東D態度異常強硬,說此協議經由四大股東共同簽名,具有法律效力。

在下誠懇向各位律師請教:人力資源是否屬于資產拆分范圍,本人并不想離開原公司,原公司也明確說不會主動與我解除合同,除非我主動辭職。但我又擔心股東D所說的“此協議經由四大股東共同簽名,具有法律效力”。如果我拒絕辭職,萬一股東D又要求原公司根據協議解雇我的話。

廣州辛巴哥哥律師解答:人力資源是否屬于公司的分拆的范疇內,這個并沒有法定的標準。至于你的問題,我贊同你說的“此條款并未征詢我個人意見,完全是四大股東之間的協議,”因此,該股東沒有權利要求“我與原供職公司解除人事合同,并要求我與股東D新成立的公司簽訂新的人事合同。”若“股東D又要求原公司根據協議解雇我”,此行為屬于用人單位單方提前終止合同,你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給予賠償(按照每工作滿一年給予一年工資的賠償,不滿一年按一年算)。

,(本文作者:楊春寶律師,來自:公司投資律師,引用及轉載應注明作者與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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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編輯于:2024-05-17 2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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