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補充合同”簽訂,后“土地出讓合同”,這樣的“補充合同”是否有效?

法律橋網友yyb124咨詢:一外資公司在內地投資一酒店,與當地政府簽訂了一份土地出讓合同。在合同簽訂之前,雙方針對“土地出讓合同”的內容,事先達成一協議,并簽訂一“補充合同”。也就是先“補充合同”簽訂,后“土地出讓合同”簽訂。請問,這樣的“補充合同”是否有效。以上合同都經過當地公證部門公證。謝謝!

廣州辛巴哥哥律師解答:一般來說,判定合同是否無效的標準是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因此,只要合同不存在以上情形,則應當是有效的合同。就本案而言,雖然原合同并沒有訂立,理應不存在補充合同簽訂的基礎,但是就補充合同而言,這是雙方意思表達一致的結果,只要符合合同生效要件而不存在合同無效的因素,則應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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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編輯于:2024-05-08 2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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