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紀90年代以來,隨著國際互聯網的迅猛發展,著作權法律制度引發了激烈的爭論。爭論的焦點在于,傳統的著作權法律制度是否適用于新興的網絡世界。如果適用,應如何保護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 互聯網初興之時,一些業內人士擔心法律管制會妨害信息流通,不主張法律介入。一時間網絡世界幾乎成了盜版天堂,這種消極影響至今未能消除。然而更多的人認為,如果著作權在網絡世界得不到有效保護,必將導致著作權人失去創作動力,信息產業的發展將因此受到阻礙。 但是,當時的相關國際公約和我國著作權法均產生于網絡出現之前,不可能涉及作品的網絡傳播,因此,如何保護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又成了另一爭論焦點。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11月22日頒布的《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認為,將作品通過網絡向公眾傳播,屬于《著作權法》第十條規定的使用作品的方式。此前,《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著作權條約》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表演和錄音制品條約》已經確立了“向公眾傳播權”。2001年10月27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做出修改著作權法的決定,也確認了該項權利,并稱之為“信息網絡傳播權”。 將作品直接上載發表在網絡上,須由作者本人行使或者授權他人行使。那么,網絡媒體使用在傳統媒體上發表的作品以及網絡媒體使用在其他網絡媒體上發表的作品時,是否也須征得著作權人同意呢?2000年1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說,網絡媒體使用傳統媒體或網絡媒體上的文章無須征得著作權人同意。但是,此后全國人大常委會修訂著作權法時并沒有修改報刊轉載的規定。修改后的著作權法第32條仍然只是規定,“其他報刊可以轉載或者作為文摘、資料刊登”。國務院新近發布的《著作權法實施條例》也沒有對此做出擴大解釋。 探究最高人民法院和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立法本義不難看出,最高人民法院試圖為網絡媒體創造一個寬松的環境,給予網絡媒體自由轉載的權利,以促進信息產業的發展。而《著作權法》更側重于有效保護著作權人的利益。2002年10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修正了觀點,該解釋第十七條明確規定:著作權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轉載,是指報紙、期刊登載其他報刊已發表作品的行為。也就是說,除了報刊,以其他任何方式轉載已發表的文章,均須事先征得作者的同意。 (本文發表在《中國青年報》2003年1月14日經濟生活版。) |
網絡傳播權引發法律爭論(《中國青年報》2003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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