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演出組織者依《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三十五條第二款使用已發表的作品進行營業性演出,依本規定向著作權人付酬,但著作權人聲明不得使用的除外。
第二條 演出作品采用演出收入分成的付酬辦法,即從每場演出的門票收入抽取一定比例向著作權人付酬。付酬比例標準:按每場演出門票收入的7%付酬。但每場不得低于應售門票售價總額的25%。門票收入是指扣除演出場地費用后的實際收入。
第三條 每場演出涉及兩部或兩部以上的作品,按上述標準計算報酬總額,再根據各部作品的演出時間所占整場演出的比例,確定每部作品的具體報酬。
第四條 演出改編作品,依第二條和第三條的規定確定具體報酬后,向作品的著作權人支付70%,向原作品著作權人支付30%。原作品已超過著作權保護期的,只按上述比例向被表演作品的著作權人付酬。
第五條 本規定由國家版權局負責解釋。
最后編輯于:2024-04-19 2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