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以錄音的形式使用已發表的作品,依本規定向著作權人付酬,但著作權人聲明不得使用的除外。
第二條 錄制發行錄音制品采用版稅的方式付酬,即錄音制品批發價×版稅率×錄音制品發行數。
第三條 錄制發行錄音制品付酬標準為:不含文字的純音樂作品版稅率為35%;歌曲、歌劇作品版稅率為35%,其中音樂部分占版稅所得60%,文字部分占版稅所得40%;純文字作品(含外國文字)版稅率為3%;國家機關通過行政措施保障發行的錄音制品(如教材)版稅率為15%。
第四條 錄音制品中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作品的,按照版稅的方式以及相對應的版稅率計算出錄音制品中所有作品的報酬總額,再根據每一作品在整個錄音制品中所占時間比例,確定其具體報酬。
第五條 使用改編作品進行錄音,依第三條和第四條的規定確定具體報酬后,向作品的著作權人支付70%,向原作品著作權人支付30%。原作品已超過著作權保護期或不適用著作權法的,只按上述比例向被錄制作品的著作權人付酬。
第六條 本規定由國家版權局負責解釋。
最后編輯于:2024-04-19 23:08